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作者&投稿:巩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正 文]

  1994年5月, 香港某公司曾与湖北及香港的另两家公司签订两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香港公司向另两家公司实际交付了总价为一千余万美元的大型机械设备,买方收货后仅支付了二百余万美元,余款久拖不付。为催讨余款,该香港公司遂于1999年1 月向湖北省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买方向原告支付欠款一千余万美元。该两份货物买卖合同(英文)中均订有仲裁条款,内容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相连的、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冲突或分歧,均应在香港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另外,两份合同还规定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遂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中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应为仲裁地法即香港法,而不是合同准据法即中国法;依据香港法及国际条约、惯例,本案中仲裁协议应属有效。因此,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湖北省某法院认为:“按仲裁地香港法的规定,原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执行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该案虽是一件普通的管辖权纠纷案,但其中涉及有关商事仲裁的重大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仲裁法尚未对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中国法院大都适用中国法也即法院地法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在199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因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方即主张应按香港法即仲裁地法确认该条款有效,但天津高院仍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订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人民法院旗帜鲜明的支持。但在前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湖北某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则显然是采用了以仲裁地法(香港法)作为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的方法。在我国仲裁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鉴于该案中当事人已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主合同的准据法,该法院适用香港法认定仲裁条款为有效,有法律依据不足之嫌,也与中国法院的一贯原则不符。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而且,从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看,人民法院显然认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属管辖权的内容之一,属诉讼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在1996年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在判定仲裁条款效力时即依照了中国法的标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中,人民法院在给浙江高院的法函(1997)36号复函中,就有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亦明确要求法院应依据中国仲裁法来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前述湖北省某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仲裁条款,如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判断,则显然应属约定不明的无效仲裁条款。理由是:其一,该条款虽已指明了仲裁地点为“香港”,但这并不等于指明选择香港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曾非常明确地指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写明在香港仲裁,但对仲裁机构未作约定。该仲裁条款属约定不明确,实际无法执行。”其二,该条款规定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为“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这也不能视为已指明了国际商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许多仲裁机构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鉴于涉外商事仲裁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中日渐频繁,加强对仲裁法实施后相关法律实务的总结和研究,明确规范仲裁条款的效力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商事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
若仲裁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有仲裁协议且符合第三人条件,仲裁庭可以追加其参与仲裁活动;若仲裁当事人与第三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尽管符合第三人条件,也不应追加其参与仲裁活动。例如,A公司生产罐头卖给B公司,B公司将货物直接从A公司卖给C公司,并约定了仲裁条款。C公司在销售这批罐头时,因质量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介绍
这一示范法的诞生是为了解决全球范围内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协调与统一问题。它的核心目标是为各国提供一个框架,帮助他们制定或调整适用于国际商业交易争议的仲裁程序,兼顾了统一法程序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实际需求。通过该示范法,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结合其国内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商业仲裁的具体实践...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不服怎么办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法院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后不服怎么办
仲裁是一种快速、实用、专业的国际公认经济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商事仲裁的优点在于其高效性和专业性,使得它成为国际上解决经济争议的普遍做法。仲裁裁决的规定包括:1. 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

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

商事仲裁的赔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

与纠纷解决相关的法律有?
法律主观:商事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商事管辖机构来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双方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解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商事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4. 另一种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不执行的理由包括:缺乏仲裁条款或书面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不当行为。5.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寻求救济。法院...

仲裁协议应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法律主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若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一般民商事仲裁的,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

我国内地的仲裁实践是否承认国际商事关系当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国外临时...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中国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达的合意,表明他们愿意将当前或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中国法院将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

顺德区13891612369: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
居娄乙酰: 1、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就应当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

顺德区13891612369: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
居娄乙酰: 天津市的甲公司与江苏通州的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写明"签订地:天津;履行地:天津."合同的实际交货地是江苏南通港.后来双方产生纠纷,乙公司依据双方在购销合同中订立的争议解决条款"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顺德区13891612369: 商事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仲裁法? -
居娄乙酰: 商事合同纠纷适用仲裁法,但是必须有仲裁约定,否则即便适用,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的

顺德区13891612369: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居娄乙酰: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已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到目前为止,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26个;全部或部分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约40个,而没有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仲裁时,也非常重视借鉴,参考《示范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其立法质量的标准.

顺德区13891612369: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见及法律效力 -
居娄乙酰: 仲裁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

顺德区13891612369: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
居娄乙酰: 仲裁是被承认有效的,除非明显违反我国规定.同时可直接申请执行,当然也可申请撤销,主张仲裁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仲裁似乎效力未定,但这需要先提出仲裁无效.在书面效力与实际执行效力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里有个连接点就是当事人主张,法院裁定.

顺德区13891612369: 商事仲裁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吗 -
居娄乙酰: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理论上可以,但就怕真要发生了纠纷苏州仲裁委不能没有精通德国法的委员!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顺德区13891612369: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有什么区别?
居娄乙酰: 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

顺德区13891612369: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协议内容包括哪些呢?
居娄乙酰: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

顺德区13891612369: 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是否适用
居娄乙酰: 仲裁分很多种: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2、《仲裁法》规定的合同等商事仲裁;有归司法局管的,也有市制发的.一般地级市都有仲裁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页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此外,还有涉及海事仲裁的,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4、仲裁法调整的实际上是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者区别在于:(1)仲裁案件类型不同(2)仲裁依据不同,前者需要争议双方仲裁条款,后者不需要(3)适用法律不同(4)裁决终局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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