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作者&投稿:钭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二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混凝土设备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三章 安装拆卸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业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三条 《制造资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办公室”对获证的制造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二、获证的制造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制造资质证》。
  1.降低产品质量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者;
  2.经监督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取证条件规定者;
  3.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制造资质证》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三、《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后,制造企业必须将已注销或失效的《制造资质证》交回“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申请企业对《制造资质证》的注销或失效持有异议时,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第二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第六条 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
  2.缆索式起重机;
  3.门式起重机;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
  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2)每日作业前检查有下列项目:
  a.各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报警装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6.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和结构强度试验。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设备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证》。
六、《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测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机。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实行安全审查认可。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的安全审查。第六条 起重设备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第七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相应的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设备的资格。制造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第八条 起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办公室”申请安全监督检测,并将取得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列入随机文件。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经业主(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 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须将该设备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能等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设计和制造的程序进行方案和各阶段设计审查后,才能制造样机;样机经检验合格后,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在经过工业性试验后,必须经电力工业部鉴定部门对产品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产品方能进入水电建设工地使用。第十一条 各类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验收(出厂或现场验收)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第三章 安装拆卸第十二条 安装拆卸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办公室”申请,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取得《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业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第十三条 大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需经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并还需“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发给《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
  其它等级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由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起重设备由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修理起重设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和设备的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存入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制造资质证》制造企业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第十六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各类起重机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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