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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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

  【疏】议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增减其价,致罪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疋,乃加作十疋,应直十疋减作五疋,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疋,评作九疋,或直九疋,评作五疋,於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坐赃之法。

  420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疏】议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疏】议曰: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增减不平,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因其增减,得物入己,以盗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421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

  【疏】议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

  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疏】议曰:「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裏,参合贵贱,惑乱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卖买之利入己者:并杖八十。已得利物,计赃重於杖八十者,「计利,准盗论」,谓得三疋一尺以上,合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准盗科,即合徵还本主。

       422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後,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後,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後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二五〕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校勘记

  〔一〕 里悝首制法经 「法经」原误倒,据元大字本、文化本乙正。按:晋书刑法志云「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二〕 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 「诸篇罪名各有条例」原脱,「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原误作双行小字夹注,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补正。

  〔三〕 私忌减二等 「二等」下原衍「杖八十」三字,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删。

  〔四〕 徒一年 「徒」上原衍「并」字,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删。按:本条律文即无「并」字。

  〔五〕 偿所减价 「偿」原讹「价」,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按:本条律注即作「偿所减价」。

  〔六〕 若有标识者 「识」原讹「帜」,据律附音义改。下同。按:孙奭律音义云「作帜非」。

  〔七〕 而立标识 「立」原作「安」,据文化本改。按:下律文「立」字凡两见,疏文凡四见。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五名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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