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民族权

作者&投稿:钊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苏联解体有关吗~

苏联解体,是戈尔巴乔夫被西方和平演变思想冲昏了头脑造成的,与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毫无瓜葛。

是经济政策的错误导致了苏联解体,当时美苏搞太空竞赛,目的就是让苏联过于注重重工业,苏联就入坑了,本来民族经济就不好,虽然苏联太空竞赛是赢了一步,但是经济政策的弊端越来越大,最后解体了

1.对原苏联民族关系理论的反思

如上所述,建国近70年的苏联是在深刻民族关系危机和一场声势浩大的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解体的。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也是由多民族组成的联邦制国家,独立后所面临的民族关系形势与苏联解体前夕相似,因此,俄罗斯理论界和政治领导人势必要对原苏联时期的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对过去宣传的一些传统的民族关系理论观点加以批评或否定,力图提出一些基本上符合俄罗斯联邦国情的一些新的民族关系理论观点。首先,俄罗斯理论界对苏联时期宣传的“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各民族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的提法、“已经形成了各民族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的理论、“各民族不断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以及拉平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理论观点,进行批评和加以否定。其次,俄罗斯理论界对民族自决权、联邦制、民族文化自治、俄罗斯民族的地位问题展开讨论,其主要观点是:

(1)关于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权是原苏联民族关系理论的核心理论之一,苏联时期三部宪法均规定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当初,列宁提出民族自决的含义是各被压迫民族有摆脱异族压迫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自决权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享有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一理论对原苏联的国家建立和联邦制的形成以及民族工作产生过重大影响。俄罗斯一些学者认为列宁的这一提法本身意味着民族首先是民族共同体,就应当拥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只有承认民族政治独立自主才能使民族具有合法存在的基础,实质上是“民族民族主义”,在实践中很难保障每个民族都能实现自决。因此,民族主义可能导致某一个民族对政权的追求和奢望,对资源的垄断,甚至对文化信息空间也实行控制;而其他一些民族(小民族),也会不安于自己的处境,会在谋求民族自决权的口号下奋起抗争,要求建立自己的民族组织,甚至发生暴力和分离活动 。鉴于俄罗斯联邦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都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应当用“国家民族主义”来代替“民族民族主义”,即应当使生活在某个国家的所有民族懂得,这个国家是生活在这里的所有民族的国家,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国家。自决应当理解为“国家自决”,而不是某个“民族的自决”;应当用“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国家安全”、“国家军队”等提法来代替“民族利益”、“民族经济”、“民族安全”、“民族军队”等提法,这样才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因此,俄罗斯政府应当重新考虑并修正“民族自决”这一理论。

(2)关于联邦制。对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是否适合俄罗斯国情和是否有利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统一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俄联邦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阿卜杜拉季波夫为代表的观点,坚持贯彻和发展现行的联邦制,因为世界和俄国历史证明,不是硬性的单一制国家而是联邦制国家最稳固,俄国专制制度的垮台和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俄罗斯帝国推行的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前苏联名义上是联邦制而实际上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形成不适合俄国的文化多样性,特别是今天的俄罗斯,各民族不是昔日的状况,他们的文化有很大发展,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相关,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需求日益增长,硬性的单一制已无法胜任管理各种文化的职能。他认为需要及时解决中央与联邦主体之间合理分权,把完善联邦制作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防止俄罗斯联邦解体的主要手段和方向。二是主张废除联邦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其代表人物是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他认为俄罗斯有100多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委曲和不满,都要求得到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今天在车臣发生战争,明天就可能在其他地方发生战争,按民族特征组建国家永远是导致多民族国家内部发生冲突和战争的主要原因。他提出取消各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实体,建立一个俄罗斯共和国,这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办法。三是目前继续保留民族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但要大力发展地方自治,逐步使民族与区域自治脱钩,把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改变为以地方自治为特征的联邦制。这种观点是以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和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季什科夫为代表,他认为原苏联采用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既是苏联发明,也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俄罗斯继承了原有的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立即取消或改变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今后发展方向必须作出抉择。他主张继续保持原有的共和国的同时,扩大以俄罗斯人为主的边疆和州的权限,使它们与共和国平起平坐,并且逐步淡化“民族观念和意识”,大力发展地方自治,特别是要发展民族文化自治,从组建民族自治实体的思路向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思路转化,以满足民族自我意识增长的需求。最终,俄罗斯应是走美国式联邦的道路,使俄罗斯的各个地区都能做到人权和公民权真正高于民族权。

