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辞退的有关文件规定`

作者&投稿:卓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文件~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
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我们是内蒙古自治区上世纪80—90年代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就此问题,三年来我们带着97年国办发32号文件及国家四部委92年42号文件上访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信访部门、自治区各级部门和政府,恳请转交我们如诉如泣的上访材料,但信件如泥牛入海,偶有几次面谈,也只是推诿、敷衍,三年来,我们望眼欲穿,三年来,我们备受煎熬,迫不得已采取这样一种方式,请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历史再一次作出最终的裁定。
什么是民办教育、民办教师,提起这个带着“耻辱”的称谓,勾起了我们一段如烟的往事,民办教育和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年代的一个特殊产物,它记载着中国农村教育危难艰辛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文革前后,国家百废待兴,教育风雨凋零,一大批风华正茂的知识分子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默默的走上了讲台,一干就是十年、二十年乃至三十年,用占世界不到0.78%的基础教育经费,完成了占世界19.81%的适龄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史上矗立了一座不朽的丰碑。我们虽然文化不高,更没有受过系统的正规教育,可我们是奠基灵魂的启蒙老师呀,我们是接力赛跑传承知识起跑的第一棒人,我们传承了中华民族教育的源远流长。正因如此,党和政府没有忘记,在92年国家部委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讲到: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现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种诚恳高度的评价,就是对我们民办教师功过是非的最好的历史定位。无疑使我们由衷欣慰的是,这种历史的肯定也为我们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导向和法规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总是说教师的职业是崇高的,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们总将教师比喻成“园丁”,他们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用智慧塑造,为祖国培养了一代又一代栋梁之材。我们也总是这样形容,教师在今天和明天之间架设金桥,在现实和理想之间铺设跑道,我们也总是承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要用眷眷之情,赤诚之心来报答培养我们的师和父。听着这些褒奖和赞美,我们心里更不是滋味,一道道光环,一张张荣誉曾经催化着我们要为这一事业奋斗终身。然而几十年过去了,暮然回首,讨要我们曾经失去的东西,公平与公正,我们才恍然领悟到“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的真正含义。但我们还是坚信,这不是党和政府希望看到的结果。
民办教师告别历史舞台近二十多年,遥远的被人淡忘,但历史总归是历史,是任何人、任何时期不能抹杀的了,我们一定要尊重历史,倡导我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也恳请各地的党和政府真正理解,把握民办教师的有关政策,真正理解92四部委文件“五字”方针的实质内涵,而不应一棍子把我们“拒之门外”,更不能对我们的三年的艰辛上访久拖不决。
我们认为,任何事业的兴起与发展都是一代一代传承奋斗的结果,没有前代英烈的抛头颅洒热血,哪有共和国的如日中天,没有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完成,也就没有我国农村人口素质的整体提高。
尊敬的领导,我们这些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参加的老教师,由于种种原因无缘工作到95期间,可我们有幸苟延活到了今天,殊不知有多少当年的民办教师“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倒在了曾经热爱他们的讲台上,倒在了贫困交加的地头,倒在了为生活的煎熬而奔波的异地他乡。他们眼睁睁的走了,永远也看不到民办教师问题会重见天日,活着的人只能用无尽的思念来告慰他们的英灵,“安息吧”,下辈子别在当教师。
人民教师是社会的脊梁,民族的支撑,人民教师所做的贡献更是无与伦比,民办教师作为这个群体的组成部分,在特定的时期为农村教书育人,感天动地,他们的忘我精神闪放过夺人耀眼的光芒。正如内蒙古乌兰察布兴和县宣传部张部长说:“我们喝水不忘挖井人,我们有今天都是当年民办教师教育的结果,民办教师不但奉献了青春,还作出了巨大贡献,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呀……!”
我们希望更多的张部长、李部长能做出这样理性的认识,希望党中央作出英明的决策,了我们一个心愿,圆我们“真正园丁”的梦……
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地区被辞退的全体民办教师
2009年4月15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民转公”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管理工作。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应继续留在农村学校工作,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具体保证措施。

我是一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在河北省大城县任教十多年,因为我的户口迁出了大城县,(我是外省人,在大城县深受欺辱,无法生活下去,就离开了此地)国家给的补贴我就享受不到,我也是为大城县的教育付出心血,做出贡献的。为什么就因为户口不在就将我度之门外不能享受这个待遇。我今年六十岁了,打工无人用,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请求政府让我也能享受政府给的补贴待遇。谢谢!

