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用卡章程合约是什么?

作者&投稿:竹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合约~

请参照附件,烦请采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信用卡是由长沙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并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长沙银行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长沙银行发行的芙蓉信用卡为人民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 芙蓉信用卡卡正面左上角印有长沙银行标识,卡正面右下角印有“银联”标识。
第六条 芙蓉信用卡可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芙蓉信用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长沙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长沙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客户要求不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的签名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长沙银行申请重置密码(柜面)或通过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或40067-96511申请重置密函。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长沙银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长沙银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长沙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长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金额、价值;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以及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担保需另行签署担保合同,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息、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长沙银行将在卡片到期前1个月主动为客户寄发新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2个月通知长沙银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芙蓉信用卡时,应遵守长沙银行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如持卡人将其出租、转借,应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长沙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长沙银行不提供超限服务。
第十五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单位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十六条 信用卡不得用于套取现金。
个人卡单笔透支发生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确有需要超过的,须向长沙银行客服中心申请放开相应权限。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ATM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笔数不超过7笔、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在柜面预借现金,如超过2000元,需向长沙银行客服中心申请。
持卡人信用卡的溢缴款在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笔数不超过7笔、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在柜面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确有需要超过的,须向长沙银行客服中心申请放开相应权限。
第五章 利息和收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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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更好地
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1
年第 2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上海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
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
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带银联、VISA、
MasterCard、JCB 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中国境内和
境外具有相同标识的受理机具上使用。
第三条 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等
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银行
卡组织或公司不同分为 VISA 卡、MasterCard 卡、JCB 卡、银联卡
等;按照是否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
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
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
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
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基础额度、临
时额度、分期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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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提取现金(以下简称“取
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
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
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
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
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第 25 日。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到账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
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包括未超过信用额度的所有欠款的一定比例,超过信用额度的欠
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
应还款额的前提下,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含)之间
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主动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用
卡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
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
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本行
申领人民币单位卡;申领上海银行外币单位卡或人民币/美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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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币种)双币种单位卡的,还需拥有单位能够合法支配的外汇。
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
注销。每个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
生的全部债务。
第六条 18 周岁至 7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
良好且有偿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个
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卡主卡,也可为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及年满 15 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
卡人承担清偿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全部债务的责任,具有偿付能
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就附属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卡持卡人可为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所有业务;附属卡持卡人
除可办理自身各类业务外,仅可查询主卡账户余额。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信用卡均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
交本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单位卡需
加盖单 位公章)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上海银
行信用卡章程》与《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
本中的各项规定。申请资料一经受理, 本行按约定妥善留存。 。。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
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账户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
年费、手续费以及本行为催收前述费用的律师费等必要支出)。担
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核发
卡、卡片种类和申领人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
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使用限额由
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
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
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
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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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
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
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
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因卡片未按本
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将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
境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相应受理标识,或境内
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
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相应受理标识
的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金(单位卡除外);在境内带有银联
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或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
民币现金(单位卡除外),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本行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设置查询密码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取现密码和消费密
码)的服务功能。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新设置。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 VISA、MasterCard、JCB 受理标识的特约
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
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
输入或无须输入交易密码;持卡人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
证件,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部分 POS 机无银
联交易密码校验功能,在此类机具进行刷卡交易,无需输入交易
密码(具体情况以当地 POS 机具设置为准)。交易成功后,应在签
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
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
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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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凭证和/ / 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
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个人卡透支应当用于消
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在境外
(港澳台等地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信用卡,应
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出,不得用于其它交易的支付;在境内
不得使用外币信用额度预借现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
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四条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
额度,持卡人自行设置卡片使用限额的除外。持卡人在其账户及
卡片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和取现。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
人民币 2000 元。
单位卡外币账户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个人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本行营业柜台,
