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被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法院判正当防卫,如何看待检方抗诉?

作者&投稿:禽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最高院有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


有。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为了达到在邻居郑某娟家边上违规建房的目的,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的杨某、郑玲某夫妇将重病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作为要挟工具抬进了郑某娟家。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杨某、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案发:将重病母亲当要挟工具
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出生于1979年。据同村人讲,她与丈夫杨某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平时不怎么回村住。至于他们夫妇俩做什么生意、挣了多少钱,村里人并不太知情。但知道杨某母亲郑某妹患有严重疾病,案发前几天暂住在前杨村郑某华(系郑某妹之妹)家。
2016年初,杨某在村子里盖房子,被村民举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他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房子,按政策这是违法的。告知杨某不能建房后,他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乡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乡村干部还在给杨某做思想工作。
“那段时间,我们给杨某做了很多次工作,包括找他父亲等亲戚谈话。政策也跟他讲了,图纸也给他看了,正规的审批手续也告诉他了。”南屏乡副乡长陈斌告诉记者说,“他就想在这块菜地建房子,但是这块地方没有审批,也没有在村子的规划里。”
被告人郑某娟出生于1961年,案发时独自留守在家,当时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顾在台州医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儿已嫁到邻村。
杨某、郑玲某夫妇建房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郑某娟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将其患严重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的母亲郑某妹从前杨村拉至上杨村,欲将郑某妹背进被告人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其建房。
郑某娟见状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果,杨某等人将其母亲丢在郑某娟厨房后即离开现场。尔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搬至屋外村道上。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郑某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
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郑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
7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7月26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2、一审: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列席人员意见认为,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从防卫时间、不法侵害等来看,主张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天台法院审委会成员逐一对案件发表了意见。最终审委会一致认为:一、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郑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9月8日,天台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公开宣判。
天台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天台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砍伤邻居的她,缘何无罪?

检方抗诉,就是说检察院认为一审的判定结果“正当防卫”有误,应该判定“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人”,要求上级法院再审此案,并纠正一审时作出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检方提出抗诉没有毛病。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司法是其职能所在,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公正的合理性。在对一审判决结果存疑的情况下,检方应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不过检方抗诉是一回事,最终的判定权还是在法院,关键在于此案是否确为“正当防卫”!

接下来说说案情

2019年5月17日,吉首二中小蒋与同班孙某某以及别班胡某发生矛盾,导致孙某某等15名同学报复。当天早读前,孙某某等人将小蒋拉入厕所约谈,但没打起来。早读课后,孙某某等人恰巧碰到小蒋,并抓过去踢了一脚,好在上课铃响,又救了小蒋一次。

直到当天中午,孙某某等15名学生,威胁小蒋到厕所,并对其实施殴打。大个子陈某林率先动手,勒住小蒋的脖子,摔倒在地,其他人一拥而上。随后,小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将孙某林腰部左侧、背部捅伤,将吴某的左大腿划伤。

但这时候其他人继续毒打小蒋,打了一会都散开了。小蒋吃力的爬起来,坐在厕所蹲坑旁边。突然,陈某涛从背后掌掴小蒋,小蒋转过身,用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向陈某涛捅了一刀。其他学生又一拥而上。

事后,小蒋被带走羁押近11个月,直到2020年7月一审后才走出看守所。

——该起案件,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人”呢?

检方以及受伤同学的家长不服判决,主要是因为小蒋没有将自己受到威胁一事及时告知老师调解。同时,还事先藏了一把折叠刀。因此,检方与受伤同学家长认为应该判定“故意伤人罪”!

事实上,小蒋是外地转学生,由于平常一口普通话,跟其他同学不合群,性格也非常内向,因此常常遭到排挤与欺负。初一的时候,就因为站在三楼往下望的时候,看到了一楼的一名学生,对方就说“你看我了”,也把他打了。那一次他告诉了老师,老师确实也作出了调解。但是,并没有改变小蒋被欺负排挤的现状。从那以后,小蒋便不再信任老师,认为告诉老师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同班同学孙某某向来看不惯小蒋,总是跟他产生矛盾。而别班的胡某,就因为一次春游,小蒋跟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就被认定“骚扰他女朋友”,要求小蒋买烟并赔礼道歉。事后小蒋给他买了一包7块的香烟,对方嫌差就没有收。

于是两人约定要打小蒋。

在小蒋受到威胁的时候,同班一些学生过来询问情况,也不知道是谁扔了一把折叠刀在他的桌子上,他就收了起来。起初,外班同学叫他到厕所去,被小蒋拒绝了,孙某某又亲自来要求他去厕所,否则强行拖他去,并用校外社会人相威胁。小蒋无奈跟了过去,并偷偷把刀藏在了衣袖里面。

原本是打算吓吓对方的,没想到刚进厕所,就被大个孙某林勒住脖子摔倒,其他14人一拥而上。无奈之下,小蒋掏出刀子乱舞。

该起案件摆明了,不应该判定“故意伤害罪”,小蒋才是受害者,而且是受校园暴力长期侵害的苦恼青少年。以至于再遇到这类情况时,他都不愿意再找老师调解。刀子虽然是事先准备好的,但也是其他同学扔给他的,而且只是为了吓吓对方,让对方不再欺负自己。

掏出刀子乱舞,是因为自己生命受到威胁,试想一下,15个同学的围殴,如果不是这把刀子,小蒋还能站在法庭上吗?可能早就被打死或者打残了。

因此!我认为小蒋应为“正当防卫”,即便二审,大概也还是这个结果!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判决才显得非常有意义,它给了曾经被欺凌的人一个安慰,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欺凌他人的人一个警示,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被欺凌的人一个支持,意义重大。正好前几天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宽松了许多,在法律界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正当防卫,但是万一遭到不法侵害,请勇敢保护自己,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你最大的底气!

初二学生都被15名同学围殴了,而且这种侵害下,随时有生命危险,该学生正当防卫刺伤3人一点都不过分,因为如果自己不反抗,很有可能最后受伤的,这个抗诉毫无意义。

因为这本来就属于正当防卫啊,别人欺负你难道你还不能还手了?凭什么任他们欺负。

这只不过是双方力量的一场博弈而已,因为在这件事情当中这个小孩子在当时已经被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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