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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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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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XXXX-XX-XX 编制: 批准:

  目 录
  1《公司文明办公公约》----------------------------------------------------------------3
  2《公司人员聘用办法》----------------------------------------------------------------4
  3《基础设施采购与管理办法》------------------------------------------------------6
  4《档案资料管理办法》----------------------------------------------------------------8
  5《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13
  6《顾客沟通及服务制度》-----------------------------------------------------------16


  公司文明办公公约
  (HL-M034-01)
  为提高公司整体企业形象,逐步创建“自律、自强、团结、奋斗”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文明办公公约。
  1 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
  2 上班衣着整洁,佩戴岗位胸牌,上工地时必须戴安全帽。
  3 通话器、手机随身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4 文明办公,礼貌待客,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啦,办公区内严禁吸烟,吸烟时可到洽谈室或离开办公区。
  5 工作期间不得上网打游戏,不得利用办公室电话聊天、查股票信息等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6 集体办公室执行卫生值周制度。
  7 个人办公桌随时保持整洁,室内不准乱放杂物。
  8 自觉保持办公楼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
  9 办公用品归类放置,方便存取。
  10 公司职员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既分工明确,又联劳协作。
  11 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公司人员聘用办法
  (HL-M035-01)
  1 公司承揽的监理项目均设项目监理站,项目监理站是公司的基本生产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它辅助人员。
  2 项目总监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选择,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3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双向选择、择优组合的原则,由项目总监与技术监理部协商后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
  4 监理人员的聘用条件
  4.1 任职资格
  4.1.1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铁路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还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总监的任职资格。
  其中:一级总监可担任一等及一等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
  二级总监可担任二等及二等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
  三级总监可担任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
  4.1.2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4.1.3 监理员
  监理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4.2 任职的能力要求
  4.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
  4.2.2 项目总监除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总监必须加强对项目监理站的管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勤奋、谨慎地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防止出现监理人员违规、违规事件。
  B 项目总监应按《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理站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监理站的成本支出。
  C 项目总监应根据《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D 项目总监要具有一定的包容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吸纳正确意见,积极做好监理站及承包单位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保证监理的项目正常有序地进行。
  5 考核
  5.1 项目总监对本项目监理站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按《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填写考核评价表,上报公司。
  5.2 技术监理部每半年对项目监理站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填写考核评价表上报公司。项目总监除符合《项目监理站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4.2条的要求。


