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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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包含哪些内容,作业帮~

1、现代民主制基本内容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 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主权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
健全和实行民主集中制,还有个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确立了的组织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也陆续建立了不少。但在实践中有时执行得好、有时执行得不好,有些单位落实得好、有些单位落实得不好。这里的关键在人、在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在一个党组织内部,如果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差,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或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偏差,或者思想动机不端正,那就既不可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更不可能去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具体制度,也会使之流于形式、受到破坏。

依靠人来健全和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思想领先,首先把人的思想搞端正。要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克服各种私心杂念,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引导人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那些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传统观念和各种潜规则,积极探索创建有利于保证民主集中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自己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党的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榜样示范和创造良好条件。严格执行纪律,对任何违背民主集中制的现象,都要毫不含糊地进行批评纠正,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性,养成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办事的良好习惯。

2、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个人的自治和自由,要实现个人的自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给个人以保障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权利,而人权的保障对个人自治和自由的实现尤其重要。因为如果没有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对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教育权、文化发展权等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政府就可能成为侵害和统治人民的异己的强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对个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那么政府就可能以各种理由以多数人的名义强制剥夺个人的生命,个人和人民的自治就无从谈起;如果个人的生存权利、私有财产都没有基本的保障,连吃饱饭都有问题,哪里还谈得上个人的自治;如果个人没有思想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基本的自由权利,那么人们对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申诉和抗议的途径,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就更不可能实现,个人就只能任由政府摆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更无从谈起。所以,主张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平等的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与古代民主政治的一个根本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代民主制称为人权民主制。以个人的权利来保证个人的自治和自由,以个人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创新。

民主政治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
VIP专享文档 2020-08-14 2页
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
1、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
②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大根据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等国家权力,产生“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根据人大的委托,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由此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③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防止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意志,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2、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通过三种执政方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各民主党派等参政议政,有利于兼顾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③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1、现代民主制基本内容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 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主权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
健全和实行民主集中制,还有个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确立了的组织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也陆续建立了不少。但在实践中有时执行得好、有时执行得不好,有些单位落实得好、有些单位落实得不好。这里的关键在人、在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在一个党组织内部,如果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差,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或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偏差,或者思想动机不端正,那就既不可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更不可能去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具体制度,也会使之流于形式、受到破坏。

依靠人来健全和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思想领先,首先把人的思想搞端正。要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克服各种私心杂念,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引导人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那些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传统观念和各种潜规则,积极探索创建有利于保证民主集中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自己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党的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榜样示范和创造良好条件。严格执行纪律,对任何违背民主集中制的现象,都要毫不含糊地进行批评纠正,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性,养成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办事的良好习惯。

2、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个人的自治和自由,要实现个人的自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给个人以保障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权利,而人权的保障对个人自治和自由的实现尤其重要。因为如果没有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对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教育权、文化发展权等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政府就可能成为侵害和统治人民的异己的强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对个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那么政府就可能以各种理由以多数人的名义强制剥夺个人的生命,个人和人民的自治就无从谈起;如果个人的生存权利、私有财产都没有基本的保障,连吃饱饭都有问题,哪里还谈得上个人的自治;如果个人没有思想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基本的自由权利,那么人们对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申诉和抗议的途径,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就更不可能实现,个人就只能任由政府摆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更无从谈起。所以,主张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平等的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与古代民主政治的一个根本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代民主制称为人权民主制。以个人的权利来保证个人的自治和自由,以个人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创新。


怎样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
全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

如何健全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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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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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
如农村中的村民自治,村民在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学会了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如何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这些能力的提升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同时,它也能够培养群众的自治...

二十四,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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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制度
1、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2、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调动全国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4、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

政府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政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必须加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要以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法
四、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选举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例如,对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监督机制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公开,增强公众对选举的信任度。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法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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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_权必迫责的制度安排,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重要理念的制度体现,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

松山区15355537643: 在我国,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④包括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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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裘佳蓉:司法保障

松山区15355537643: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 ①制度保障 ②法律保障 ③物质保障 ④政治保障. -
之裘佳蓉:[选项]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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