提取信用卡外币账户自有存款的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
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境外提取外币现
金,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当月内累计提
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5000 美元,6 个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等值 10000 美元。
如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变
更,以上 限额规定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
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
效。 自挂失生效起发生的经济损失持卡人( ( 单位卡为申领单位) ) 无
需承担,但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
任:持卡人 挂失生效 前发生的交易(含代授权交易,指在发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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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应的情况下, VISA 、 MasterCard 、 JCB
等国际卡组织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为发卡行代为授权的交易);持卡
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持卡人不配合本行
调查情况; 遗失或 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 过期卡不
能继续使用,但信用卡账户下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
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
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寄送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在信用卡
有效期内未激活过的信用卡到期不能换领新卡。如持卡人不需要
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两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
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持卡人未换领新卡
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户
手续。
若本行以往发行的卡种因监 管规定或其他相关原因停止发
行,持卡人在此之前申领的信用卡仍可继续使用。若持卡人持有
的该卡种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或持卡人因卡片毁损、遗失等原因
提出补换卡申请的,本行将按相关规定核发对应币种和等级的标
准信用卡。
第十八条 芯片( IC )卡/ / 磁条芯片( IC )复合卡可具备电子
现金账户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及非金融行业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
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
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
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
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
(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下同),则当期对账单上发生的消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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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无需支付利
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或
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可按照不低于最低还款额
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消费交易及当月消费交易不再享受
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取现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
还款期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待遇的交易款项按每
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银行记账日(取现或转账为交易日)起至还
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还款或所还款项低于最低还款额的,
除按上述规定计收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计
收 一定比例 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 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
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持卡人基本账户
转账存入,不得以现金或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
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且其收支范围内包括相应的
支付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
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
收入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
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也
可以购汇偿还,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
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办理。
个人卡在境外交易形成的透支,在经本行审核确认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后,可以由持卡人用自有外汇资金
偿还或通过本行规定的方式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单位卡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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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形成的透支应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偿还,不得购汇
偿还。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或使用人民
币消费,均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入外币现
钞或在境外取现和使用外币账户消费,均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合同约定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 2003 〕第 3 3 号)执行并将在《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
定。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本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还款方式可选择主动还款或授权本行自
动扣款。还款的内容和顺序为费用(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
年费等)、利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消费透支等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
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
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
得提取现钞。个人卡账户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返还持卡人。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权利
(一) 本行按约定索取及向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查询
和提供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有关资
料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是否批
准申请人的发卡 申请,有权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且不予
退还。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
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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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资信状况变化
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
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并按双方约定方式告知持卡
人 。
(四)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 采取
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
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
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的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
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
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五)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
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等的追索权。
(六)本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 骗以
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信用卡卡片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
客户的权利;本行有权因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并
以适当形式告知持卡人 。如果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以及《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约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
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
信用 卡账户。
(九)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
。 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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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
送对账单或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留终止发送 其他与本行
相关的信息 的权利。
(十一)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
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
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
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 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行的义务
(一)本行应通过书面或本行网站公布的渠道提供信用卡使
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客户指南、收费项目及标
准等。
(二)本行应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办理、
投诉受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查询和调整的要求,涉及人
民币账户内交易的应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涉及外币账户内交易的
应在 90 天内给予答复,并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本行有义务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
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
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
持卡人,本行应通过对账单等方式,定期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电子现金账
户的圈存、圈提交易在对账单中体现,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
用卡对账单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监
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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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 1
次,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
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可申请调阅签购
单,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
人承担。
(五)持卡人无需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
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 并按照本
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持卡人应当知悉信用卡的
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不限于
卡号、有效期、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密码、交易凭证和身
份证件等,应在安全的具有技术保障的商户和互联网环境中使用
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
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
失。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
行等渠道办理挂失。
(三)本行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提高其信