  基础设施采购与管理办法
  (HL-M036-01)
  1 基础设施分类
  A类:现行的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及其更改等技术文件;
  B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C类:超过2000元的交通工具、计算硬件及软件、办公设施等;
  D类:项目监理站租借的办公及住所(委托人提供时不发生)。
  2 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的采购与管理按公司有关项目监理站的管理办法执行外,对A类和B类还要按本办法执行,对D类由项目总监按投标书的承诺,能够保证办公场所独立,生活自理。
  3 采购过程
  3.1 根据办公需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法规规章及等要求,由使用部门考虑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等因素提出采购要求,使用/提出部门填写《申购单》,技术监理部要复核采购需求的符合性、时效性、实用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进行决策审批。
  3.2 公司驻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采购。
  4 采购信息
  4.1 对拟采购的A类实行动态信息管理:综合办公室和技术监理部应建立长期供方的各种信息渠道、收集来文的相关信息;项目监理站应搜集关于本站监理工作的技术文件的需求及变动,并向综合办公室提供信息,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供动态信息。
  4.2 对拟采购的B类设施信息,必要时要求供方提供其质量管理体系。
  5 采购验证
  采购实施后将《申购表》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设施的验证。对A类要验证其符合采购要求,B类要验证其合格检定证书、产品合格证。
  6 A类技术文件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执行《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7 B类测量设备管理
  7.1 综合办公室采购的,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建立《设备台帐》,实行借用管理;项目监理站按程序文件要求自行采购的由项目监理站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建帐,监理站按借用。
  7.2 保管部门应保证检测设备借用/使用前在规定和检定周期内,并保存合格检定证书。对测量成果不起关键作用的检测工具(例如小卷尺等一些不必掌握精度的工具)勿需检定。
  7.3 保管单位应保证测量设备存放有适宜的环境。
  7.4 不能达到检测精度时,保管部门应做好标识,需报废的检测设备,经批准后,执行财务有关制度。
  7.5 使用测量设备复核施工测量成果时,执行《施工测量成果复核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HL-M037-01)
  为规范监理站监理管理,确保监理数据管理有序,提高监理质量,对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资料按本办法收集、整理。
  1 项目监理站成立后,为了便于日常管理、检索,监理人员应将监理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方法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或按如下规定执行。
  1.1 合同类
  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分包相关资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1.2 监理工作日志类
  监理日志簿;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等;总监授权书;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关于更换监理工程师的通知;监理公司其它文件。
  1.3 监理通知及月(季、年)报类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季、年)报。
  1.4 进度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含周、月计划);工程监理延期申请表;工程最终延期申请表;工程暂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
  1.5 质量控制
  1.5.1 质量控制(验收资料)
  A 检验批报验资料;
  B 分项工程报验资料;
  C 分部工程报验资料;
  D 单位元工程有关资料。
  1.5.2 质量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A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建筑物测理定位放线(复核)记录。
  B 基槽(坑)开挖验槽记录。
  C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复核单。
  D 职工工资工程报验申请及其它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 旁站监理记录表。
  1.5.3 质量控制(材料报验);
  A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质量证明文件。
  1.5.4 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及试验检验报告);
  A 见证取样单。
  B 施工单位试验资质、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明、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C 试验(检验)报告。
  D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文件。
  E 当地质监《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意见表》。
  F 当地质监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1.6 投资控制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1.7 会议记录类
  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往来函件。
  1.8 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设计(均粘贴在设计说明页中);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1.9 图纸类
  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等。
  2 对于监理过程中由委托人或其它部门提供的文件、图纸等资料要进行收发登记、验证、标识。
  2.1 收发登记
  收发文件、图纸时要登记,可在分类资料盒内放置目录表(可自行设计)进行登记。
  2.2 验证
  收到文件资料、图纸时,需进行有效性验证。如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图纸等产品检验证,不适用、无效或遗失时,应将存在问题、总监意见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填写《委托人提供产品不适用或遗失报告》。
  2.3 标识
  在对产品有效性验证后,应对其标识,盖“受控”印章,并注明标识、标识日期。
  分类管理资料盒也标识,可在资料盒上标明盒内资料分类。
  如有变更,应在需要改部加盖“作废”印章。变更文件资料经验证为有效后,作标识并连同原件保存。施工图纸的变更,加盖“工程变更标识章”。
  3 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位。


  委托人提供产品不适用或遗失报告
  编目: 页码: /
  委托人提供产品
  产品编号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存在问题: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意见:总 监: 年 月 日
  处 理结 果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HL-M038-01)
  1 目的
  规范项目监理站编制工程监理文件(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归档监理竣工资料(按有关规定规范归档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内容、方法和要求,做到有序可控,追溯有据。本办法统称监理文件和监理竣工资料为监理资料。
  2 适用范围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整理和归档有书面特殊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办法,除此之外:
  2.1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无指定要求,但有需移交监理资料要求的。
  2.2 委托方对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无移交要求的。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销毁的审批。
  3.2 技术监理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改和归口管理。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检查、审核。
  3.3 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理竣工资料的接收、管理和销毁。
  3.4 项目总监负责组织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竣工资料归档的管理。
  3.5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监理文件的编制、收集、管理和监理竣工资料的整理。
  4 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4.1 监理文件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
  4.2 监理文件的份数确定
  监理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内容整理三份,两份交竣工资料交委托人(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交市城建档案馆,委托人无此要求时可取消),一份竣工资料交综合办公室。可参看《记录清单》。
  其它监理文件无指定份数,不要求归档,随工程完工可由项目监理站自行处理。
  4.3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按预定的份数编制监理文件,注意收集有关归档的施工文件,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技术监理部的规定放置于平时立卷盒内,便于检索和查阅。监理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散失和损坏。
  5 监理竣工资料的归档的范围
  5.1 归档范围、排列顺序和保存期限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附录A的规定,可参看《记录清单》。未执行本规范的工程,组卷时允许以类似的监理文件和施工文件归档。如隐蔽工程记录、工程检查证可代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单项专业工程,对施工文件中符合本专业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如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检查证归档。
  5.2 项目总监认为有必要归入档案的其它资料,如:监理站与承包人意见不一致但经委托人同意放行的资料,对材料提出特殊要求的资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有关检验资料,有关电子文件和声像档案等,都可列入归档交至综合办公室的资料内,合并称为“其它资料”,附在最后。
  6 监理资料的质量标准
  6.1 监理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双面复写纸、铅笔等。
  6.2 交综合办公室的监理竣工资料按长期和短期分别组卷,以利交接、保管和销毁。
  6.3 交综合办公室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资料使用复印件时,加盖复印红色印章。
  6.4 监理资料文字材料应为A4幅面,不足的应进行粘/补贴。
  6.5 封面、封底和卷内目录宜采用铁道部或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资料的整理标准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7 监理竣工资料的交接、保管与销毁
  7.1 填写《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交接清单》,不同的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移交委托方的交接单交综合办公室存盘,移交综合办公室的交接单交技术监理部留存考核。
  7.2 综合办公室应将监理竣工资料按时间或类别妥善放置,保证资料存放的适宜条件和有效合理的利用。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保存。
  7.3监理档案期限满后,综合办公室组织两个以上造册、签名、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


