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增值税发票500万,会判多久?急!~

作者&投稿:柘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商业和商务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商业形成初期是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的社会活动。商务概念的提出是改革的产物,是内外贸一体化的概念。
2、起始时间不同:商业是从中国古代商业产生于先商时期,初步发展于秦汉时期,到了隋唐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务则是现代。
3、实质不同:商务是利用互联网、WEB网站实现业务是基本的特征,但更为核心的是企业内部必须运营在一个基于完善的管理思想和工作流程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之上。商业则不是。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分类:
1、互联网营销与大数据分析:主要开设的课程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互联网营销基础、社会化媒体营销、移动媒体营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营销(SEM)、互联网营销实施、大数据分析等。
2、跨境电商方向主要开设课程: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进出口通关实务,外贸网店经营管理,跨境电子商务营销与服务,跨境支付与结算,国际物流与运输等。
3、移动互联网应用与开发方向主要开设课程: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Web程序设计,Java程序基础,Linux基础知识,Android开发及应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

商业业态亦称“零售业态”。零售业的经营形态或销售形式。主要包括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主题商城)、专卖店、购物中心和仓储式商场等形式,是零售业长期演化和革命性变革的结果。
根据经营活动中不同要素,如选址、规模、店铺设施、商品策略.价格策略、销售的技术手段及提供附加服务等的不同组合,以区别不同的业态。由于经营形态和销售形式的不同,构成各种零售业态。
商业业态包括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主题商城)、专卖店、购物中心和仓储式商场等8种形式。





扩展资料:
中国城市商业发展与商业业态发展的两个特点:
1、现代商业业态在中国城市的发展中担当主角。现阶段中国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市场化的房地产商开发的模式,追求房地产项目的规模化和较高的规格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需求。传统的商业业态不能满足从规模上和档次上满足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需求。
而以便利店、超级市场、大卖场、大型专业性超市和购物中心等现代零售业态不但在规模和利益上能满足房地产开发商的规模和利益的需求,还能提升提高一个城市和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地位和档次为其带来巨大的城市标志性利益和商业利益。
2、现代商业业态在中国大型城市中导入发展快但生命周期缩短。以上海、深圳、北京等大型特大型城市为例,从超级市场到大卖场、从大卖场、大型专业性超市到便利店折扣店,从现代百货店到购物中心,这些现代商业业态从无到有只花了10年时间。
为什么只用了10年时间呢?因为中国的城市发展速度快,因为中国已成为世界零售业竞争的主战场,因为中国的消费者收入水平在提高,且差距的扩大为各种现代商业业态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世纪性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什么各种现代商业业态的生命周期缩短了呢?如标准型超市(食品超市)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中的生命周期只有10到15年,原因还是速度和竞争。
由于发展速度太快使得某一商业业态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就进入饱和状态。又由于在一段时间内竞争者太多使得某一商业业态迅速地进入了恶性竞争。饱和与恶性竞争是中国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中现代商业业态生命周期缩短的主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业态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1、虚开税款的数额
  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2、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3、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概念的一个延伸,是指国家税款被骗取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犯罪数额的概念有别于一般所说的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涉案金额通常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或价税合计金额。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三项内容看,《刑法》并未将涉案金额作为决定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应当将犯罪数额与涉案金额相区别。

  数额有点大,取保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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