用额度,在 应在 0 10 日内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向本行提出 要求恢复 ,
否则视为接受, 但 持卡人 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
费用。
(四)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项下
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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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
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
所欠本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
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五)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
单发送地址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过本 行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
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
日之前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持卡人已认可全部交易。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七)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
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使用芯片( IC )卡/ / 磁条芯片( IC )复合卡时,
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
修改,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报监管机
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即为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
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
MasterCard、JCB、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网点、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
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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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与修改,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1年第 2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上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社会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具有信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带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具有相同标识的受理机具上使用。
第三条 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不同分为 VISA 卡、MasterCard 卡、JCB 卡、银联卡等;按照是否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基础额度、临时额度、分期额度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提取现金(以下简称“取现”)或转账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
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第 25 日。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到账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未超过信用额度的所有欠款的一定比例,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主动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本行申领人民币单位卡;申领上海银行外币单位卡或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币种)双币种单位卡的,还需拥有单位能够合法支配的外汇。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每个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六条 18 周岁至 7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
良好且有偿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卡主卡,也可为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及年满 15 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清偿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全部债务的责任,具有偿付能
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就附属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卡持卡人可为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所有业务;附属卡持卡人
除可办理自身各类业务外,仅可查询主卡账户余额。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信用卡均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单位卡需加盖单 位公章)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与《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申请资料一经受理, 本行按约定妥善留存。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账户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以及本行为催收前述费用的律师费等必要支出)。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核发卡、卡片种类和申领人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使用限额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
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
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因卡片未按本
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将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
境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相应受理标识,或境内
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
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相应受理标识
的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金(单位卡除外);在境内带有银联
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或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
民币现金(单位卡除外),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本行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设置查询密码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取现密码和消费密
码)的服务功能。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新设置。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 VISA、MasterCard、JCB 受理标识的特约
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
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
输入或无须输入交易密码;持卡人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
证件,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部分 POS 机无银
联交易密码校验功能,在此类机具进行刷卡交易,无需输入交易
密码(具体情况以当地 POS 机具设置为准)。交易成功后,应在签
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
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
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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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凭证和/ / 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
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个人卡透支应当用于消
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在境外
(港澳台等地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信用卡,应
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出,不得用于其它交易的支付;在境内
不得使用外币信用额度预借现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
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四条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
额度,持卡人自行设置卡片使用限额的除外。持卡人在其账户及
卡片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和取现。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
人民币 2000 元。
单位卡外币账户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个人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本行营业柜台,
提取信用卡外币账户自有存款的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
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境外提取外币现
金,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当月内累计提
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5000 美元,6 个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
等值 10000 美元。
如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变
更,以上 限额规定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
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
效。 自挂失生效起发生的经济损失持卡人( ( 单位卡为申领单位) ) 无
需承担,但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
任:持卡人 挂失生效 前发生的交易(含代授权交易,指在发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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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应的情况下, VISA 、 MasterCard 、 JCB
等国际卡组织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为发卡行代为授权的交易);持卡
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持卡人不配合本行
调查情况; 遗失或 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 过期卡不
能继续使用,但信用卡账户下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
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
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寄送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在信用卡
有效期内未激活过的信用卡到期不能换领新卡。如持卡人不需要
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两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
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持卡人未换领新卡
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办理销户
手续。
若本行以往发行的卡种因监 管规定或其他相关原因停止发
行,持卡人在此之前申领的信用卡仍可继续使用。若持卡人持有
的该卡种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或持卡人因卡片毁损、遗失等原因
提出补换卡申请的,本行将按相关规定核发对应币种和等级的标
准信用卡。
第十八条 芯片( IC )卡/ / 磁条芯片( IC )复合卡可具备电子
现金账户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及非金融行业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
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
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
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
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
(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下同),则当期对账单上发生的消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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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无需支付利
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或
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可按照不低于最低还款额
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消费交易及当月消费交易不再享受
