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和狱警有区别吗?

作者&投稿:化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管教员和狱警有什么区别~

所有在监狱工作的警察,统称为狱警;管教员,是其中级别较低的狱警。监狱监区岗位设置一般是:监区长、教导员——副监区长——干事——管教员!
1、监区干事,是协助监区领 导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门工作岗位, 是监区领导的业务工作助手和参谋。
2、监狱管教员,是指监区警察中除领导和干事之外的其他从事直接管理、教育罪犯的警察。
管教员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区专管罪犯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落实管区罪犯的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制度;负责管区罪犯现场的直接管理和无册点名,落实管区“四个重点”的排查、管理,收集、处理管区罪犯的狱情信息,处置监管现场出现的问题;参与提请本管区罪犯日常考核、行政奖惩以及刑事奖惩的合议会议,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分工制作材料;负责管区罪犯的生产劳动管理和劳动工具管理;负责罪犯劳动产品质量管理;掌握生产设备运行使用状况,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掌握劳动现场的工艺流程,明确管区内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和重要设备;承办监区领导和管区警长(副警长)交办的工作。

监区科员就是管教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


第七节 释放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假释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

0回答者: 紫月_凝幽 - 初入江湖 二级

监区科员就是管教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br> <br> <br> 第一章 总则<br> <br> <br> <br> <br> <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br> <br> <br>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br> <br> <br>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br> <br> <br>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br> <br> <br>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br> <br> <br>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br> <br> <br> 第二章 执行刑罚<br> <br> <br> <br> <br> 第一节 收押<br> <br> <br> <br> <br> <br>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br>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br>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br>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br>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br> <br> <br> 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br>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br> <br> <br>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br>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br>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r>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br> <br> <br>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br> <br> <br>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br> <br>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br> <br> <br> <br> <br> <br>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br> <br> <br>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br> <br> <br>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br> <br> <br> <br> <br> <br>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br> <br> <br>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br> <br> <br>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br> <br> <br>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br>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br> <br> <br>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br> <br> <br> <br> <br> <br>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br>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br>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br>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br>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br>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br>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br>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br>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br> <br> <br>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br>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br>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br>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br>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br>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br> <br> <br>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br>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br>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br>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br>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br> <br> <br>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br> <br> <br> <br> <br> <br>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br>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br>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br>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br> <br> <br>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br> <br> <br>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br> <br> <br>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br> <br> <br>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br> <br> <br> <br> <br> <br>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r> <br> <br>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br> <br> <br>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br>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br> <br> <br>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br> <br> <br> 第七节 释放<br> <br> <br> <br> <br> <br>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br> (一)刑期满了的;<br> (二)假释的;<br>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br> <br> <br>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br>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br>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br>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br> <br> <br> 第八节 其他<br> <br> <br> <br> <br> <br>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br> <br> 0回答者: 紫月_凝幽 - 初入江湖 二级

管教和狱警都是司法警察,管教是在少管所或劳教所工作的,狱警是在监狱工作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本人现在是本地乡下小学教师,前段时间考上狱警,但是离家比较远,现在正...
当然是去狱警了 教师是什么编制 狱警什么编制啊?且不说狱警各方面的灰色收入等等就是单纯福利公务员和事业编也是两个水平啊 离家远不怕啊

对狱警来说,监狱劳动、生活、教育三大现场哪个工作最轻松,收入最好?
狱警也是警察,警察就是人民公仆。如果你是警察,你问出这样的问题就不配做一个警察!如果你不是警察,打探警方的资讯肯定也是动机不良。作为警察,不存在什么岗位轻松不轻松,服从任何岗位都是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谈轻松和收入,劝你不如扒下警服下海从商。千万不要玷污了 人民警察 这个神圣的称号。

绝难的选择?教师好还是狱警好啊? 想请各位帮我分析下:在下是一个县级...
个人认为教师

有教师资格证可以当狱警吗
不行,还要有狱警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打破教师终生制且五年一审,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山东监狱的狱警教育矫正和宣传教育职位区别
山东监狱的狱警教育矫正和宣传教育两个职位的主要区别如下:1、工作内容不同:狱警教育矫正主要工作是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普及等工作,帮助服刑人员逐步接受社会法治观念。而宣传教育则是负责向社会和员工宣传监狱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成果和形象。2、需要的专业背景不同:狱警教育矫正...

狱警是公务员吗,狱警好不好?
最近小编一个朋友参加了辽宁公务员考试,正好他报考的岗位是省直属的北镇高山子监狱,他让我帮忙打听了下待遇,下面就把我所了解的监狱警察待遇跟大家分享一下:首先,狱警顾名思义就是监狱的警察,大家都知道警察几年前大幅度涨了警衔工资,所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务员序列里,同级别警察的工资是最高的。狱警...

监狱职位级别表
直接押犯的单位就监区(大队),和科室是一个级别,正科级,监区设监区长和副监区长,有的还设教导员,对下面的分监区进行管理。分监区(中队)设分监区长和副分监区长,有的设指导员,可以高套为副科级,负责具体管理服刑人员,分监区另有普通管教民警,对服刑人员直接管理。监狱警察的级别,主要...