  顾客沟通及服务制度
  (HL-M039-01)
  1目的
  通过对顾客的沟通、服务和满意程度调查,了解公司是否正确理解并满足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并根据顾客反馈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及忠诚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顾客实施的沟通和服务。
  3职责
  3.1综合办公室负责与顾客的沟通、服务和满意程度调查,针对调查的结果及其它顾客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3.2管理者代表负责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或调查方案的批准;
  3.3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内容
  4.1顾客沟通
  4.1.1综合办公室就合同执行情况与顾客保持沟通,了解顾客的意见、需求及满意程度,沟通采用电话、走访、函件、会议等方式,需要时应保持相关记录。
  4.1.2项目监理部及造价咨询部传递项目执行过程中顾客的需求,如因顾客的意见或要求需修改合同时,应与顾客商讨修改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及时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
  4.1.3项目监理部及造价咨询部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顾客投诉及发生严重不合格时,与顾客进行沟通,并及时反馈到综合办公室,保存相应记录。
  4.2服务回访
  4.2.1综合办公室编制竣工项目台帐,并依据行业相关管理条例制订回访计划。竣工三年内的监理项目应每年须组织一次回访,以后可根据保修期限及工程实际情况再次组织工程回访;造价咨询项目应在顾客完成项目后组织一次回访。
  4.2.2工程回访结束后,综合办公室要保存回访记录,回访采用走访、函件、会议、传真(电话)等方式。接到顾客投诉后,应填写顾客投诉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上报领导,及进行处理。
  4.3顾客满意度评价
  4.3.1监理项目及造价咨询项目完工后,应调查顾客满意度;综合办公室应组织技术监理部设计“监理业务手册”、造价咨询部设计“回访记录”。设计时应考虑项目的不同类型及顾客的不同要求。
  4.3.2通过对顾客的调查,综合评价出顾客对公司的满意程度。
  4.4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顾客回访结果,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取到的顾客满意度信息(包括顾客的投诉、与顾客的日常沟通、媒体、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反馈的信息等),整理出“顾客服务分析报告”,对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的执行《改进措施控制程序》。


事实上,早在2014年开始我国即在部分地区尝试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逐步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市场化发展变革,以建设单位自营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形式,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重新孕育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的全新机遇。
当然,由于近年来各地工程监理改革政策不断,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制度方式代替工程监理的争议与呼声越来越大,部分工程监理人员未全工程监理改革深意,不可避免的对监理行业发展产生危机与恐慌感。这里主要通过解读工程监理制度变革中的全新市场机遇,消除相关人员的从业危机顾虑。

