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的?为什么?

作者&投稿:郗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古代女人出嫁之后,是否改姓随丈夫姓??~

绝对是随夫姓
但绝不止是大户人家的事
所有的人都一样
如果你说古装剧,你没发现只是因为古装剧的女主角都是未婚少女........
如果你有印象的话,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里的那个主要人物就叫“戚秦氏”(就是那个一家都被杀了,还被冤枉是她杀的那个人)!
戚是夫姓,秦是娘家姓,等于没有名字...........

在现今的夫妻关系中,姓氏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五种情况:妻随夫姓、妻冠夫姓、夫妻异姓、夫妻同姓、自由选择,其中,妻冠夫姓与妻随夫姓虽然看似一样,实则是非常不同的,妻随夫姓是在结婚之后将妻子的姓氏改成丈夫的,妻冠夫姓是在婚后在妻子的姓氏之前将丈夫的姓氏加上去。那么在国外,婚后都随夫姓,为什么中国却没有?因为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妻冠夫姓的传统。
1、妻冠夫姓
在我国周代的时候,贵族的女子出嫁之后其实还是称其本来的姓氏的,那个时候我国古人还认为,同姓之间不可通婚,而女子称本来姓氏则代表着夫妻不同姓。而平民女子或者奴仆一类的女子是不配拥有姓名的,所以在官府登记或者对外称呼都是某某氏,前面是夫姓,后面是本姓,这成了古时候女子的一个代号。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姓氏是一个宗族的传承,女子都是沿用了父亲的姓氏,如果改夫姓则代表背叛了自己的宗族和血缘,而且女方的姓氏代表着女方家族的势力与男方家族的利益结合,所以其实自古以来中国的平等观念就已经很强了。现今社会中,这一现象虽然有所减弱,但是也是一直作为传统而流传。
2. 妻随夫姓
在国外的女子结婚之后一般是随夫姓,尤其欧美国家与我们的观念不同。他们更重视的是自己的小家,而非大家族。欧美的民众并没有中国民众的宗族意识那么强烈,在他们的观念里,女子是应当从属于男子的,并且,他们更为重视婚后所形成的个人的小家庭,夫妻同姓意味着组成了新的家庭,离开了原生家庭,这样更易于家庭的管理。

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

同时根据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扩展资料:

女子夫姓:

1、女子长大后也要离开母家而许嫁,未许嫁的叫“未字”,亦可叫“待字”。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也要取字,供朋友呼唤。古人女子出嫁后不能用原来的姓氏,必须冠以夫君的姓氏,自己原本的姓氏只能称作”某某氏”。

2、古代女子嫁人后随夫姓,男的向自己心爱的女子求婚时候说“以我之姓冠你之名”意思就是我想要娶你为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

冠夫姓就是指女子在结婚之后,不再用自己的本姓,而是随了夫家的姓氏,冠夫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用夫家的姓氏,另一种则是用夫家的姓氏加自己的姓氏。

比如女子姓张,夫家姓李,那么该女子结婚之后的姓氏就成为了“李张氏”。冠夫姓被称为是古代夫权主义的一种产物。

不仅仅在古代的中国社会,在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也有冠夫姓这种说法,而且现在的日本以及很多的西方国家仍然保留着妇随夫姓的老传统。

据网络资料,在中国这种冠夫姓逐渐被改变是从维新运动时期开始的,而有明文规定是在建国之后,在1950年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夫妻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权力。这条规定则明确指出了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姓名权,而冠夫姓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之中。

扩展资料: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从法律上讲,女子嫁人后不用改夫姓。其目的是为了显示,在新中国,男女地位的平等
  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氏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汉族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传统,如今已经不多见了。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

中国古代为“夫姓 本姓”的形式,如马姓女子嫁与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王马氏”。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 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长陈方安生。

我都服了你了,我国什么时候改过夫姓我就想知道?我国新中国前都是保留父姓冠夫姓,你真就把西方呢套随夫姓和我国的冠夫姓搞一起了?你可醒醒。日本规定夫妇同姓,男随女姓,女随男姓都是可以,谁告诉你她们必须得跟男方姓了?西方法律无强制规定女要随夫姓,全凭自愿,真要说她们随夫姓呢也是她们从古代开始就一直呢样约定俗成而已。能问出这种问题你指定大概率是个男的,以后结婚的时候你问问你岳父,看看他愿意让自己女儿摒弃自个儿姓随你姓不?真就人家后继无人,你家皇子到处流落在外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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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于具施普: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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