大学毕业迷茫,考公务员中狱警有前景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狱警:属于司法系统,也不归公安管理,工作地点一般较偏远,比较无聊,每天接触犯人,由于犯人劳动所得归监狱资金管理,因而待遇非常好,但工作比较压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监狱公务员具体是什么职位?进去之后是行政类还是管教类?有双休吗...
管教口的,要负责教育转化,生产口的要面对他们的具体的改造成绩。在中队,在监区,每天面对的就是服刑人员了,现在各监狱一线干警都很缺乏。还有药剂岗位,在监狱医院,就是给犯人看病。待遇方面:1、待遇不错。狱警一般是省级公务员,待遇相比基层公务员高,另外国家近期提倡从优待警,警衔补贴阿强,住房...

狱警和公安警察哪个好
所以,狱警是有警官证的。被录用的新狱警肩章是一拐,不是一杠一星。满一年试用期后会到上级主管机关学习,学习完成后会变一杠一星。一般警服也是会发的。狱警是人民警察重要的组成部分,级别,警衔与公安系统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巨鹿县18680948177: 管教和狱警有区别吗? -
宁泳富马: 管教和狱警都是司法警察,管教是在少管所或劳教所工作的,狱警是在监狱工作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巨鹿县18680948177: 狱警属于哪个部门
宁泳富马: 狱警属于公检法司四大系统的司法局部门,司法局下辖的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下辖的监狱里的管教警察就是狱警,狱警也有分工不同,我们客观上认为,在监狱里监舍里专门看守罪犯的就是狱警,其实其他只要在监狱工作的警察在警种上也是狱警!

巨鹿县18680948177: 监狱 警务管理职位 和管教职位 区别 -
宁泳富马: 简而言之,警务管理职位指管警察的职位,在监狱有政工、组织及业务指导部门的职位专门管理监狱警察;管教岗位则是指管理在押罪犯的岗位,主要指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岗位,在基层中队还包括生产(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内卫、门禁及后勤岗位.

巨鹿县18680948177: 广东公务员警察从事治安工作和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有什么区别 -
宁泳富马: 管教是监狱警察的一个岗位,是直接管理教育罪犯的,待遇都一样都是警察,是公务员,工作性质比如监狱有后勤科室,如办公室、财务、政治处等,有负责狱政管理的科室,负责罪犯档案、餐厅、医院等,这些科室里的警察小兵就是科员,有...

巨鹿县18680948177: 监狱里的管教和监狱特警有什么区别啊 -
宁泳富马: 你说的监狱的特警应该是监狱防暴队,他们主要是负责处理监狱里的突发事件和进行日常巡逻.不过监狱里也没有什么突发事件,所以比较悠闲. 管教说明白了,就是直接和在押人员打交道的.现在的监狱不让打不让骂人,但你想那里面都是点什么人~~!!每天竟是事,所以比较操心. 至于待遇管教要比特警好一些,不过现在的不管是什么警察待遇都不错. 如果要是我我会选特警

巨鹿县18680948177: 当个监狱警察? -
宁泳富马: 这个职业好吗? 在单位都干什么 都分什么 职称 都负责什么 具体点谢谢 答:好!工资待遇高!在单位就是狱政管理!管理犯人,当然还有后勤工作,主要分为监狱长,管教,内部保卫,和工厂管理! 我想知道好不好 有的说好有的说不好 , 他们说管理犯人 不知道 管理多少? 民警与管教啥区别 都啥职位? 答:个人的看法不同吧~我事司法学校毕业的,但在公安工作,监狱是省直属单位,所以级别和工资待遇很高,再加上里面办工厂!也可以说是事业单位加企业单位!!但工作性质枯燥乏味,天天面对的是犯人和铁门!!管教也就是司法民警!没啥区别!

巨鹿县18680948177: 请问监狱中的行政 和管教 2个职业说明做什么的?有什么区别? -
宁泳富马: 先说句监狱系统的顺口溜:十年行政步步升,十年管教一场空,十年生产成高工,十年经营成富翁.行政,就是办公室人员,不直接接触服刑人员,压力小,办公条件安逸,只要有能力,会来事,只升不降啊!管教,一线干警,直接负责服刑人...

巨鹿县18680948177: 怎么享受公务员一般行政职务人员工作满25年工资待遇政策文件 -
宁泳富马: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1、监狱公务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在内部,也有分工的.有直接在基层管教服刑人员的,有在机关科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比如说财务科负责财务工作,政治处负责警务、人事、宣教等、公室负责综合行政业务,狱政...

巨鹿县18680948177: 如何在监狱里当上老大 -
宁泳富马: 现在监狱大多都有自己的工厂,比如印刷、服装加工、手工品加工.如果监狱属于临时收押或者收的是短刑期的犯人,那么就只能做一些简单加工,比如糊纸盒、纸杯、纸袋什么的.一般是计件考核,犯人有工资.在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

巨鹿县18680948177: 监狱医生和监狱管教的区别 -
宁泳富马: 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行医的医生就是行医管教是不一定会行医的管教是管理人员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