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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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原则。
  城市燃气发展计划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综合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厂(站),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八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安全生产、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
  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因生活、生产需要增加管道煤气用气量的,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气源集资费,由其统一组织城市管道煤气的建设和开发。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户外的管道煤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供气20日前,将属于燃气经营单位产权的管道煤气设施移交给燃气经营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及燃气计量表等。
  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和沸水器具、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等。第十四条 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费用由设施产权人负担。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裸露的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用户报告燃气设施有故障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修理;属于漏气、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处理。
  因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或抢修处理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在工程施工时,应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凡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拆除。第十八条 毗连城市燃气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燃气设施不受损坏。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立即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因施工需要拆改、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同意,由经营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编制包括储备能力、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内容的应急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及符合用气条件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并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其中燃气场站、燃气管道、住宅区内的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对需要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的应当及时告知。

  燃气经营者可以根据燃气种类提醒燃气用户使用相对应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或者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

  (四)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原则。
  城市燃气发展计划由市公用局、市计委、市经委统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新建、扩建燃气厂(站),要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日产燃气30万立方米以上(含30万立方米)或属国家确定的大中型项目,由市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八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劳动、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
  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因生活、生产需要增加管道煤气用气量的,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气源集资费,由其统一组织城市管道煤气的建设和开发。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户外的管道煤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供气20日前,将属于燃气经营单位产权的管道煤气设施移交给燃气经营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及燃气计量表等。
  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和沸水器具、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等。第十四条 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费用由设施产权人负担。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裸露的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用户报告燃气设施有故障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修理;属于漏气、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处理。
  因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或抢修处理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在工程施工时,应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凡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拆除。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处理
在大连市的城市燃气管理中,第六章专门针对燃气事故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燃气事故主要包括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对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遇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引发的事故时,应保持现...

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教育...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条例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现代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稳定供应对于保障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使用的必要举措。2. 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进行了规范。首先,明确了燃气规划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的目录
1. 第一部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第二部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3. 第三部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和应急保障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

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从不同角度对城镇燃气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总之,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高明区17594814271: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 搜狗百科
德骂爱汝: 你好!我在天然气公司工作,知道他们的“内幕”,好多天然气收费员都是如此“偷懒”不进住户家里抄表,而是去估表底数,收你的钱也是为了完成收费任务.你这种情况有两种,第一我上述所说的.第二就是收费员抄 表了 只是看错了.(这种情况可能性大,因为只差一个数字) .不过两种情况都不用担心,因为你们是机械皮膜表,缴费的多写或少写将来都是按表底数算账的,你要保留好你的缴费单,下个月再收天然气费时可以对照表底数缴纳气费钱,(很有可能几个月不用交气费钱哦!)在通气的时候你和燃气公司签的供气合同里有,若没有的话可以到燃气公司找到范本.大合同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高明区17594814271: 天然气可以申请拆除吗? -
德骂爱汝: 如因房屋拆除或以后不用气者,可申请拆除燃气设施.请带上拆除申请、天然气用户证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是其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复印件),到燃气服务大厅办理拆除手续,并交清相关费用后拆出.

高明区17594814271: 大连樱花园几月看比较应季,如果在其他城市怎么去比较方便? -
德骂爱汝: 大连樱花盛开的季节是四月中旬至五月上旬.赏樱花市内主要在大连植物园、儿童公园等,远郊主要在旅顺的龙王塘和203高地景区.其他城市的人可以坐火车或飞机到大连,在大连火车站北广场,就有去旅顺的公交车,走旅顺南路的公交车都路过龙王塘,到旅顺汽车站再换旅顺11路公交车就可以去203高地方向.大连市内的植物园和儿童公园与大连火车站都在中山区,距离不是很远,打车去就可以.

高明区17594814271: 从丹东凤凰城刘家河的户口迁到大连普兰店需要什么证件手续和多少钱 -
德骂爱汝: 丹东凤凰城刘家河的户口迁到大连普兰店,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需要交户口本工本费.办理流程如下:1、到大连普兰店相关派出所开具准迁证;2、到丹东凤凰城刘家河相关派出所...

高明区1759481427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德骂爱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

高明区17594814271: 暴雨预警等级根据沿线天气过程的逼近时间、影响强度和危害程度,等...
德骂爱汝: 大连特别适合种植银杏树 大连的大街小巷都是银杏树 最大最古老的树有百年的历史

高明区17594814271: 德泰缴费写卡后多久到账
德骂爱汝: 德泰缴费写卡后两个小时到账.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德泰控股)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是在原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北方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开发区市政控股有限公司等管委会三大直属企业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成立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经营范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包片开发、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城市公用产品(水、热、燃气)供应、金融、通讯、信息技术、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

高明区17594814271: 液化气中掺二甲醚如何处罚 -
德骂爱汝: (转自网络) 定性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较为准确.理由如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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