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投稿:弭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苏州市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我国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也即职员并非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此时,虽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但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确定伤残等级之后,才能确定可以凭借医保报销的比例。
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导致自己受伤,在生活中,也有可能会受伤,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至做鉴定确定伤情之后,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盘州市煤矿非因工伤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非工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

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怎么处理
从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鉴定申请需经任免机关(单位)审核同意。【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例全文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
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

伊利自治州奎屯市农民工伤残工资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二、非因工负伤 职工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法定医疗期...

病退的鉴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1)申请病退休(职)鉴定由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重庆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免冠近照1张;可采信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2)用人单位须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初审,同时将初审情况在本...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

云南省红河州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和退休金;生病或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接收无效从中受益。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八条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

清新县15511659021: 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丙方蒙得: 1.非工伤不适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进行司法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清新县15511659021: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
丙方蒙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清新县1551165902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是哪些 -
丙方蒙得: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分级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3个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

清新县15511659021: 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要怎么办,我不是因为工作受伤的 -
丙方蒙得: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非因工致残的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 3.非因工致残的,可以通过法院人身伤害赔偿程序做司法鉴定.

清新县15511659021: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
丙方蒙得: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是: (一)要求鉴定的职工,先由企业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初步鉴定,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填写《绍兴市实行医疗期职工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及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

清新县15511659021: 非因工负伤劳动法有何规定 -
丙方蒙得: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事情经常发生.在职工停止工作期间以及医疗期间届满后,职工相关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更可悲的是,许多职工并不清楚自己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享有那些权益,结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还也不知...

清新县15511659021: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
丙方蒙得: 企业职工因病以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属丧失劳动能力和致残,要求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致残程度的,鉴定程序如下(泰州市应该是一样的):一、首先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二、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根据职...

清新县15511659021: 非工伤鉴定因病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吗 -
丙方蒙得: 1、非工伤因病的可以自己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只能鉴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 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 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清新县15511659021: 苏州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丙方蒙得: 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清新县15511659021: 关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丙方蒙得: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申请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须...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