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作者&投稿:汝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首先我想说,情形特别严重的人贩子是可以被判死刑的!
拐卖儿童,一直是个沉重的话题,一次拐卖,一辈子伤害。
对于人贩子来讲,孩子只是一个有好坏等级之分的标价商品,是一叠钞票,可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讲,也许是一辈子都爬不出来的深渊。
每个丢失了的孩子,都在父母心里砸了一个大坑,孩子什么时候找回来,这个坑什么时候才能填满,如果一辈子找不回来,就算再生十个八个,也填不满。
人贩子拐走的不是孩子,是为人父母的后半生,叫人怎么能不恨之入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据说后来开了一个主动减刑的办法,主动自首减刑、主动送孩子回家减刑,举报减刑,协助救助走失儿童减刑。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不能主动减刑,那人贩子会鱼死网破,到时候受伤害的还是孩子!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
一个人贩子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最恰当的办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或者带孩子自首以减轻罪行,从轻发落。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他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
所以从上诉来看,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就会出现一旦被公安机关追捕,人贩子就会有撕票的危险,因为只要被抓住就判死刑。


不得不提的是,,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
其实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就同动物买卖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应该在源头上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儿童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在人贩子的身上。如果没有市场,人贩子也不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拐卖孩子。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还是要先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孩子的市场存在。
最后我们呼吁买过的主动自首争取减刑,人贩子主动配合警方劝说老顽固自首争取缓刑,穷的娶不起媳妇的申请扶贫政策,不孕不育的早日康复。这才是法律的威慑作用。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不规定死刑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假如职业不论合法或非法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最令人痛恨的“职业”应该就是人贩子了!
微信朋友圈曾经发起过一次呼吁行动,该呼吁被好多人转发,一时形成了朋友圈的刷屏效应!该呼吁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立法规定“叛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对人贩子形成威慑!
这个呼吁搞得轰轰烈烈,然而该意见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是立法机关不重视民众的心声吗?其实,是一部分的民众不懂得法律,不懂得立法技术。
他们以为这样的立法能有效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立法实际上会增大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杀害率!


一、严刑厉法一定是好事吗?
很多人认为,打击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犯子!
事实上,古代的封建王朝确实是这样的理念,统治阶层认为,法律必须越严越好,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谋逆的大罪,会处以凌迟的刑罚!(即活剐一千刀!注意,凌迟的行刑官是技术含量最高的,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活剐”,所以如果犯人没剐够一千刀就断气了属于行刑不合格,是要受处罚的!)。
除了罪犯会被施以酷刑外,当时的法律还对一些特定的大罪实行连坐制,如果是谋逆,就诛九族,以确保每个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在第一时间得知造反的信息会第一时间汇报给官方。
然而,即便有酷刑,有株连九族,该造反的依然造反,该起义的依然会起义。
为什么?因为已经没有活路了!
在中国法制史中,秦朝的法律堪称是最为严厉的。秦律不仅搞连坐制,还搞互保制。
也就是说,不光你的亲戚犯法要抓你,连你的邻居犯法也要抓你,你说你不知情?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谁让你不操心呢?打探你周边违法乱纪的事情就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你没有做好就要治罪!一点都不冤枉!
秦朝为什么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为秦律对于盗窃的惩治极为严重!拾遗被视为有盗心,被人举报是要受处罚的,而盗窃一钱就要流放,数额再大一点就要杀头!
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因为下大雨误了行程,按律当斩,反正横竖都是一死,索性反了!
秦律的法律过于严苛,没有给犯罪的人留有活路,所以反而因此成为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以史为鉴!严刑厉法不一定是好事!治乱世可以用重典,但是太平盛世还用重典那就是不让老百姓好过了!

二、法律必须给罪犯留有余地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比如:假如法律为了打击强奸和抢劫,规定凡是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一律处以死刑。
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方面犯罪率肯定会有所减少,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被杀害的概率大大提升!

