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作者&投稿:宓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

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

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

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后,拨付至死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内。请离退休人员家属在未领取丧葬费前,不要将养老金存折清户

国企职工退休后病故应享有如下待遇:
抚恤金:如果其配偶无工作(无退休金),其单位给其配偶按月发放抚恤金,其标准由各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其子女也享受抚恤金。
丧葬补贴: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死亡者家属。(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
抚恤金由死亡者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丧葬补贴:如果当地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代发,否则也由死亡者单位发放。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扩展资料: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
1、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3、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4、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5、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

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

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

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后,拨付至死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内。请离退休人员家属在未领取丧葬费前,不要将养老金存折清户

国企职工退休后病故应享有如下待遇:
抚恤金:如果其配偶无工作(无退休金),其单位给其配偶按月发放抚恤金,其标准由各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其子女也享受抚恤金。
丧葬补贴: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死亡者家属。(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
抚恤金由死亡者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丧葬补贴:如果当地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代发,否则也由死亡者单位发放。

十个月社保工资,3500元埋葬费

2010年10月11死亡的退休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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