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投稿:再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8年7月1号开始有那些国税可以减少~


涉及2018年7月1号的税务政策差不多就是这些啦~

7月1日起,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等15项税收新政即将开始实施,是继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以后,税务工作利用“互联网+税务”优化税收征管质效、提升办税服务的又一举措。
至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展开了以“互联网+税务”为主题的大胆创新和生动实践,主要体现在社会协作、办税服务、发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应用五个方面,形成了很多好的经验与做法,但在税收大数据应用方面稍显不足,对已有数据的整合与挖掘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孤岛普遍,信息共享受到制约。由于税务业务的各个部分过于专业化,税务信息化又以业务流程、模块为建设导向,加之各地、各类系统的数据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应用系统相互封闭、地域间税务信息难以共享,信息化应用的集中程度不高,系统间数据难以共享、各自为政。
二是未与相关第三方机构/部门建立涉税数据流通机制。在税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税种对比、风险评估、纳税评估以及税务稽查等业务,需要综合工商、银行、社保、审计等多部门的相关涉税数据才能对个人或者企业做出准确的纳税人画像,涉税数据收集越深入,税收征管才能越准确。目前,税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税细信息交换并未制度化、常态化,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
第三,未能有效利用并挖掘现有税务数据的价值。随着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建设,各级税务机关都已经积累了一定体量的税收数据,但对这些数据的利用仅仅停留在报表浏览、简单查询、税负分析等基本利用上;并未进行对数据价值再利用、数据整合再利用和潜在挖掘数据的运用,利用信息管税的效能未能充分体现。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税务机关如何更加科学地采集、分析、利用好涉税大数据,加强信息管税能力,提高征管效率,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而这其中,税务系统内外各类涉税数据的互联互通是进行税务大数据应用的基础。
101异构数据采集引擎技术通过获取软件系统的底层数据交换与网络流量包,采集软件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结构化输出,并可以指定存储路径。对于分散在各个系统的税务数据来说,利用101异构数据采集引擎技术可以建立税务大数据中心,为税务大数据的应用提供精准、实时、完整的数据基础。
通过异构数据采集引擎技术建立税务大数据应用平台,是对税收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与挖掘,大量的业务可以自决策,不必要依靠庞大的组织和复杂的流程,有效打破了层级管理的瓶颈;从服务上看,通过大数据构建新的纳税服务模式,搭建快速有效的综合性现代纳税服务平台,使征纳双方的办税流程更加简单实用,纳税服务更加多元化,所有事项线上申请、线上流转、线上办结、线上反馈,基于大数据及时分析,逐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从而拓宽办税渠道,减少办税时间,减轻办税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6.450, 0.01, 0.16%)(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五有关问题(一)...

免税政策!急!
7.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服务收入营业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1998]87号 8.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

小型微利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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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税优健康险免个税,怎么操作
“该项政策,是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的一次破冰。”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贾春起表示,原来保险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购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对于商业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很少。税优健康险的推出,标志着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记者了解到,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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