因为,反正横竖都是一死,要么不犯罪,要做就得做绝!一旦强奸或抢劫留下了活口,就意味着自己是死刑,那不如杀了灭口!
此时,法律已经没有办法对于强奸或抢劫后的“杀人灭口”再进行额外的惩罚了,因为反正已经是死刑了,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威慑呢?规定枪毙两次对罪犯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所以,在刑法中,直接规定某种犯罪行为处死刑的,极为罕见!
最初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建议稿为了突出重点打击绑架罪,规定绑架罪直接处死刑,经讨论后认为不妥,因为如果规定但凡绑架罪直接处死刑,意味着人质基本就没有逃生希望了!
对于绑架犯而言,横竖都是一死,既然已经绑架了,就意味着一旦被抓就是死刑,那留个活口只会增加自己被判死刑的概率,所以灭口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97年刑法典规定绑架罪的条文将绑架罪分为两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么的条文还是显得过于刚性,很多情况下会让绑架犯面临没有退步的问题。

绑架罪起刑点就是十年,至少意味是个超级重罪!而在绑架过程中虽然没有“撕票”行为,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了(包括被绑架人因为被绑架发病而死或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亡等),绑架犯就是死路一条!
那么绑架犯如果绑架了多名人质,虽然本来没打算杀害人质,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出现了人质意外死亡的情况,绑架犯害怕事情暴露导致自己被判死刑进而决心杀掉所有人质以达到灭口的目的,这些本不会死亡的人质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给绑架犯留有余地而导致其死亡了。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先后两次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最后的条文变成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前后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条文的改进体现在下面几个地方:
1、致使绑架人死亡的情形限定在故意伤害的前提,且对于该情形规定了两档量刑,即无期徒刑和死刑,罪犯不一定是死刑了,有活着的希望。
2、增加了一个减轻情节,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绑架犯如果能够善待人质,甚至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争取从轻量刑,相比原来的绝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了一个选择,促使绑架犯尽量保存善念。

绑架罪经修改后,人质存活的概率大幅的提升,很多人质其实都不清楚是立法上的改变导致他们的生存几率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真的是活下来都不知道该感谢谁啊!

规定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会怎样?
看完绑架罪的修正历程,不知道大家是否明白了在立法中需要考虑多少因素?
立法除了打击犯罪,还必须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如果单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牺牲了很多本不必死的人命,那其实是降低了轻罪的犯罪率,提升了重罪的犯罪率!这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每一个父母都深恶痛绝人贩子,这是情理之中,但是,如果非要父母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孩子活着卖给了别人和孩子被杀害,父母会愿意选哪个呢?显然是希望孩子活着!
只要孩子活着,就有希望找回来!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也正是基于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时分为三档,基本型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后一档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处罚。
具体按第二档还是第三档取决于犯罪程度的严重性。基本上人贩子如果在贩卖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就会升档至最高刑。

结语
法律的立法技术是一项很高深的学问,最科学的量刑是既能最大化的打击犯罪又能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如何做到两者兼顾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后,再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调整。

我觉得需要科普一个常识:公正(公平,正义)是需要拿钱买的,一个国家往公正上的投资一般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公正程度。

当然,投资并不一定是钱,而是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总称。
举个乱停车罚款的例子。假设某小区物业整治乱停车,通过计算,每次乱停车对小区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币的损失。此时有两个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逻罚款,调摄像头资料作为证据,给乱停车的业主开罚单,每张罚单100元。为了保证整治力度,小区专门雇佣了五个保安干这事,另外又采购了200个新摄像头以及相关设备。经此投资后,乱停车被罚率达到了95%,即100次乱停车有95次会被罚款。此方案预计能在两周内基本杜绝乱停车。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摄像头,利用仅有的两个保安的业余时间以及现有的十个摄像头整治,乱停车被罚率1% 。为了保证威慑力,达到两周内杜绝乱停车的效果。将罚款调至1万元一次。
很明显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罚者会把自己的被罚归结为自己做错了,而方案2的被罚者会把被罚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方案1是用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来保证威慑力,而方案2是用惩罚的严酷性保证威慑力。方案1基本上能顺利解决问题,而方案2最终会导致保安被巨额贿赂收买,或者保安主动利用罚款权进行权利寻租。『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贩卖儿童的事情上来,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指望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本质上是一种懒惰和省钱吝啬的思想。如果说犯罪分子是罪魁祸首,那么阻碍我们向打拐事业投巨资的人就是帮凶。而这种懒惰和吝啬的思想也是帮凶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的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国很有市场。例如用『白衣天使』称号代替提高医生待遇,用『辛勤园丁,两头燃烧的蜡烛』美誉代替提高教师待遇,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业老板用心灵鸡汤代替高薪走的一个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严重严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要是提高刑罚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钱,政府早就干了,还用得着你呼吁?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贩子的量刑标准是要视具体犯罪情节而定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人贩子伤天害理,丧尽天良,非常招人狠,很多人都要求将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定为死刑,尤其是那些曾经承受失去子女,丧失家庭痛苦的人们,富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人们也声援他们支持加重刑罚。

