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作者&投稿:兴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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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包括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二、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三、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概念

1.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1.2平等原则的地位
1.2.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1.2.2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编辑本段]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1.1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式。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渊源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这种诉讼权利的平等,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随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建立,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不存在了,这就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作为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的诉讼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势必影响实体权利的平等。
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条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因一方是原告,他方是被告,而有所差异。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见诉讼代理);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见辩论原则),请求调解,提起上诉(见上诉审程式),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许可,都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对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限制,根据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见外国人待遇)。
共有原则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1、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络,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物件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著民事诉讼程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援起诉原则
支援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援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援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援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 *** 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式,节省时间和费用。
8、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何理解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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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当事人平等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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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明,对所有的当事人,在( )一律平等。

D,适用上平等,立法上不绝对平等。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D民事活动结果应当平

您好,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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