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亿造价的“金丝木屋”,老人为了保护文物上交给国家,后来如何?

作者&投稿:有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古董文物 法律~

有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埋藏的古董一律国有,任何发现人私自处分的可以依据刑法328条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将私人古董卖给外国人要求有有关部门的准许出口证明,否则如果系禁止出口文物则可能依照刑法325条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回答:
如果是挖到古董转卖的,视是否恶意、数量、古董是否文物,处罚从罚没违法所得开始,轻重不等,比较复杂。总的来说,如果只是单件的普通古物(不涉及各类遗址、墓葬、化石群;也不涉及国家保护文物)的,至多就是罚没所得,外加警告、罚款,不会太重的。

祖传古董外卖的,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就只是一般商业行为,没事的,顶多就是因为没有按照程序报关,被海关罚款。如果涉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刑法规定的很明确、清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2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八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四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
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二十五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二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三)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文物的复制、拓印、拍摄等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家里有一些原木家具的人,都清楚木头家具也分很多种木。有一种木头称之为金丝楠木,这种木头十分珍贵,就算是在古时候也比较难寻。金丝楠木比其他木材质要更加的坚固,不容易腐蚀和倒塌。由于金丝楠木极少,很少有人能够寻到真正的金丝楠木家具。

就在湖北地区有一户人家的房子是用金丝楠木搭建而成的,在当地这户人家的房子非常出名,甚至有专家给这个房子进行了一个价值8亿的估价,但是这个房子的持有人却将这一套房捐赠给了国家,相信很多网友都十分好奇这件事情。

今天要讲的这个金丝楠木屋的持有人姓杨,这位杨先生家里环境比较一般,自身身体由于岁数增长的缘故不是特别好,到后面已经没有劳动的能力,没办法赚钱养活自己,靠着政府发放的低保过日子。后来杨先生家要面临拆迁,众所周知拆迁都会得到一笔很可观的赔偿金和房子,日子也会有很好的改善。可是杨先生拒绝了这个拆迁,反而把自己这套房捐赠给了国家。

对于杨先生而言,这套从祖上一直流传下来的房子非常珍贵,而且他自己本身也知道金丝楠木的稀少。为了能够保住这套房不被拆迁,杨先生到处寻找懂得鉴定的专家,对祖屋进行鉴定。有着权威的专家鉴定完后都十分惊讶这么一套金丝楠木能从祖上这么完好的保存到现在,还跟杨先生估值了这套房屋的价格至少在8亿。

杨先生得知这个数字十分惊讶,虽然自己小时候家里人就一直说过要保护好自己的祖屋,但是并没有人告诉过他祖屋那么的珍贵,因此杨先生更加坚定要将房屋捐赠的念头。因为杨先生自己本身比较贫困,所以想通过国家去保护好自己的祖屋,这也是他为什么一定要选择捐赠的缘故。对于杨先生的这个做法,很多网友表示换到他们自己身上做不出来直接捐赠的豪气,相信换到很多人身上都没办法在特别贫困的时候还能做出这样子的举动。

如今杨先生这套价值8亿的金丝楠木房捐赠了之后,政府派来了专门的人员对这个金丝楠木房进行了保护,并且将这个金丝楠木设为文物。将这个金丝楠木设置成了当地的一个景点,让很多慕名前来的人观看。因为考虑到杨先生家里贫困的情况,政府也给予了一些资金的补偿,杨先生的家庭也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杨先生也时不时会回到这个原来的家里,走一走看一看。



8亿造价的“金丝木屋”上交给国家,后来挺好的,因为没有相关的消息在媒体和新闻里出现了,所以消息不得而知,祝福他生活美满幸福吧!

后来老人的这个举动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国家给予了老人一家足够的补贴,老人的生活也很美满。

他得到了国家的嘉奖,还给了一些补助,他现在与家人生活非常安稳,也很自由,过得还可以。


当初捐了“价值8亿”金丝楠木屋的贫困户,如今过成了啥样?
但是如今湖北有一位老人在发现自家祖屋的价值之后,却并没有选择变现,而是选择捐出“价值8亿”金丝楠木木屋,如今成了什么模样?金钱和享受的贪求不是幸福 在外界看来直接捐出“价值8亿”金丝楠木木屋的人,即便不是土豪,也应该是小康小富的家庭,但是木屋的主人杨大爷事实上在发现自己房屋价值之前,是...

价值8亿的木屋捐给国家后,住在里面的“贫困户”现在怎么样了?_百度知 ...
因为只有他没有住上住上砖瓦房子,还在一个木屋里生活了那么久。后来才知道这座木屋是用昂贵的金丝楠木这种木材建造而成的。要知道在我们现在的年代,这种木材已经很少了,并且我们都知道越少的东西越贵,所以这种木材非常的昂贵。其实在这座木屋被作为旅游的景点之前,看着就有很久的历史,也经历了许多...

千年金丝楠木的珍贵之处在哪?
前段时间在微博上看到恩施夷水侗乡景区有处木屋全手工制作,最主要还是金丝楠木这种木材里的“黄金”打造的,十分罕见,据专家保守估值都要8个亿。但今天要说到的还是有关金丝楠木,这种最早应用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木材,因存世量稀少,木材质地细腻,一直是中国人作为佛珠手串的上等原料。在...

湖北一位贫困户大爷,为何住的房子却是金丝楠木屋?
听完老人的话,专家便告诉这个老人说他的房子原材料大部分都是金丝楠木,所具有的价值大概在8个亿左右。一听这个数字,老人十分惊讶,他竟然不知道自己的房子竟然如此值钱。为什么金丝楠木木屋会这么值钱呢?《本草纲目·木一·楠》说道:“有楠生南方,气甚芬芳,为栋梁、器物皆佳。盖良材也。”这是对...

金丝楠木木屋能用多久
1. 金丝楠木制成的木屋可以使用数百年。这种木材因其出色的耐腐蚀性能而能够保存极其长久的时间。2. 金丝楠木,也被称作雅楠,属于樟科楠属植物,在中国主要分布在四川邛崃、峨眉山以及四川与云南交界地带。3. 文献记载表明,在所有的金丝楠木中,四川产的金丝楠木质地最优,它被列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金丝楠木的价值这么大,为什么不能种植一些呢?
社会各界都制造了困难,是否应该拆除。如果开始施工,房子会被损坏。老人考虑后,决定把房子捐给国家,把旧木屋转让给著名的旅游景点“楠木老屋”。 总结 在当代社会,黄金楠木已经被炒到了很高的水平。一些投机者想种楠木,但没有人能坚持下来。近年来,受到了一些富人的高度赞扬。首先,市场上的金楠木...

我想给我家金丝熊DIY一个小木屋,用什么胶水或其他之类的对他没有伤 ...
正品乳白胶保证环保无毒(成分都没有毒)。但如果用木做,中国的木工技术能做到不用一根钉只用木头就做出一间住人的大屋。

怎么才能让金丝熊进小木屋
可能是因为木屋里有胶水味。如果熊熊不肯进木屋那就随TA吧~熊熊造的窝可是很舒服的呢!TA自己舒服就好~我家熊熊造的窝实际上就是一个团满棉花的坑。睡的时候TA会钻进坑里然后把自己身上盖一层棉花!可舒服了。

金丝熊不进小木屋睡觉怎么办?
可能是因为木屋里有胶水味,或者是刚刚来不熟悉,过几天就会好一点望采纳

临海市13937637766: 湖北大爷拆迁才知道老宅值8亿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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