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投稿:亢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也是高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保证。近年来,高校学生各类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各高校很难避免的客观事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区别对待不同伤害事故。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同时其引发的各类后续责任归责问题纠纷越来越多。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何种归责原则来判断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各类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未对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具体规定。故笔者认为研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以《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为主,借鉴《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指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其他行为人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讨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明确的是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应该说高校与中小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在校生绝大多数根据法律规定都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在校读书期间“监护人”的高校来说是应该尽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之义务,但是高校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又不能像对中小学生一样的逐一个体保护,只能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对学生整体进行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稳定和规范的校园环境。高校只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规范的`学习、生活环境即可,这种安全针对的是大学生整体来说的,只要学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样避免伤害,那么这个环境就是安全、规范的,学校就没有义务再去逐个排除每个学生是否有遭受个体伤害的可能。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如果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高校来说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极其不利于高校的发展,同时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主要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来判定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而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之外发生的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在以上期间,受害学生应证明高校自身有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学校没有过错。如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发生伤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关请假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执行贯彻,高校一般来说是可以免责的,只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协调解决事故的义务。再如学生晚间夜不归寝并在校外发生伤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晚间必须在校内住宿并按时归寝,但是在执行中却没有很好的贯彻下去,那么学校按照过错原则来说自身是存在一定过错且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样高校就可能会被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在教室、宿舍、操场、礼堂、运动场、校内食堂、浴池等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等。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职工人员造成的事故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职工人员基于其正常的职责和工作而造成的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高校教职工人员或高校教职工人员在其非职务之内造成的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与学生间,第三方与学生间打架斗殴等造成学生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需要证明高校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此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认定高校承担责任,否则应由加害人本人来承担责任,虽然加害人也许同为高校的学生,但是毕竟其已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待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很强的认识能力,因此不应由加害学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为教师干私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根据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教师或学生中的过错方个人承担,高校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违反了其对整体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同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既要有效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视校方的利益,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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