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后,一方先去世,继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作者&投稿:左丘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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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之后,如果有一方先去世,继子女不履行赡养服务其实也属于正常。因为两个人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只是名义上在一个家庭里面生活。

在子女们长大之后,对于单亲父母的婚姻也看得越来越开明。觉得父母亲一生还很长,想要找个老伴一起度过余生,相互之间有个扶持也未尝不可。尽管父母再婚很容易,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赡养父母的情况,毕竟老年人再婚之后,双方之间的子女就是彼此共同的孩子。举例来讲,如果女方先去世,在后世都安顿好了之后,女方的子女不想赡养男方,甚至很少来看继父,其实也属于正常。

可能对于男方来讲,他与女方结婚之后,双方的子女都是自己的孩子,那么在自己年老之后孤苦伶仃一个人,那么不管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还是继子继女,都应该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从继子女的角度来讲,母亲只是在年迈之后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与继父完婚,本以为能够相扶走过一生,但很可惜母亲中途离世。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并未有太多的情感,自己年小之时也并没有收到继父任何教育和抚养,所以在母亲过世之后,自己完全没必要去赡养继续。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的关系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父母年迈之后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另一类是两人成婚之时孩子还小,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是后者的话,继子女完全需要履行赡养的义务。但如果只是前者关系,两人只是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继子女不赡养也并不会受到法律的谴责。不过笔者想说的是,哪怕法律上讲,不赡养属于正常现象,但从人道关怀角度来讲,也可以适当关照。



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如果他们拒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赡养并给予赡养费,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起诉其子女。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老人再婚可是也是他们的直系亲属,所以有义务赡养老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金鱼生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收养关系或者记忆,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才拥有赡养义务,如果妓女和对方没有抚养义务,那么相对的也没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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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河区19180612253: 老年人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如果有一个先去世了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诸毅笛春: 如果你老爷没有遗嘱,做子女妻子的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细河区19180612253: 子女已成年,老年人再婚,其中一方先亡,再婚配偶子女的义务 -
诸毅笛春: 一方先亡具体要看哪一方.一般意义上,如父母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的,再婚子女和其继父母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抚养关系,一般子女只对其亲生父母承担赡养责任,对其继父母不承担赡养责任.但是再婚子女自愿愿意承担的除外.

细河区19180612253: 老年人再婚后,如果一方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是否有法律要求,对在世的另一方(也有子女)实施抚养义务. -
诸毅笛春: 如果两个老人家再婚的时候,去世一方的老人子女未成年,那么在世一方的子女可以做这个要求,合法,但是如果已经成年了,法律上需要去世一方子女自愿,而且如果去世一方的子女自愿照顾老人,也会成为这个在世的老人家,遗产第一继承人之一,等到分遗产的时候,老人的子女是不是愿意?

细河区19180612253: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与继子女关系是否存续 -
诸毅笛春: 如果没有去做法律解除继子女关系,继续履行义务,就存在继子女关系

细河区19180612253: 老年人再婚后,一方先故去,但他名下有套房,那么未故去一方有无继承?
诸毅笛春: 1、要看房产是再婚前取得还是再婚后取得,如果是再婚前取得,就是取得方的个人财产,取得方去世,其再婚配偶、其亲生子女有继承权,原则上平分. 2、如果是再婚后取得,是共同财产,再婚配偶有一半产权;另一半,由再婚配偶、亲生子女平分.

细河区19180612253: 领了结婚证的再婚老人一方去世后子女要养另一方吗 -
诸毅笛春: 老人再婚受到法律保护,子女都应视作父母瞻仰,虽然一方不在,另一方仍然具有法定的受瞻仰的权利,子女当然有义务瞻仰.如果有一方子女不肯承担义务,法律是不许可的.

细河区19180612253: 再婚老人,一方死了,他儿子不给继母住怎么办 -
诸毅笛春: 1.如果单位执意收回房屋,老太应该由其亲生子女赡养;若单位同意老太继续享有居住权,老太可以继续居住.其实双方子女与对方家长本就也没什么关系.2.现在这种情况,除非形成了赡养关系,否则一方子女无权继承对方家长遗产,另立遗嘱除外.3.这要问你们自己啦4.这要看二老何时结的婚,新《婚姻法》中规定,在新法实施后结婚的,各自的婚前财产无需公证即认定为个人财产,其所有权不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所以在“新法”背景下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已经不是指“夫妻财产总和”那么简单了. 进行法定遗产继承时,先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一半、丈夫一半,丈夫的一半再由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依次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为:妻子,亲生子女...

细河区19180612253: 老年再婚,登记后,一方去世,对方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
诸毅笛春: 《 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

细河区19180612253: 再婚夫妻先后去世,有抚养关系的双方子女如果继承 -
诸毅笛春: 再婚夫妻先后去世,如果没有遗嘱,有抚养关系的双方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死者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

细河区19180612253: 老年人再婚,男方去世,男方子女有照顾女方的义务没有 -
诸毅笛春: 女方如果没有抚养男方孩子.男方子女没有照顾女方的义务:没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双方之间要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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