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作者&投稿:德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而规定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名录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4、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以上参考内容: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2—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摘要】
化学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2—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回答】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 告 书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全部/ 82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 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五十、核与辐射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19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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