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取现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
还款期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待遇的交易款项按每
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银行记账日(取现或转账为交易日)起至还
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还款或所还款项低于最低还款额的,
除按上述规定计收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计
收 一定比例 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 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
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持卡人基本账户
转账存入,不得以现金或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
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且其收支范围内包括相应的
支付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
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
收入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
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也
可以购汇偿还,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
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办理。
个人卡在境外交易形成的透支,在经本行审核确认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后,可以由持卡人用自有外汇资金
偿还或通过本行规定的方式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单位卡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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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形成的透支应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偿还,不得购汇
偿还。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或使用人民
币消费,均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入外币现
钞或在境外取现和使用外币账户消费,均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合同约定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 2003 〕第 3 3 号)执行并将在《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
定。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本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还款方式可选择主动还款或授权本行自
动扣款。还款的内容和顺序为费用(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
年费等)、利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消费透支等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
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
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
得提取现钞。个人卡账户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返还持卡人。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权利
(一) 本行按约定索取及向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查询
和提供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有关资
料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是否批
准申请人的发卡 申请,有权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且不予
退还。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
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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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资信状况变化
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
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并按双方约定方式告知持卡
人 。
(四)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 采取
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
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
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的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
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
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五)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
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等的追索权。
(六)本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 骗以
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信用卡卡片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
客户的权利;本行有权因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额度,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并
以适当形式告知持卡人 。如果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以及《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约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
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
信用 卡账户。
(九)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
。 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10
(十)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
送对账单或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留终止发送 其他与本行
相关的信息 的权利。
(十一)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
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
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
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 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行的义务
(一)本行应通过书面或本行网站公布的渠道提供信用卡使
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客户指南、收费项目及标
准等。
(二)本行应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办理、
投诉受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查询和调整的要求,涉及人
民币账户内交易的应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涉及外币账户内交易的
应在 90 天内给予答复,并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本行有义务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
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
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
持卡人,本行应通过对账单等方式,定期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电子现金账
户的圈存、圈提交易在对账单中体现,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
用卡对账单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监
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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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 1
次,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
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可申请调阅签购
单,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
人承担。
(五)持卡人无需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
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
外。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 并按照本
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持卡人应当知悉信用卡的
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不限于
卡号、有效期、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密码、交易凭证和身
份证件等,应在安全的具有技术保障的商户和互联网环境中使用
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
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
失。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
行等渠道办理挂失。
(三)本行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提高其信
用额度,在 应在 0 10 日内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向本行提出 要求恢复 ,
否则视为接受, 但 持卡人 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
费用。
(四)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项下
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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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
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
所欠本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
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五)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
单发送地址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过本 行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
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
日之前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持卡人已认可全部交易。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七)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
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使用芯片( IC )卡/ / 磁条芯片( IC )复合卡时,
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
修改,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报监管机
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即为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
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
MasterCard、JCB、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网点、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
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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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与修改,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信用卡还款日前一天的消费什么时候还
06.01--06.20之间的消费额,应该在07.20还款日之前还款是免息的。信用卡都是当月消费,下个月还的。所以你6月份的消费应该在7月份还款到期日之前还款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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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了张浦发信用卡,让我交80元卡面费,说下个月返给我50元和30元的小礼品,是真的么?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的回答是:现在办理信用卡都是免费的,而且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还会上门办理,并且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一般就只是会让你填写一些基本的简单信息资料,拍个照片而已,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什么是中国银行信用卡自动分期
关于信用卡消费自动被分期,请问是怎么回事?信用卡消费被自动分期,应该是在申请信用卡的合约章程里面就有自动分期的内容,如果不需要,可以去银行要求取消。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殷燕敏表示,消费分期业务的发展速度和市场渗透很快,金融机构在大力推广、开展业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风险教育,不能避重就轻...

