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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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内容~

法律分析: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执业条件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

二级医院开展CT业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不超过一万处罚的有哪...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款的情节有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放射诊疗许可证几年要校验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没有具体年份规定,只要求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内容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

放射校验管理办法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未进行校验的违法行为办理了多起处罚案子,也存在个别案由及违法事实认定有错的情况,主要是在校验周期上出现问题,因此必须要掌握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应该如何处罚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中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并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要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要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看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就差不多了,不懂得再给我联系,去网上也能收得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卫生部通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略)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略)卫生部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

乐东黎族自治县1523746402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搜狗百科
盖保迈甘: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款的情节有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zhidao家有关部门规定淘回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发生放射事件答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乐东黎族自治县1523746402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什么时候颁发 -
盖保迈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15237464023: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 -
盖保迈甘: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校验一次,临时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向县卫生监督所提供下列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

乐东黎族自治县15237464023: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盖保迈甘: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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