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作者&投稿:毅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浅析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 预防渎职犯罪




本报讯 近日,自贡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对该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进行了视察。

委员们通过视察,对该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工作的成绩表示肯定,并针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信息不畅、案源阻塞,检力、硬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制课、图片展、发放资料等形式,向机关、企业、农村、街道等不同的对象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从而增强与各种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二是发挥职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细化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措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也可结合个案的查处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切实做到“打防结合”。三是争取支持,改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大必要的投入,不断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省上部门的支持,通过上下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内、外部环境。四是勤练内功,提高素质。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干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等,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


预防渎职犯罪 治本之策在于规范权力运行: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同一个原因,那就是权力运行失衡。唯有规范权力运行,才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治本之策。

应当肯定,多年来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我们进行过许多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发展的顺利有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权力运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权力运行失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在一些领域甚至还十分严重,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活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权力制约问题认识的深化,也意味着规范权力运行问题将成为我们下一步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规范权力运行,要在权力运行中几个关键的环节,着力进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机制:一是权力来源要有据。权力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三定方案”设定的职权范围,不得擅自设定权力。二是权力配置要合理。一方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另一方面要形成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格局,大者如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和相互制约,小者如在一个权力行使主体内部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是权力行使要有度。这就要求公权力不得用于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必须裁量有据、有度,不能显失公正。四是权力运行要有序。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通过程序的运行来追寻实体正义,达到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想。五是权力监督要有力。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以此为基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这些环节,都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才能形成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的体制机制,让规范权力运行成为一种制度要求和制度现实。唯其如此,规范权力运行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反渎职侵权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它其实更是一个民主政治建设问题。



浅议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近几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频频发生,导致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从而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因此,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迫在眉睫,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持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战略部署,要深入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点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新刑法的渎职罪罪名较79年刑法的罪名增加了4倍,仅从渎职罪专章的规定而言,33个罪从总体上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这是它们的同类客体。这种规定,与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调一致,有利于区别从外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其他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渎职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比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要小,即只包括新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范围,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93条第2款的范围。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军事机关。与79年刑法相比,主体范围有所缩小,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范围的缩小说明对渎职罪的设定更加规范,有利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3、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一章是过失罪较多的一章,计有9种,特别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表明,就渎职犯罪的基本状态而言,“重大损失”是其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一般来说,构成重大损失有三个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上存在误区。从主观上看:改革开放,泥沙俱下,西方各种腐朽没落思想、价值观念不断侵蚀,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有的人基本理想信仰动摇了,基本价值观念模糊了,基本原则立场丧失了,基本道德也放松了,由此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从客观方面讲: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导致一些官员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对于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随意滥用,对于理应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在明知可能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他们非但不亡羊补牢,反面听之任之。
2、教育上存在盲区。一是对主要领导教育不够。往往谈教育讲廉政,总是领导在台上讲,对职工如何如何加强教育、进行防范,对领导则没有约束,没有换位教育,没有建立一整套对主要领导进行教育的机制。二是教育手段单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照搬照抄文件的多,监督落实的少;被动应付教育的多,主动帮助的少;开会学习的多,走访谈心的少。三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普法教育往往是交张考试卷子了事,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3、法规制度上存在漏洞。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杂的成分也隐含着渎职犯罪的因素。
5、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疲软无力。从表现上看,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有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门类繁多,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一性和一惯性;纪委、审计、行政监察,监督同级力不从心;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监督,往往是哪里发案了便往哪里跑,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缺乏整体合力。
6、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惩处不力,未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原因在于,一是发案单位瞒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侦破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削弱打击效果。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一)重新认识“职能预防”,树立大预防观念
简单说,职能预防就是部门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专职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把预防工作做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超前性。但是,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按上述理解,职能预防就显得软弱无力。如何加强职能预防的力度,特别是渎职侵权这方面,第一,要重新认识职务犯罪预防不是一个两部门的事,他是全社会的事。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应采取综合预防的办法,即寄托社会大预防网,动员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形成合力,推动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第二,要克服预防工作中的误区,将渎职侵权预防工作和重点,放在突出位置,以引起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的重视,提高职务预防的科技含量。要运用高科技手段,扩大预防范围。
(二)拓宽“宣传预防”,扩大预防效果
宣传教育是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胡锦涛“七一”讲话中说:要让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没有藏身之地。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广大干部群众都了解“法”,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为此宣传教育工作就要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好侵权犯罪的法律教育工作?认为应采用“一结合”、“一网络”、“两开展”、“三发挥”的办法。
“一结合”,即结合本地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参与,有针对性地将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向群众进行宣传。
“一网络”,即预防网络。渎侦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管辖范围,在重点机关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按行业和地区建立预防网络,通过网络将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渗透、辐射到各行各业,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渎职犯罪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两开展”,即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日活动,面对面向群众讲法,缩短渎侦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对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警示教育。
“三发挥”即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上述办法,在社会中,有效地昭示党和司法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广泛营造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从而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使已经犯罪的收敛其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使摇摆者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网。
(三)实施以人为本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
以人为本,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使用率极高的词汇,作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言,更有他的实际价值与特殊意义。因为,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普通的自然人,实施职务犯罪预防,首先从人的预防工作做起,无疑具有有效性和实用性。一是加强公职人员聘用管理,把好识人关、选人关、用人关、进人关;二是在岗人员的教育、管理;三是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其次推崇自强、自立、健康的职业心理素质。一要帮助公职人员在新时期进行人生价值取向的准确心理定位;二是帮助公职人员了解自身职责;三要帮助公职人员学会自我心理平衡。
(四)探索“个案预防”,实行打防结合
“个案预防”,实质上是以案释法,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做法概括为“四个一”:第一,每办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发案单位,从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进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第二,上好一堂法律教育课。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在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而让人们了解渎侦部门,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第三,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通过回访,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写一篇剖析材料。从理论的角度,总结案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五)做好“重点预防”,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抓重点带一般,推动全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
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应把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列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重点,在预防工作中,首先制订计划,定期为重点单位上法制课。第二,抓好上述部门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在此基础上,带动环保、林业、种子、卫生、建筑、计划生育等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这些单位虽然预防对象少,但也不能忽视,因为这些都是执法单位,易发生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我们工作的死角,对这些部门应实行定向、定位预防,做到水不来先垒坝。
(六)强化“监督预防”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直接手段。有些单位制度、规章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提出应加强监督预防。检察机关对那些指导帮助整章建制的部门,要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倾听群众反映,尤其是倾听执法单位服务对象的反映。同时要大力推广“政务、村务、司法、厂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各级干部的行为真正置身于监督之下,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在第一道防线之内。导致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是渎职犯罪,共有23条,规定如下: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浅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象胡长青、成克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
  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总的看来,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1、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 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2、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3、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四)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首先,我们公职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第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影响,拒绝拜金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拒绝腐蚀,让行贿者无机可乘。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对职务主体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各方面的监督中需要加强的有两个,一个是新闻监督。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曝光,这无疑是对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种有力遏制。这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另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一个人不要有贪欲,要有一定的克制力,就能预防相关犯罪。