但是这种想法虽然得到了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的注意和重视,但是一般的人贩子是不会被判死刑的,除非是那些情节特别严重,贩卖人口特别多,影响特别恶劣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法律是要兼顾到犯罪情节严重幅度和处罚成比例的问题。举个例子说,贩卖一个人,如果被判死刑了。那么贩卖多个人又如何判刑呢?总不能枪毙两回吧。而且也要考虑到主犯从犯的区分。所以法律在惩治犯人时,必须得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定处罚的轻重。



我觉得需要科普一个常识:公正(公平,正义)是需要拿钱买的,一个国家往公正上的投资一般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公正程度。

当然,投资并不一定是钱,而是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总称。

举个乱停车罚款的例子。假设某小区物业整治乱停车,通过计算,每次乱停车对小区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币的损失。此时有两个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逻罚款,调摄像头资料作为证据,给乱停车的业主开罚单,每张罚单100元。为了保证整治力度,小区专门雇佣了五个保安干这事,另外又采购了200个新摄像头以及相关设备。经此投资后,乱停车被罚率达到了95%,即100次乱停车有95次会被罚款。此方案预计能在两周内基本杜绝乱停车。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摄像头,利用仅有的两个保安的业余时间以及现有的十个摄像头整治,乱停车被罚率1% 。为了保证威慑力,达到两周内杜绝乱停车的效果。将罚款调至1万元一次。

很明显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罚者会把自己的被罚归结为自己做错了,而方案2的被罚者会把被罚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方案1是用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来保证威慑力,而方案2是用惩罚的严酷性保证威慑力。方案1基本上能顺利解决问题,而方案2最终会导致保安被巨额贿赂收买,或者保安主动利用罚款权进行权利寻租。@王梦雨说的『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贩卖儿童的事情上来,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指望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本质上是一种懒惰和省钱吝啬的思想。如果说犯罪分子是罪魁祸首,那么阻碍我们向打拐事业投巨资的人就是帮凶。而这种懒惰和吝啬的思想也是帮凶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的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国很有市场。例如用『白衣天使』称号代替提高医生待遇,用『辛勤园丁,两头燃烧的蜡烛』美誉代替提高教师待遇,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业老板用心灵鸡汤代替高薪走的一个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严重严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要是提高刑罚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钱,政府早就干了,还用得着你呼吁?

上层问题,因为他们自己警卫森严不可能丢小孩。比如你生活在农村,也就不会在意城市环境污染、交通状况;你不在汶川也就没那么急切感觉生命的脆弱(腐败没有极刑,都会站在自己角度事不关己的意思)
如果出现袭警、暴力反抗、聚众游行等与他们息息相关的,立马会成立特大专案组,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强烈的谴责坚决打击、、影响极其恶劣、、我们要同仇敌忾、、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总之不惜一切人力物力、媒体悬赏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报仇,对烈士家属慰问、、对这种英勇殉职子女提供什么什么,牺牲的太惨了一路走好,人民的好儿子好榜样(人民供养你,危险来了职责所在不是吗,保安都知道你还是警察!需要这样吗)如果把人贩当做1号要犯来这样加大破案力度其实是不难的。
1、尤其是现在,人贩行动多是闹市非农村,所以都有摄像监控记录,只是没有跨地专案的决心;
2、特殊人口排查:如大街上偷窃、乞讨流浪、失足妇女、残障儿童DAN比对,可以找出监护人,我想很少有人把自己亲生致残行乞、出卖身体
3、各政府重金悬赏,肯定会有所发现,自己亲朋、街坊邻居家突然多了个小孩不值得怀疑吗?多半是睁只眼闭只眼(多半是收养)
4、CCTV为什么不开设几档这种有意义的寻子节目、互动热线,我认为比新闻联播用途大,一来可以提供线索、二来给广大父母提供防范意识。
人贩子的目的是为了钱,不是拐去吃的!那么人都是存活于世的,只看是什么活法,现在技术怎么可能找不到?王思 聪丢了、jiang泽名孙子丢了,找不找的到你说!


