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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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和违法广告的 工商和药监局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假药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但我们发现,当前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的功能主治和药用疗效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监部门可对这类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的依法进行查处。一、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现状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中,这类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多是“消准字”、“卫食准字”等,有的甚至没有标识批准文号。其包装和说明书往往不直接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而是标识“适宜人群”或“适用范围”,内容多为适用于某某病或对某某病有疗效。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择老年人为销售对象。经销商抓住老年人体弱多病、求治心切、时间充裕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推销;二是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经销商一般会在销售地的电台、报纸上进行集中式、大篇幅、连续性的广告宣传,或散发小报,大肆吹嘘其产品在治疗或辅助治疗某种疾病上的神奇功效,有的甚至声称百病包治;三是除少数产品通过药店销售外,更多的是借开展“专家咨询” 、“免费检测”、“义诊”等活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以开办讲座活动为“诱饵”,大量散发传单,邀请函,将群众聚集到临时租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通过煽动,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四是经常变换销售地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是这类产品销售的主要模式,经销商举办的销售活动在一个地方一般只进行三五天,且活动时间大都选在早晚,以逃避监管。二、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规定药品的定义,以及假药的定义,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查处,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药监部门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对这类产品可以按假药进行处罚,其理由如下:(一)从药品的定义来看,药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极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定义来看,药品有三层含义:一是专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因此,《药品管理法》所指的药品不包括农药和兽药;二是其作用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区分开来;三是药品在分类上基本采取按临床应用分类。由此,笔者认为药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药品指产品只要符合以上特征,就可以认定该产品为药品;狭义的药品指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二)假药的概念和范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假药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假药有三种情形,一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三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前述假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后,才能实施处罚。结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三种情形所指的药品都是狭义的药品,必须是有药品标准的具体的药品品种,而非广义上的药品(没有药品标准的产品,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更不可能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故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实际上冒充的是狭义上的药品,即冒充的是依法经国家局注册并在药品标准上有收载的品种。如某经销商租用场地销售某保健食品,在销售时向购买者宣传功能主治和疗效,并冒充“降糖宁胶囊”出售,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降糖宁胶囊”的药品标准进行检验,结果不含任何药用成分,产品系用面粉制成,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应当认定该产品为假药;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等六种情形。那么,本款中“有下列情形的药品”,这里的“药品”是指广义的药品,还是狭义的药品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的情况而论,本款第(一)、(二)项既包括广义上的药品,也包括狭义上的药品,第(三)项至(六)项指狭义上的药品。这里重点谈一下本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狭义上的药品),如注射用青霉素钠等经过注册的具体品种;另一种情况是生产未经注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广义上的药品),不管该产品以何种面貌和形式出现,只要符合广义的药品定义(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有含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内容的物质,如食品、消毒品、化妆品和其他产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都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否则按假药论处,而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当前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多数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某产品“藏丹清心胶囊”,标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某某号”,属保健食品,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上标明的是“药品说明”,叙述的产品特点中有“藏医理论”、“神秘藏方”、“雪域药材”,并有“对心脑血管疾病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具有预防、治疗、保健三位一体的作用”等内容,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的用法、用量,在销售时经销商大肆鼓吹产品的药品疗效。本案中该产品冒充的就是广义的药品,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处罚。三、非药品冒充药品案的构成要件根据药品的定义和假药的概念,非药品冒充药品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是非药品。也就是前面描述的违法产品的特征,这类产品标识的批准文号多是“消准字”、“卫食准字”、“卫妆准字”、“卫健用字”等,有的甚至没有标识批准文号。2、客观要件是有冒充药品的事实。被冒充的药品既包括狭义上的药品,也包括广义上的药品。一种是冒充广义上的药品,也就是非药品不是冒充的某个具体的药品品种,而是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含有符合药品本质特性的有关内容,并在销售时有按药品进行宣传的事实,对这种行为的查处,要注意固定前述证据,包括对销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及对购买者的调查等。另一种是冒充狭义上的药品,如前面列举的“降糖宁胶囊”,对这类产品的查处,主要依据是药品检验报告书。四、法律条款的适用尽管在本质上都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案,根据前面的分析,针对客观要件构成的不同,对非药品冒充广义上的药品和非药品冒充狭义上的药品,适用法律条款是不同的。非药品冒充狭义上的药品,客观要件是其冒充的药品有具体的品种和相应的药品标准,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故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非药品冒充广义上的药品,客观要件是非药品表现出来的特性,已经符合广义的药品定义,因此,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

法律分析:非药品冒充药品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证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假药的定义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制造销售假药犯罪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简述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如何认定?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认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希望以上内容...

假药劣药司法认定标准
一、属于假药的: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按假药论处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简述何为假药,哪些情形可按假药处理?
第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x0d\\x0a(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x0d\\x0a(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x0d\\x0a(...

销售假药罪的明知如何认定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构成以上标准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既遂。二、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

销售假药罪的明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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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二、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下: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买假药构成生产、...

修订后新版《药品管理法》,视为假药的情况是()
修订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视为假药的情况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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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宰观通: 非药品冒充药品 药品需要药物经营资格 只有药物才可注明药用功效 非药品就是认定没有任何明显药用功效的食品 冒充药品宣传药用功效骗人钱啊 这是违法行为 依法会罚款 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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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17714431093: 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岛宰观通: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吴兴区17714431093: 有哪种情形的药是假药?
岛宰观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吴兴区177144310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式怎么处罚的 -
岛宰观通: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吴兴区17714431093: 假药的定义是什么?假药的定义是什么?
岛宰观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 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 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3. 变质不能药用的;4.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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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宰观通: 非药品冒充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由药监管部门按货值金额2-5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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