侵权办是干什么的
防止侵权犯罪的。根据查询侵权办官网得知,侵权办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第九条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通过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特殊预防作用;(二)对本行政...

反渎职侵权局的侵权指什么
法律主观:反渎职侵权局的侵权,是指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渎职侵权局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的犯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典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警示与剖析基本信息
旨在为读者提供清晰的阅读导向。这本书的核心内容围绕着渎职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展开,通过详实的案例分析,作者深入剖析了此类犯罪的成因、特征以及法律后果,为法律从业者和公众提供了一个理解和预防渎职侵权行为的重要参考。它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指导意义,也对社会公众提升法律意识具有教育作用。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包括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主要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这些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等。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

反渎职侵权基本知识60问图书目录
第1问至第4问,阐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定义,刑法中涉及的罪名种类以及为何罪名众多。第5问至第10问,解释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的定义,以及预防和相关职能机关的职责。第11至14问,区分和联系了渎职侵权犯罪与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党和国家对预防惩治的要求。第15问,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反渎...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首先,让我们深入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含义。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因为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是指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有哪些,为何危害大却处罚轻
5、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6、领导干部犯罪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二、渎职侵权犯罪为何危害大、处罚轻...

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我需要详细点的。 谢谢了
(二)侦查:反渎职侵权局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对其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局结合...

古田县19616211881: 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
浑缪星保: 一个人不要有贪欲,要有一定的克制力,就能预防相关犯罪.

古田县19616211881: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
浑缪星保: 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古田县19616211881: 如何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
浑缪星保:这是山西教师招聘中经常出现的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简单论述下: 【参考答案】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古田县19616211881: 社区主任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
浑缪星保: 应当加强监督和权力制约;加强教育.

古田县19616211881: 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
浑缪星保: 公务员政审时查九族,只要家族里有人职务犯罪就不合格,或一人有职务犯罪全家族的公务员都免去职务.中国是个亲情社会,利用亲情制约官员,同时防止家族间形成错中复杂的官官相互的政治环境.

古田县19616211881: 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几种现象及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 -
浑缪星保: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国家出台实施了多种惠农利民补贴政策,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补贴、 “文化下乡”补贴、“阳光工程”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等各种专项资金陆续下发.但在这些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由于一些监...

古田县1961621188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浑缪星保: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

古田县19616211881: 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
浑缪星保: 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 一、查明危害结果.因为渎职侵权犯罪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它就不是渎职;二、查清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渎职侵权犯罪调查过程当中最难的一点,因为它在正常的法律关系当中最容易被阻断,很多渎职侵权行为的责任比较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采取防止措施,这就可以视为因果关系存在.三、侦查的途径.侦查途径有很多种,比如现场勘查、询问被害人和查清原案以及查询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等等…在侦查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特点确定侦查途径.

古田县19616211881: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所需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浑缪星保: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所需的主要证据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即放弃、懈怠职责,或...

古田县19616211881: 如何避免民警渎职侵权
浑缪星保: 这个真不好办,他要是有这个企图,就办不了,由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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