闲鱼要走验货宝。。。
一定要走验货宝,不管它多慢,你的买家不管怎么嫌麻烦,说她怕包被验坏,她急着背,你都不要理。诚心买的真实自用买家,一定愿意等。并且需要验真假,只有二手贩子和到手刀的不愿意走验货宝。在闲鱼想买二手包的,如果卖家挂了验货宝,又主动说怕麻烦想同城交易,或者告诉你她不想走验货宝的,一律...

闲鱼要先走验货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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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卖的包需要验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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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要不要走验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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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问题越发严重,应不应该全面清除流浪狗?
不应该全面清除流浪狗,看着这些生命,因为我们才得以存活,多骄傲的一件事。而这座城市的温暖和善良,何尝不是因为有他们,发散着万丈光芒。 希望,在动物们的眼里,人类永远是那个可以守护它们好几代的精灵。处理方法 发现流浪狗之后切不可仅凭个人喜好而逗弄投喂,应立即拨打当地城市管理或请公安、...

闲鱼验货宝是怎么回事?
一定要走验货宝,不管它多慢,你的买家不管怎么嫌麻烦,说她怕包被验坏,她急着背,你都不要理。诚心买的真实自用买家,一定愿意等。并且需要验真假,只有二手贩子和到手刀的不愿意走验货宝。在闲鱼想买二手包的,如果卖家挂了验货宝,又主动说怕麻烦想同城交易,或者告诉你她不想走验货宝的,一律...

闲鱼卖家要求先验货再签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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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走验货宝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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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本需要带什么
行车证上写着车主地址,到当地的车川检测站,不知道可以问问周围的开车的。你是车主验车需要带车辆的交强险和行车证和钱就行了,如果不是车主除了上面的手续还要带你自己的身份证。到检测站口排队直接就有工作人员告诉你怎么走。不用找车贩子,验车挺简单的。 问题八:汽车年检需要带什么证件 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车...

闲鱼验货宝有用吗?
一定要走验货宝,不管它多慢,你的买家不管怎么嫌麻烦,说她怕包被验坏,她急着背,你都不要理。诚心买的真实自用买家,一定愿意等。并且需要验真假,只有二手贩子和到手刀的不愿意走验货宝。在闲鱼想买二手包的,如果卖家挂了验货宝,又主动说怕麻烦想同城交易,或者告诉你她不想走验货宝的,一律...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人贩子不判死刑 -
苦策脉络: 第一,人贩子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判死刑的; 第二,如果人贩子一律死刑,会造成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反正贩卖一个人和贩卖十个人一样死刑,贩卖妇女儿童跟杀人一样死刑.会让他们更加穷凶极恶的.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不能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
苦策脉络: 您好!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

永顺县13822304816: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苦策脉络: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不能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苦策脉络: 因为要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并没有到适用死刑的要求.而且往往支持人贩子死刑的都是不懂法律的人.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法律不对人贩子判处死刑? -
苦策脉络: 每个人都有改过自已命运,都有一次机会.主要把握,那么就会,放出来多好好做人,好好得生活一段时间,所以吧,不对人贩子的原因就是这.

永顺县13822304816: 学法律的来说说为什么人贩子不判死刑 -
苦策脉络: 首先极其严重的有死刑 对于一般的拐卖儿童,如果逮着就死刑,拐卖儿童的肯定减少,鼓掌.同时,杀害儿童灭口的一定增加,默哀吧. 刑罚设置必须轻重有别,不能凭主观情绪来.受害者什么情绪都应该被包容(不是听从),立法司法必须用理智支配.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
苦策脉络: 对于你的心情我很理解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判死刑的话,会对现在还处在被拐卖过程中的妇女、儿童造成怎样的伤害,人贩子买也是死、杀也是死,不如s了算了,至少还存在不一定能找到st的说法 他还有逃跑的机会,所以说死刑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要加大打击的力度

永顺县13822304816: 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法律不公平 -
苦策脉络: 不是所有人贩子都判死刑的.这个需要区分主犯从犯,累犯才初犯,具体犯罪情节,自首等减刑情节.

永顺县13822304816: 为什么人贩子不能判死刑? -
苦策脉络: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永顺县13822304816: 可恶的人贩子为什么不给判处死刑 -
苦策脉络: 这个问题已经用血的教训换来了.人贩子固然可恨,若以重典处罚,会带来一个更严重的后果.由于无生还希望,人贩子会对拐卖者下毒手,毁尸灭迹,不留证据,这极具危险.你不让他活,他也不让你活,所以,极刑未必能阻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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