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经常提出诉讼的非关税壁垒有哪些

作者&投稿:阙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度、有秩序的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OMA)与“自动”出口配额制 (“Voluntary” Export Quotas,VEQ)、外汇管制、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繁琐的海关手续及海关估价制等
最常用的是进口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补贴、进出口的国家垄断
已经不用的是进口押金制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曾经是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依靠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与贸易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从而使贸易保护主义从传统的关税壁垒逐渐转向非关税壁垒,而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就应运而生了,并成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工具。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也叫环境壁垒 ,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以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如:美国拒绝进口委内瑞拉的汽油,因为含铅(Pb)量超过了本国规定;欧盟禁止进口加拿大的皮革制品,因为加拿大猎人使用的捕猎器捕获了大量的野生动物;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严禁进口含氟利昂冰箱,导致中国的冰箱出口由此下降了59%等事例。这些都是由于绿色壁垒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
(2)绿色壁垒特点
(1)合理性。绿色壁垒产生是环境保护运动不断发展的结果,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人民的健康,是保护本国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措施。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这就使人们的消费观念慢慢由原来的纯粹消费转化为绿色消费。绿色壁垒就是抓住了人们关心生态环境的心理,给自己披上了合理的外衣。
(2)虚假性。绿色壁垒一般都是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看似很合理,但实际上是制造贸易障碍,是一种新型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发达国家制定的关于绿色壁垒的标准,表面上看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其标准是灵活易变的,而且标准是对是错,更是无理可据;并且该壁垒大都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所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3)不平衡性。绿色壁垒通常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所以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 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是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歧视,其目的还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4)隐蔽性。绿色壁垒常常隐藏于各种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进入的最好借口。和其他贸易限制的措施相比,它有更多高明的地方:一方面它制定出复杂多样的标准,让出口国难以应对;另一方面它又非常隐蔽,很好的回避了歧视、摩擦、纠纷等问题,让出口商觉得有口难辩。
(5)时效性。绿色壁垒只能在某一段时间内有效,实施者不可能永久性地把某一特定出口商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如果出口商的产品达不到进口国关于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要求,其产品被拒之门外,当出口商经过一段时间的技术改造和采取一系列的绿色措施后,其产品的环境标准和其他技术必然会渐渐达到进口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这时进口国原先对该产品的绿色壁垒就不复存在了。所以针对某一产品所实施的绿色壁垒有一定的时效性。
2、绿色壁垒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1)世界生态环境的恶化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一切的活动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但是人类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却有意无意的破坏了生态环境。现在,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而且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基础,甚至发展到毁灭部分人类文明、威胁人类生存的地步。
当生态环境的承受力达到极限时,就会对人类进行可怕的报复。全世界每分钟有28人死于环境污染,每年有1500万人因此而丧命;有8亿人因饮用污染水而患病,每天有2.5万人因此而死亡。由于环境恶化,到本世纪末将有14个国家不能养活自己,有2.8万人将成为环境难民。面对自然环境与日俱增的报复,国际社会掀起了强劲的环保浪潮。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开始采取了共同的行动。
(2)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
从环境问题产生到人们产生环保意识,并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经历了一段很漫长的时期。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开展了环境保护工作,人们普遍意识到人类要生存下去,必须改变那种大量耗费自然资源同时又破坏环境的传统生产方式。许多国家纷纷开始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并采取了措施,制定了和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环境标志等一系列环境贸易制度。但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贸易制度的内容过于严格、苛刻,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限制,进口国常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阻止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造成绿色壁垒的事实。
(3)贸易保护的形式变换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相互谴责对方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同时,自己又加紧寻找和运用更为灵活、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加入WTO的国家,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已经难以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有效手段。面对环境保护和市场开放双重压力,发达国家开始通过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来限制国外商品的进入,并渐渐发展成为贸易保护的有效手段。
3、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1)环境关税制度
这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即进口国以环境保护为由,对一些影响生态、污染环境的产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进口关税。这实际上是一种环境进口附加税,其直接结果就是造成了进口价格的提高,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环境配额制度
这项制度根据出口国产品的环保实际来确定其在本国市场的销售配额,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WTO关于废除数量限制的原则。
(3)环境许可证制度
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在取得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允许进出口,即出口国在出口某种商品之前要获得进口国的“预先通知同意” 。
(4)环境补贴制度
当企业无力投资于昂贵的新环保技术、设备或无力开发清洁技术产品时,政府需要采用环境补贴的措施来帮助筹资控制污染。
(5)环境贸易制裁
环境贸易制裁是绿色壁垒中极为严厉的措施,轻者禁止进口,重者则实施报复。如1994年美国因台湾地区环保不力而缓引培利修正案对台湾进行制裁,使台湾蒙受了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6)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
是指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对来自于那些环境标准较为宽松国家的产品以“生态倾销” 为名而实行的保护主义措施。
(7)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绿色标准
一些发达国家依靠科技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越来越严格的、越来越多的且越来越细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绿色技术标准,来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所以必然会把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
(8)环境检验检疫制度
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以及集装箱的检疫要求非常苛刻,这项制度成为发达国家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的重要工具。
(9)环境包装和标签制度
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对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标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一些国家对产品包装和标签作出严格规定。这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技术壁垒,利用它能够有效阻止出口国的产品进入。
(10)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又称绿色标志制度或生态标志制度,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商颁发的,证明其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回收的全过程都符合环境要求,对环境的危害比其他类似的产品要小,或者对环境无不良影响。它和一般的商品标志不同,代表了对产品环境质量的全面评估。
4、绿色壁垒的现状
(1)绿色壁垒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绿色壁垒在近十年的时间里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措施。在全球4917种产品中,受绿色壁垒影响的3746种产品的贸易额达47320亿美元,占1999年世界进口额的88%,其中直接受影响的达6790亿美元,占13%。全球共计有137个进口国采用了绿色壁垒措施。据欧盟环保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仅1998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300亿美元,其中90%来自于发展中国家,涉及纺织、成衣、化妆品、日用品、玩具、家具和家用电器等几千种商品。
(2)绿色壁垒措施使用领域越来越广泛