(3)关于民族文化自治。在无产阶级革命期间和苏联建立过程中,列宁是坚决反对民族文化自治的,而是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此后,在苏联时期一直把这一理论作为批判对象,直到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民族学界才开始重新评价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并基本上加以肯定。俄罗斯独立后,理论界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实现民族权利和民族利益的有效形式之一,世界上其他许多民主国家把这种制度作为实行联邦制的一种补充措施。他们认为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对发展民族关系有以下几点益处:鉴于俄罗斯联邦多数人口没有生活在本民族自治实体中,这种方式容易被接受,也容易克服民族国家的局限性;民族文化自治的实质是针对民族问题的,容易满足各民族对语言文化和精神上的需求,这是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艺术和民族自我意识的有效方式;民族文化自治不是通过上层官僚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基层组织的主动性、自我组织和普通人士的广泛参与来实现的;民族文化自治不损害其他民族集团的利益,实行起来较方便和容易。

(4)关于俄罗斯民族的地位问题。俄罗斯理论界出现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动向,即有些人竭力否认过去苏联时期存在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在民族关系中推行过“俄罗斯化”政策。列宁、斯大林推行的是一条“反对俄罗斯人的方针政策”,其主要依据是列宁和斯大林不准许俄罗斯人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并且支解俄罗斯土地,把俄罗斯的土地分割给少数民族。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些俄罗斯学者主张把今后的民族工作的重点转向俄罗斯人,要公开提出俄罗斯人问题,促使俄罗斯政府在制定法律以保护少数民族感情和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要求少数民族承认、尊重和考虑俄罗斯人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中的客观重要地位,这是俄罗斯民族关系中的最主要问题。1996年6月,在叶利钦总统批准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中也强调,“俄罗斯民族是俄罗斯国家体制的支柱,它的自我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国家的族际关系状况。俄罗斯民族的需求和利益应当在联邦发展纲领和地区纲领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各共和国和自治实体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经常得到考虑”。由此可见,俄罗斯学者关于俄罗斯人的地位和利益问题的观点已被俄罗斯政府接受和采纳。

纵观上述俄罗斯学者关于对过去民族关系理论反思的观点,可以看出他们正在积极探讨一些新的理论依据,以便维护俄罗斯联邦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而且,他们又以反思过去民族关系理论政策和工作中的教训为名,竭力突出俄罗斯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借此鼓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同时,在重新评价列宁的民族理论时,由过去苏联时期全面肯定转向全面否定。

2.关于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观点上的变化

如上所述,俄罗斯民族学界对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加以全面否定。俄罗斯领导人也从苏联解体的教训中认识到,过去过分强调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特别是在苏联成立条约和苏联三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可以自由退出联盟,这种宪法形式上的双重主权理论,实际上等于为民族分离主义闹独立和退出苏联制造合法依据,因此,现在他们在公开场合尽力避开提民族自决权问题,逐步弱化民族自决权意识,并在新的立法形式上取消共和国的主权字样和退盟权利。例如,1992年3月公布的俄罗斯各共和国草签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条约着力强调指出,应当保持俄罗斯联邦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要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版图内实行民族自决权。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划分权限,而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和在其相应区域内独立实施权力,在遵守联邦国家主权的同时,也要遵守联邦主体主权宣言。在这里,对民族自决权和共和国主权已加以限制。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仅在前言中提到维护历史上形成的统一国家前提下,遵循公认的民族自决,在宪法正式条中未涉及民族自决权。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宪法坚持俄罗斯联邦中央的主导地位,宣布俄罗斯联邦具有主权,联邦主权遍及它的全部领土,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说取消共和国和其他联邦主体的主权,但已没有这方面内容。1996年6月俄罗斯总统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只字未提民族自决权,也未提及联邦主体的主权,实际上已从立法形式上取消了共和国及其他联邦主体的主权,以便消除民族分离主义分裂国家的法律依据。