信用卡主卡和副卡的关系是什么?
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副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的使用,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银行信用卡要利息吗 正常还款不需要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扩展资料: 《华夏信用卡章程》相关规定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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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查看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
中国银行领用合约和章程查询方式:请您登录中行的官方网站(www.boc.cn),点击【银行卡】-【公告信息】-【关于我行信用卡服务启用新版《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重要提示》《信用卡授权书》(2024年版)的公告】。(作答时间:2024年4月18日)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

浦发信用卡怎么刷卡
(3)持卡人违反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本条款及细则,以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的; (4)本中心经独立判断认为持卡人以非真实交易或其他方式骗取或恶意使用刷卡金的。 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金怎么用 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金使用规则如下: 一、刷卡金是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浦发信用卡持卡人赠与的一种奖励权...

信用卡违约材料是什么
信用卡账单:包括未还款的信用卡账单、交易明细等,这些都是证明违约事实的基本材料。催收记录:银行在持卡人违约后的催收记录,如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等,可以反映持卡人知晓并确认违约的事实。相关合同及协议:信用卡申请时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等,可作为违约事实的...

...银行的业务员来我们公司办理中移动浦发联名信用卡的注销问题拜托了各...
办理中国移动浦发联名信用卡条件 申请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借记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2.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

永川区18220661115: 上海银行信用卡章成合约是什麽? -
湛冯爱维: 就是信用卡的使用说明啊

永川区18220661115: 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合约是什么?
湛冯爱维: 基本每家银行的信用卡合约都差不多你怎么选上海银行呢基本商业银行小银行的金普卡五六万额度封顶而农行中行金普卡额度都是二三十万封顶

永川区18220661115: 浦发银行要具备那些条件才能办理透支卡! -
湛冯爱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

永川区18220661115: 申请信用卡英文名太长怎么办 -
湛冯爱维: 理论上是应该是可以的.只要你申请信用卡的时候用的是英文名,用信用卡的时候签一样的名字就行.用起来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出了麻烦,银行会不会把责任推卸掉,就不得而知了.上海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申卡双币种信用卡主卡及...

永川区18220661115: 浦发银行白金信用卡visa是什么意思? -
湛冯爱维: visa是信用卡机构标识. 信用卡上有visa标识的,可以在支持visa卡交易的地区刷卡消费. VISA又译为维萨,是一个信用卡品牌,由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市的Visa国际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 VISA卡于1976年开始发行,它的前身...

永川区18220661115: 蒲发银行信用卡加油有积分吗 -
湛冯爱维: 只要消费就算刷卡. 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充值中国石化加油卡没有积分.浦发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以下情形不累计积分1、房地产类、汽车销售类;2、批发类、医院类、 学校类、慈善机构类、代扣代缴类、船只销售类、法庭费用...

永川区18220661115: 浦发银行网购有积分吗 -
湛冯爱维: 1、在网上购买火车票是没有积分的.2、以下情况不累计浦发信用卡积分:(1)、房地产类、汽车销售类; (2)、类、类、学校类、慈善类、代扣代缴类、船只销售类、法庭费用类、类、大型类、烟草配送类; (3)、保险销售类、保险业和保险金类、类、当铺类、县乡-房产汽车类、县乡-类、县乡-超市加油类、三农商户类消费; (4)、网上消费、“万用金”分期还款、银行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信用卡利息及罚息、预借现金手续费、逾期滞纳金; (5)、其他各类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用)以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项目.

永川区18220661115: 申请浦发美国运通超白金信用卡需要什么条件 -
湛冯爱维: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浦发银行即可申请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431366266. 根据《》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

永川区18220661115: 招商的信用卡好下吗 -
湛冯爱维: 嗯好下,按照银行内部的流程,建议你打个电话让他们上门给你单子,这样属于集体申报能更快点,而且额度也不低,刷卡最近还送礼了

永川区18220661115: 上海银行的信用卡好办吗?我在网上预约了,后来它发短信给我:【上海银行】尊敬的客户,本行已收到您的办 -
湛冯爱维: 符合条件就好办 信用卡办理条件: 办理信用卡需要年满十八岁,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有其他财力证明是可以办理信用卡. 信用卡办卡条件: 年满18周岁; 需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有工作证明及盖有单位财务章的收入证明;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其它财力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信用卡申请流程: 填写申请表 ; 给银行本人的资料,和资料复印件 ; 银行寄送给信用卡中心 ; 信用卡中心进行审核,制卡,发卡 ; 本人拿到卡片后,开卡,等密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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