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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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应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处(以下简称安生处)负责处理。/>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分公司或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或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分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执行。/>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或部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九条
临时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需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安监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及其它相关手续。/>第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五章
大小修/>第二十六条
所有检修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配备合理的工器具,工作人员应检查工器具绝缘和防护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第二十七条
所有检修人员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适当的仪器仪表,并能正确使用仪器仪表,防止仪器仪表使用不当引发其它事故。避免发生万用表电阻档测量DCS的DI通道回路,造成信号误发、保护误动现象;避免在未解线情况下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热电阻温度信号造成信号误发、温度保护误动。/>第二十八条
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图纸资料、作业指导书,应认真按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因违章作业引发其它事故。/>第二十九条
二次人员在DCS、NCS及其它控制系统工作中,如需使用专用软件,要配备正确的专用软件和操作说明书。/>第三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办理完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作业,并随身携带工作票。/>第三十一条
事故抢修和故障紧急处理工作时,可以先进行抢修作业,但须尽快补齐不完善的装备。/>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指定图纸资料的存放地点,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工器具。/>第六章
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的任务是以最经济的办法和科学的手段认真地组织备品配件以本厂自制及采购供应。储蓄必须的、合格的备品配件,以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备品储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做到既能满足生产的满足,又不造成资金积压。第三十五条
年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年度检修项目及需求量,于每年十月底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月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月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厂加工、修造能力,凡本厂能加工、自制的备品配件原则上均不外购,切实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各种电机、旧阀门、电气、热工换下来的旧设备仪表,凡有条件修复的均应尽力修复。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应达到标准化,本厂加工的备品配件应做到以下几项:/>1、严格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2、严格按图纸要求精心加工。/>3、加工成品需经使用单位或检修部专业人员的验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仓保存,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经检修班长或检修主任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4、外协加工由供应科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问题由检修部负责,购进备品配件时,规格型号必须与计划相符。货到后,由供应科、检修部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资料室应有人参加,对技术文件、图纸认真清点。安装调试其工作所需资料由资料室提供复制副本。
/>5、对已入库的备品备件,认真登记、标卡、妥善保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每台物品都要悬挂标签,标签上面要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入库的时间。
/>6、备品备件的领用,车间根据计划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检修部和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库。
/>7、对多余、淘汰、报废备品的处理。须经车间、检修部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厂部批准后进行。
/>8、所有库内的各类的备品备件必须按同规格、同类型定制管理摆放,不得乱堆乱放。
/>9、库内的备品备件要洁净卫生,物品不能有腐烂、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出现。/>10、库内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各类安全措施。11、库内的各类专用工具、各类仪器因检修需要经检修部批准方可出库;用后,完好归库。如有损坏、丢失者,要纳入考核。
/>12、库内每晚必须留有人值班,便于夜间生产方便。夜间值班空岗者要纳入。/>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三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处对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第四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四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七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五十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第五十二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五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五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第五十六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16:19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文王说:“你说得好极了。”

小故事折射出大道理: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1元事前预防=5元事后投资,这是安全经济学的基本定量规律,也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同时也告诉我们: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大大高于事故整改的“产出比”。工业实践安全效益的“金字塔法则”也告诉我们:设计时考虑1分的安全性,相当于加工和制造时的10分安全性效果,而能达到运行或投产时的1000分安全性效果。

安全管理中,预防性投入的效果大大优于事后型整改效果。这就要求在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实际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制手段,由被动整改向主动抓管理、抓基层、抓基础转变,由阶段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突击式安全检查向长期性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安全监管转变,由注重事后查处向注重事前防范转变,由事后的被动经验管理向事前主动预防管理转变,由以控制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切实推动安全管理工作重点下移、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提高工作的前瞻性。

安全生产是民航工作的头等大事,直接影响、决定着民航事业的发展。工作中,我们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安全生产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上下功夫,使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落到实处,为民航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做出不懈的努力。(作者单位:济南机场中航油山东分公司)

