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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稿:向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庭财产关系
  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的份额并不相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享受权利一般来源于共同投资、继承等。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也包括夫妻一方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权的尊重。


  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了经济效益,则这些经济效益应归取得知识产权的人所有,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稿酬、专利收益等,都不能在离婚后继续“共享”。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债务的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有三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遗产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继承遗产的依据,首先是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死者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特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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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记错的话,如今喝酒是要把人安全送到家的,否则出事就要负责的

有责任的!一起喝酒人有责任将喝醉的人安全送到家,交给家人的。类似这样的案子很多,最后都判一起喝酒的其他人给予经济补偿的。

说有也可以,说没有也可以,如果硬要找他们麻烦也可以那就关系变化了,可将3人一起告到法院,那就会有结果,最好先与他们一起协商这个问题,如果他们不理你就可以靠他们连。带负任,你就要考虑清楚,

有直接连带责任,上法院

有一部分责任。

有,都要赔偿


打算今年在腊月份左右结婚,然后我男朋友他妈妈和我妈妈就去找人给算...
2016年3月2日 农历正月廿四 星期三 冲牛(丁丑)煞西 2016年3月4日 农历正月廿六 星期五 冲兔(己卯)煞东 2016年3月5日 农历正月廿七 星期六 冲龙(庚辰)煞北 2016年3月7日 农历正月廿九 星期一 冲马(壬午)煞南 2016年3月8日 农历正月三十 星期二 冲羊(癸未)煞东 2016年3月10日 农历二月...

1991年2月初十出生2016年运程
属羊白羊座2016年每月运势 属羊白羊座2016年正月运势 正月走正财大运,贵人降临,整体上顺利不少。事业上临近高峰期,虽然颇为忙碌,但做得好的话掌权也未必就没有希望。人际上金舆贵人相助,小人远离,也是很值得欣喜的。提醒身体上也平安健康,独有感情之上,已婚女士需要小心第三者插足之事,男士则要洁身自好,免得伤害...

1983正月初十属相,1983年属猪人正月初十辰时出生五行缺什么?
1983正月初十属相 根据推算五行方面缺木但水旺,属于辛金命,补木旁就可以了!年农历正月初十出生属猪是什么星座 农历年正月初十的星座是双鱼座(对应阳历年02月22日星期二)。双鱼座(Pisces)的出生日期为2月19日—3月20日,黄道星座之第十二宫,位于水瓶座之东,白羊座之西。守护星是木星、...

农历2015年正月十一上午十点十五出生的男孩生辰八字
命主姓名:某人 出生地:未知。出生公历:2015年3月1日10时15分(北京时间),星期日。出生农历:乙未年 正月 十一日 巳时。印 食 日元 官 乾造 乙 戊 丙 癸 (日空申、酉)未 寅 子 巳 藏干 乙己丁 甲丙戊 癸 庚丙戊 印伤劫 枭比食 官 ...

一九七三年阴历正月十八戍时生女命,请问今年运辰
行动刚猛,著重身体力行,能亲力亲为,对於决定进行的事项,一旦投入便会动用所有可用的资源,全力一击,...而运势最差的时间则是在2015年10月(10\/12-11\/11),爱情起伏难测,自己的掌握能力不彰,挫折感大增,...若以月份来看,表现最佳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1\/9-2\/7),自己对赚钱的用心相当强烈,对金钱的概念十分...

看看1977年正月初十出生的今年命运如何
◆2012年[己亥 壬辰]65分:中平→宽心自有宽心计,得遇高人获大功。◆2013年[己亥 癸巳]63分:中下→云深有月光难见,海阔无风浪自生。◆2014年[戊戌 甲午]77分:中上→琴色须用知音者,守常安静得称心。◆2015年[戊戌 乙未]76分:中上→好似花开当午日,犹如嫩柳遇春风。◆2016年[戊戌 丙申]...

1983年正月初十明年运程?
为人不怕风霜雨雪,一生喜抱不平,做人心志不坚,多情生是非,六亲手足帮扶无力,自己安为创立门庭,夫妻有情,迟配方长久眼光弘远,险处逢生,子女有刑,迟生方好。春、夏生人性急心宽,秋、冬出世性情偏僻,日生白手成家,夜生晚吉发材,三月生人八败。1983年属猪的人2016年整体运程:1983年出生,...