我是1988年通过考试录用的通辽市代力吉镇一个村小学的民办教师,我在村小学教了15年的书。被辞退到现在,国家没有给予我们任何补偿。为什么?

九霄云外书生
要求国家给建国以来从事过全民公办中小学义务教学工作,无过错解聘解除合同及辞退职的老民办,老公办,老企业公办教师当年实际教龄全国统一的教龄补贴。因昔日的艰苦教学条件无私奉献而给予“善后”教龄补助,应一视同仁。有的省份限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给,这是不对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养老保险是公民自愿参加,个人行为。不能以此为借口,造成新的不平等,剥夺老民师等因昔日教育贡献老来照顾的象征性补偿式待遇。

民办教师与原民办教师、私办教师不能混淆!

第一、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中国在特定条件下的历史称呼(名词),不容篡改!

1、民办教师这个称呼(名词)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我国到1977年全国有近五百万的民办教师,占当时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6%!近五百万的民办教师、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我们的政府、民办教师加上民办教师的学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民办教师这个称呼(名词)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影响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呼(名词),是不容篡改的!

2、民办教师: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他们是国家、集体办学的公办学校教师!他们是教书的农民!他们具有农民和老师的双重身份!他们是“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师”!他们就是业已成为历史名词的中国民办教师!

3、民办教师是穷国办大教育的历史产物。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民办教师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为中国农村教育事业默默耕耘,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师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呼(名词)!

4、他们都不是民办教师

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扫除文盲运动的扫盲教师、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生产小队办或多队联办的耕读识字班的教师、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公办学校的临聘教师、解放初期及以前和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私立学校的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都不是民办教师!

5、现在私立民办学校的教师叫私办教师。

第二、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1、中央文件中只有民办教师没有出现过原民办教师!百度(含搜狗、360、互动)百科词条只有民办教师,也没有原民办教师。

2、原民办教师在近两年在一些省的说法中才出现。

比如广东省《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A、如果将方案中“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的“原民办教师。”更改为“民办教师。”因为有前提条件,所以意思是不是完全一样呢?!既然一样,为什么要加上一个“原”字呢?

B、方案中的原民办教师,意思是指的是1993年3月27日(各省的时间有差异)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干了或者没得干了,而离开教学岗位的哪部分民办教师,现在要给他们补贴的那些人!并不是所有的民办教师。

3、即使一定要有原民办教师或原“民办教师”,也是指的现在要给他们补贴的离开教学岗位的哪部分民办教师!把所有的民办教师都叫做原民办教师,是不允许的!其实民办教师大部分都已转正,而民办教师这个名词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专指我国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并且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近五百万民办教师!民办教师与原民办教师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4、大家都知道,不是什么名词前面都可以加上个“原”字的,是不是这个理!


84年以前辞职的民办教师可以算工龄吗?
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内地干过民办教师,在新疆退休能算工龄吗?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

民办教师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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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民办教师没有转为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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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3年民办教师能否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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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育部门和政府机构支持的平台,民教信息网坚持公平、真实和公开原则,致力于民营教育的规划和发展,执行教育部指令,支持院校建立完善的数据库,连接企业和学生,打造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机构框架民教信息网由教育协会、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研究机构和教育专家组成,地方教育部门作为特聘顾问单位。加入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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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浦伊曲: 我也是老师,背着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天,只要你快乐就好,家庭幸福比什么都重要.无需证明什么,因为你有技术,像你重要的人到那里也行.好运气会光临你的,你会转正的.祝福你和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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