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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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去 中国百姓金融网。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5、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7)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7、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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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17583153761: 票据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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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底步迈: 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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