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规定

作者&投稿:厍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有何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1998〕60号 1998年5月6日公布施行)
一、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市辖区户口,并持有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全市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执行就近安排的原则;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盲聋哑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残疾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坚持低标准的特殊教育收费,小学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阶段杂费每生每学期90元,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酌情减免杂费;对于父母双方均系残疾人,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确实不能得到照顾或保障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借读生就近安排入学,并酌情减免借读费。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学习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市属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残疾考生及残疾人子女的人学和收费情况,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五、各级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应贯彻“残疾儿童、少年优先”的原则;驻地部队在支援“希望工程”、“春蕾工程”援建爱民小学活动中,要把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计划,予以特别考虑。
六、市和区县各医院、各职工医院应在门诊设立向导医生和护士,主动协助引导残疾人就诊,免收挂号费。在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要有“残疾人优先”的标牌。
实施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急救”助残计划。对持有“医疗急救助残卡”的残疾人,可免费体检一次,输入急救中心电脑库;免费进行医疗咨询;免费医疗急救出诊;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八折收费;可享受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1万元意外伤害保险1份。
七、市及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受理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在残疾人和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诉讼代理中一律比照财政部、司法部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收入低于全市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律师代理案件一律免收费用。
八、各级司法、公安、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维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当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坚决依法进行保护。

十六、税务部门对符合标准、具备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l、安置“四残”人员(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下同)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按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三条列举的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下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全年不亏损为限。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3、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以及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单位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咨询代理业务费。

对国家、集体、个人开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十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规定。按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后。应在30天内将应缴纳款项缴齐。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十、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进行技术培训。除全面停工停产的单位外,各单位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对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就业。结合发展社区服务经济,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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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15551066785: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什么? -
羽变恬倩: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常德市15551066785: 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是如何规定的呢?
羽变恬倩: 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鼓励、...

常德市15551066785: 残疾军人退役后地方有什么安置政策!? -
羽变恬倩: 是的,当地安置办和民政部门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适当安置你较合适的工作,并且每年还要给予你适当的伤残补助金,(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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