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哪些

作者&投稿:淳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如下: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他们之间的关系简单概括: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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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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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志小儿: 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简称被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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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志小儿: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关

巧家县19589531642: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哪几特征呢?
储志小儿: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

巧家县19589531642: 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
储志小儿: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重属性,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在未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民事主体,在处于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地位时,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成的集合概念,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概念.

巧家县1958953164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储志小儿: (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府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1)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3)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4)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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