1973年正月二十一出生在2016年运势
为人平生能晓是非,不理闲事,一生衣食充足,初年财帛不聚,中运图力发展,晚运克成家业,六亲冰山难靠,手足分为西东,女命口快心直,夫妻可白首到老,子女聪明,一双得力。春、夏生人衣食无忧,秋、冬出世福寿绵长,日生得禄,夜生享安乐,六月生人为八败。1973年属牛的人2016年整体运势 1973年...

1996年正月初十是什么星座
农历1996年正月初十的星座是双鱼座(对应阳历1996年02月28日星期三)。双鱼座(Pisces)的出生日期为2月19日—3月20日,黄道星座之第十二宫,位于水瓶座之东,白羊座之西。守护星是木星、海王星。代表色是海蓝色。

1993年正月初五的娃在2016年的运势
农历出生时间:壬申年 正月 初五日 子时 八字:壬申 癸丑 戊申 壬子 五行:水金 水土 土金 水水 纳音:剑锋金 桑松木 大驿土 桑松木 本命属鸡,剑锋金命。五行【水旺】【缺木】【缺火】,日主天干为【土】,生于【冬季】。★2015年 3月 9日~2016年 2月 4日:嫩竹出竿风势恶,全凭老...

玉泉区13647947079: 父亲2016年正月十六下午跟朋友喝酒回家路上在家楼下一楼仰面摔倒在楼梯上后脑摔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 -
蠹沿宁中: 没有,送你父亲到小区里了跟他们就没的直接关系了,你父亲自己失足出现的死亡跟任何人都没关系的!能为你解答这样能采纳

玉泉区13647947079: 天津港与宁波港之间的距离 -
蠹沿宁中: 826海里.1公里 = 0.5399568 海里北方给港口与宁波港口的距离.http://www.snet.com.cn/19/2006_8_2/2_19_140367_165_42_1154499038771.html...

玉泉区13647947079: 清宫图生男生女表 - 2016年生男生女清宫图 - 指迷算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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蠹沿宁中: 在婚礼上,新人带着激动的感恩的心接受着来自亲朋好友的祝福,内心一定有很多话... 我是新郎________的父亲,今天在________酒店和________婚庆公司以及在座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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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13647947079: 写演讲稿,以“树立目标,整理思路,振奋精神,全力以赴,备战2016年高考”为内容,写一篇100字的演讲稿 -
蠹沿宁中: 例文:温暖的时光静静的却不孤单,相依也是一种温暖.我们的空空的心,总是会被彼此填满.简简单单的快乐,充满了温...

玉泉区13647947079: 今天下午我要和爸爸见面了,我该怎么办? -
蠹沿宁中: 无论如何,那毕竟是你的父亲;也许他有错,但是他还是能够主动为你做这些,为你买电脑、手机.可见他其实还是很爱你的,虽然条件所限这份感情并没有经常表达,但这一次就已经...

玉泉区13647947079: 我爸16就喝酒而且喝的庭多会引起那些病?
蠹沿宁中: 朋友你好,你这情况可能引起酒精中毒,酒精肝等疾病的,最好注意节制为宜的

玉泉区13647947079: 【求助】我爸爸跟朋友喝了酒,被人背到家.因为呕吐物呛进了气管,窒息,这两天在医院重症监护里.下午的 -
蠹沿宁中: 您好,如果是异物进入气管,按现代医学水平,应该可以打开抽取出,这样大概不大会两次心脏骤停,当然我并非足够了解情况.请问您的父亲可有其他病史?呕吐是在回家之前还是之后呢?我知道你此刻心情急乱,但是越是至亲之事,越要冷静挺住.我能给予的建议是,父亲性命忧关,除了救人,其他此刻都是次要,是虚的.先好好照顾陪伴父亲,安抚一下家人,如果你年纪尚小,至少先做到不慌乱,不要让其他亲人更还要为你操心.等爸爸救回了,再追究事宜真相又或者责任等等.

玉泉区13647947079: 2016年5月生的宝宝爸爸姓刘妈妈姓朱取名? -
蠹沿宁中: 刘淑 刘岚 刘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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