绿色壁垒措施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一方面绿色壁垒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调整和补充,出现了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绿色贸易措施,涉及包括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动植物安全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绿色壁垒所管辖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广泛,近年来,它不仅对产品本身提出绿色环保要求,还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料投入、生产方式、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甚至工厂的厂房、后勤设施、操作人员医疗卫生条件等整个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绿色环保的要求。这些绿色保护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3)绿色壁垒设置的对象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绿色壁垒往往针对那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因其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利用本国资源及劳动力的优势大量生产并出口资源或劳动密集性的产品,并且出口的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容易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威胁。所以,这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最易遭到来自于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阻挠。如我国的机电产品,具体文章后面会讲到。
(4)绿色壁垒措施具有动态性
绿色壁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停的在变化着。随着进口国家的技术进步、居民对于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标准不断向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出口商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革,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另外绿色壁垒的动态性还表现在绿色壁垒的实施往往会产生连动反应,一国实施立即会引起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由一个国家快速扩散到多个国家,从而给出口国造成重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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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18611719215: 非关税措施有哪些?国际贸易中除了关税措施之外有哪些非关税措施啊?
元厕八珍: 非关税措施有进口配额、自动出口限制、出口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进口许可证、进口押金、外汇管制、歧视性国内税、歧视性政府采购、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海关估价、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外汇倾销、设立经济特区等等,

永定区18611719215: 直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有 -
元厕八珍: 正确答案:c 解析:【解析】经济学类.非关税壁垒的定义为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a、b、d都是属于关税壁垒,c属于非关税壁垒.故本题答案为c.

永定区18611719215: 2005年以来我国产品出口遭遇的非关税壁垒典型事件
元厕八珍:最典型的是三鹿等对外出口商品

永定区18611719215: 简述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 -
元厕八珍: 1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就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时间内,超过配额的商品不许进口,或者需被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 例如,我国目前对豆油的进口实施的是配额...

永定区18611719215: 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举一例子. -
元厕八珍: 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绿色壁垒,一种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比较有名的如“冻虾仁案例”.2002年上半年,我国舟山某水产公司出口到欧盟的300吨冻虾仁突然被退货,理由是这些冻虾仁检测到含有十亿分之零点二的绿霉素.经过...

永定区18611719215: 国际贸易壁垒的种类 -
元厕八珍: 贸易壁垒-种类 非关税壁垒ABC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各国适用的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所以,以下的列举不是穷尽的.以贸易壁垒影响的贸易种类为标准,可以把贸易壁垒分为以下五种: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 1、关税减让方面(tariff...

永定区18611719215: 我国对非关税壁垒的哪些物品有保护措施 -
元厕八珍: 比如中国强制性认证、进口许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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