3.弱化民族权利,主张人权和公民权高于民族权利

过去,苏联1924、1936和1977年三部宪法都明文规定各民族平等是一条不可更变的法律原则,苏共和苏联政府在其他有关民族关系文献中也都突出强调,要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甚至苏共领导人宣布苏联“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了各民族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形成了“各民族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各民族正在越来越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这样一来,民族平等不仅是苏联长期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且等于向世界宣布苏联已不存在民族矛盾和问题。可是,从1922年12月苏联成立到1991年12月苏联解体的实践表明,实际上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很难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特别是过去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人数很少的落后民族,在几十年内不可能在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上达到发达的大民族的水平。何况,苏联有130多个大小民族,法律上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国家实体和民族自治实体也只有50多个民族,而大多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实体和民族自治实体,还有7000多万各民族公民生活在本民族共和国和自治实体之外,在语言文化上也很难与当地主体民族做到完全平等。人类发展历史也表明,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不可能每个民族都具备成立自己国家和自治实体的条件,更难以达到在经济和文化发展上完全平等。因此过去长期以来,苏联在法律上突出各民族平等,实际上一方面起到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治意识,增强少数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少数民族意识到自己与大俄罗斯民族是不平等的,加剧他们的不满情绪。随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历史上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苏共处理民族问题的错误被揭露出来之后,许多民族包括俄罗斯人都认为过去受到不公正待遇,对国家和政府生产强烈不满情绪。他们都高呼为了实现民族真正平等,就要实现民族独立自主,诸如加盟共和国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实现国家独立,自治共和国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升格为加盟共和国或国家独立,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成立共和国,许多没有自己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建立自己的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实体。这种以民族平等为口号而要求实现民族主权的思潮,终于导致一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运动,从而加剧了苏联解体的进程。

现在,俄罗斯理论界和领导人总结苏联解体的教训,从俄罗斯民族关系状况实际出发,认识到宣扬民族平等而实际上又做不到各民族真正平等,这会激发少数民族的不满情绪,增强他们的独立自主意识。因此,俄罗斯领导人接受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理论观点,即主张人权和公民权利高于民族权利,各民族居民在公民权利上一律平等,不突出民族平等和民族权利,以逐步淡化民族自我意识。为此,在俄罗斯发布的《俄罗斯联邦条约》、《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关系问题的《俄罗斯公民和睦协定》等重要文件中,均没有阐明民族平等和民族权利的内容,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前言中笼统地提到,要在维护历史上形成的统一国家前提下,遵循公认的民族平等原则,而宪法的正文也没有规定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条文。不过,这些文件都一致强调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人权和公民权要优先的原则。例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条约强调,为了保持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历史上形成的统一国家和保持联邦境内各民族共和国领土完整,应当把实现民族和谐、信任和相互尊重作为主要目标,因此要实行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优先原则。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人和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是俄罗斯国家的崇高责任。1996年6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进一步强调说:各民族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俄罗斯民族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承认人是最高价值,加强俄罗斯全体公民精神道德的一致性和共同性。

从上述俄罗斯关于民族关系理论观点的变化来看,俄罗斯理论界和当局对过去苏联时期传统的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的理论观点逐步加以修正或否定,力图把西方发达国家流行的人权和公民权高于民族权利的观点移植到俄罗斯来,以便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

列宁有关民族权利的论述;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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