1、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2、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公司成产由厂长任组长,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3.1.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3.1.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3.1.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3.1.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3.1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1.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3.1.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3.1.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3.1.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措施,并监促共按时实施。
  3.1.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2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姐,负责:
  3.2.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2.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3.2.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2.4贯彻执行安全办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3安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主管担任,并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般由主管担任)。各楼层、生产车间要配备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保安组为当然安全监督小组)。
  3.4安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3.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覈、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3.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7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8各厂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3.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配、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3.10对新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3.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後,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4、工程、设备仪器:
  4.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4.3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4.5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就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後,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4.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和安全标志。
  4.9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客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4.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到总务保安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到总务部务案登记。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
  4.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雘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5、电梯安全:
  5.1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5.2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5.3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5.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的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修和年审等事宜。
  5.5负责管理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5.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侧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5.7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侧、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6、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
  6.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入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能上岗操作。
  6.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6.3对从事有毒有害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6.4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前害作业。
  6.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於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安全检查不少於1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後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6.7凡安全生产整改需费用,应经安全办审批後,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7、事故处理及奖惩:
  7.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7.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小组人员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7.2.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7.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进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7.2.5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7.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7.3.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7.3.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3.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3.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7.4发生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直属主管的责任。
  7.5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6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7.7由於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爱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制度由人事部参照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7.8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具体办法另有规定)。
  7.9职工因发生事故所爱的伤害分为:
  7.9.1轻伤:指负伤後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於国际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7.9.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於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7.9.3死亡。
  7.10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7.10.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低於1万元的事故。
  7.10.2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事故。
  7.10.3重在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元的事故。
  7.10.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7.1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7.11.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7.11.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7.11.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後,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7.11.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7.11.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7.12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7.12.1机动车司机发生事故後,司机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全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部门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全办。
  7.12.2司机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有关情节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具体方法可参照司机肇事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
  7.12.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门由肇事者自负。
  7.12.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由负责任人员全额负担。
  7.12.5凡因私事经公司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按公事处理。
  7.12.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3个月以内的奖金。
  7.12.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总务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7.12.8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7.13各部门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守论处:
  7.13.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7.13.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3.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7.13.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3.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7.13.6延迟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13.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作业漫不经心的。
  7.13.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7.13.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7.13.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校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同时实行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校为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校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卫工作副校长为校一级责任人;院、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为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各单位分别由一名领导为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基层为三级安全生产管理,各单位由一名领导为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校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领导全校安全生产;
2、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经费。
第四条 校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为安全生产校一级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2、负责制定校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检查、总结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学校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事故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必要处理。
第五条 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确定一位负责人为校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平时主动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定期召开本单位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落实;
5、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安全第一”的思想;
6、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要及时采取有关防范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对发生生产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基层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校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并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认真整改,及时上报无法解决的事故隐患;
5、负责对教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第一”的意识。
第七条 基层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操作;
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3、发现了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4、执行基础台帐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断增强生产劳动中,自我和相互保护意识;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冒险、不听违章指挥作业。发现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3、操作中,发现设备异声,安全防护装置和电线、电器开关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违章生产指挥;
4、做好设备,工具等维护保养,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第九条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要求;
2、制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督促查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年终开展安全生产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第十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全体师生劳动保护的思想认识。
第十一条 发挥各级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在师生员工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卡,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及工种调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后上岗。
(1)校级安全教育
由安全干部讲解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本校的生产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和有关规定、制度。
(2)部门安全教育
由部门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部门的生产特点、设备性能、安全制度、劳动纪律以及事故教训等进行安全教育。
(3)现场岗位教育
由各系实验室主任或带教老师带领新进或调换工种人员到生产作业现场,结合具体要求和该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易发事故的预防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岗位设备情况,个人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十三条 电工、焊工、电梯工、危险品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之制度化,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应设(兼)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员,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及工种调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上岗。
第十五条 校级安全生产教育
由安全部门讲解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告示、本校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和有关规定制度。
第十六条 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安全生产教育由系、部、处、室、直属单位、校区、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结合本部门的生产特点、设备性能、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事故教训等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基层(现场)岗位生产安全教育
由系实验室主任或带教老师带领新进或调换工种人员到生产作业现场,结合具体要求和该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介绍设备情况。提出易发事故的预防方法和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个人需要注意事项和工作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扬: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
2、发现不安全生产的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因过失而引发的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私自挪用损坏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零部件,并引起生产事故责任人;
2、无证、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和整改而造成灾害性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卫科具体执行。
以上内容请参考,有问题请留言与我研究探讨。

安全生产管理,你可以依据国家的某些条文,结合本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
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制度等等!!!

严格按照安全要求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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