1、监理资质管理与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这导致国内工程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同时,由于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低价市场竞争现象,监理定位、责任权利设置不完善,导致工程监理人员行业地位与薪酬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1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2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挂证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2、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随着“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在全国的试点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政府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
近年来,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动作不断,引发了部分行业人员的危机与恐慌,但危机之中同样孕育着生机。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逐渐趋向市场化运作,各地在取消强制监理后创新探索的各项代替模式,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着监理行业的全新转型升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章 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颁发的《档案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生产、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归档方法与要求
一、公司经营、项目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由该部门的档案员负责做好日常积累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存档。
二、各项目工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积累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的归档时间,及时进行鉴定装订成册,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整理、立卷、然后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和排架。在整理、立卷过程中,档案室应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归档文件必须要做到完整、系统、准确,书写时应用蓝黑碳素墨水。
五、归档文件原则上要求正本归档。
六、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应随同打印件一起归档。上级机关对本公司的批复应与相应的报告同时归档。
第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行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①上级关于行政管理普发性文件、公司有关规程、条例、制度;
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③业务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存根;
④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证书、奖、锦旗;
⑤企业与外单位签汀的有效合同、协议书;
⑥办公室接待、车辆管理、通讯等工作中的材料。
2、保卫、消防
①职工违法以及刑事案件审理材料;
②质量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
①企业的法律事务、行政纪律监察方面的材抖;
②本企业关于诉讼、答辩、裁决方面的材料;
③专题审计通知书、审计审查报告,结论和处理决定。
4、人事(劳资)管理
①上级关于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的指示、通知、批复;
②本企业关于劳资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材料;
④人员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级等材料;
⑤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合同、除名以及评残、抚恤方面的材料;
⑥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抖;
⑦职工劳动、转移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⑧职工名册(工资单)。
5、敦育工怍
①上级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工作规章、计划、总结;
③职工岗垃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教育方面的材料;
④职工敦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材料等。
6、医疗 后勤工作
①企业卫生监督管理、体检保健、防病、治病材料;
②训划生育工作材料。
7、财务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流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价格管理、利润、税收、贷款等财务综合性文件材料。
8、企业管理
① 公司股份制方面的材料;
②经济责任制及管理现代化工作综合性材料;
③董事会形成的材料;
④各类年检资料及各类资质申报材料。
9、业务档案
①可行性、顸(可行性)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
②工程审价、预算报告、编标底材料;
③工裎咨询及工程造价档案;
④工程监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a、委托监理合同;
b、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监理日记;
d、监理月报;
e、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f、监理通知书;
g、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h、会议记录;
i、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j、工程款支付证明;
k、工程初验报告;
l、工程验收记录;
m、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n、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o、监理报告(包含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p、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2、本公司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前归档。
3、重大事件、事故材料在处理结束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4、公司人事管理材料及工作计划、财务、劳资年度统计报表材料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同时,一份移交档案室存档。
5、会计档案年终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
6、职工档案的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平时个别归卷利年终统一归卷整理的方法进行。
7、属于归档范围的其它各文件材料、照片、样本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十分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把有密级的档案、文件、资料带出档案室。
3、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定有密级的档案、文件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复制或摘抄的,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绝密级文件材料禁止复印。
5、定有密级的档案、资料不得用普通邮件发寄,也不得托人顺便捎带,要有专人接送。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科技保密档案实行专柜保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
7、带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废图,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8、对严守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文书档案供利用者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借期以一星期为限。
2、已装订成册的科技档案,只供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已归档的底图概不外借。其它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可根据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以半个月为限。
3、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它清册等一律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需复制凭证等材料,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4、借阅者必需保证案卷的完好和整洁,不许拆散、抽页、划线、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5、归还档案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检查后主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处理。
6、上级及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凭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图纸、资料全部交还综合档案室,并由档案室在交接单上签单,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全宗的质量,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成立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
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
2、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档案
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和审查,负责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和档案密级划分表。
3、每三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
告,注明鉴定日期和意见。
4、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时,应对档案的利用价值作
认真的分析和评估,剔除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对确已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案卷,由综合档案室列出清册、档案鉴定小级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销毁。
5、在销毁过程中,定有密级的档案,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刊物、图纸,一律不准作废纸出卖,应就地焚烧或送指定造纸厂销毁。

第二章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第二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第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第六条 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八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第九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第十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线路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监理部单独组织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参加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会议,业主单独组织会议是,负责编写安全会议纪要。
会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目监理组参加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每季度和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班组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可与每月本段施工调度会同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贯彻执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检查
一、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委会活动,并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活动内容纪要的要求
二、参加由网省公司、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监理存在的问题自行闭环整改,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三、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月度协调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见附录中JXMX6),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四、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例会,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五、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
七、督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八、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安全巡视检查,对施工安全的重要和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拍摄数码照片。对发现的施工违规作业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情况严重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九、配合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签证
一、重要施工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高塔组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审查施工项目部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场/出场,并拍摄数码照片
二、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基础交付杆塔组立、杆塔组立交付架线)转接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拍摄数码照片
第十八条 安全巡视检查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的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刚度、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8、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旁站
一、安全旁站监理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实施,实施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技术交底。
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应准备并熟悉旁站部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附表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旁站监理计划,明确旁站地点和内容,并要求旁站监理人员严格实施,如旁站时间与原计划不相符,应形成计划的补充部分并记录在案。
四、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仪表、工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安全监理检查,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仪表、工器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一、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
1、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3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4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的安全性。
二、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三、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1、 施工仪表、工器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仪表、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五、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六、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八、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
为促进公司员工全面了解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尽快熟悉监理 工作和适应监理工作的要求.特摘录以下有关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供 公司员工学习,培训,使公司员工在监理工作中执行各项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和政府监理工作规定.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 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6,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1) 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 , 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 规划许可, 招标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 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 ,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 ,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 ,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 ,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7,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8,经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 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9,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10,条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共10条;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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