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多分的楼房的户合法吗

作者&投稿:殳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拆迁前分户能多分一套房子吗~

房屋拆迁期间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办理分户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就包括派出所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分户。

扩展资料: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公证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供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1. 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住房面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
2. 国家法律执掌大框架、把握大方向,地方政策因地制宜,把握细节。因此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的多元化方式。
现实中拆迁补偿的依据需要根据不同的拆迁安置项目来进行考量,是否与户口直接相关也依决定于地方拆迁政策的变化。各个项目的政策不同,补偿依据也会有所区别,但一定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相对调整。
3. 比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将户口作为补偿依据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介绍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拆迁补偿费的内容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费

不足45平方米要补齐差价只需交一半。被拆迁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具体补偿请查看:“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市民关注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如获省人大批准,该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地补房”为基准和以往的补偿方式双方协商不同的是,新条例明确了以“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的原则,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规划部门在审批该住宅建设工程规划时,应考虑被拆迁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增加10平方米改善面积每房增加10平方米。新条例规定,就地房屋补偿的,应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不足45平方米要补齐差价只需交一半。被拆迁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两种情况不能补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不足25平方米,按25平方米计”的规定;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按45平方米补齐,按50%房款缴纳差价”的规定。■货币补偿“随行就市”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补偿金;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计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的平均销售价),计入拆迁补偿金。异地房屋补偿,拆迁人则应提供和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而在以前的规定中,补偿面积的单位计算标准为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市场评估确定价格至于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究竟如何确定,新条例也做了明示。条例规定: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统计部门应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这改变了过去的政府定价行为,让政府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监管上。■拆迁前需多方公示除了提高补偿标准,新条例还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了多方位保护,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拆迁不得暴力胁迫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确定计划停“分户”条例中除了包括国家拆迁条例规定的: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之外,还规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列入计划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暂停相关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统称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置实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七)回迁、安置。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抄录核实户口手续。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房屋估价手续。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有关营业执照。停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七)搬迁、回迁时间。第十五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二)被拆迁人情况;(三)安置意见;(四)补偿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拆迁通知发布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第十七条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待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第十八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娈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置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置、补偿条件。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安置结果,接受监督。第二十条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内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第二十三条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建、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第三章拆迁安置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屋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公场所证明。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置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置人口:(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般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置人口的;(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面积。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条规定就地安置标准的部分。异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置到位。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平方米。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按前条规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的统一标准缴纳;(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被拆迁使用人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置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置。被拆迁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员中有职业的)因拆迁安置需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申请所在单位资助,有关单位可酌情给予资助。被拆迁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权。被拆迁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已由本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的面积不再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足额缴纳购房价款。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类区的划分,每降低一个类区,每户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足额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按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可就地或异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拆迁商业、服务业铺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据规划设计的可能和原房屋情况予以安置,或划片统一安置。拆迁工业用房,可根据规划需要异地安置。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按其功能要求应当就近安置的,应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异地安置的,可异地安置。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由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可比照两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异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第三十五条公有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迁时,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并给以适当经营性补偿。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经拆迁人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对被拆迁人可按原使用面积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比照应安置的非住宅房屋同安置的住宅房屋的商品房差价确定。被拆迁人也可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买断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不再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异地安置增加的面积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第三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判迁让的房屋,迁让期未满或迁让期已满中止执行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受让人,由现使用进在迁让期或中止期内住用,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四章拆迁补偿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给被拆迁所有人以补偿。被拆迁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对房屋实行行政代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迁时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补偿和安置。第三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第四十条拆除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费,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被拆迁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例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但被安置者须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调换产权,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作价补偿。第四十二条拆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证据保全。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价结算价款。第四十四条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价款。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原租赁关系主体不因拆迁而改变。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所有人对其被拆迁房屋要求一部分作价补偿,一部分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人协商选择其作价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通知限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第四十八条拆除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能、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对拆迁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被拆迁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应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第五章搬迁、过渡和回迁第五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假两天。第五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被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对拆除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使用人协商议定,协调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勘估确定。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三条多层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工程临时过渡期限为十八个月;建筑

动迁的补偿分2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置换。很多地方货币补偿现在采用的是先给货币,再由被拆迁人购买平价房或者配套房的指标。你那里的动迁,实行的是数“人头”--按户口确定补偿的政策。可以知道,动迁组给你们的平价房指标,是给予相应的安置对象的;这个在你们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条款。拆迁人没有分配这四套房子的权利,他只有处分自己那一部分房子的权利;如果在拆迁合同或者其补充条款中没有详细的分配方案,产权人或者无房户可以优先挑选---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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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小淀镇拆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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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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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13334894972: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 -
丘朗贝力: 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

平江县13334894972: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 超安、少安部分面积 什么意思??? -
丘朗贝力: 安置房应该是分49.54.64,三种户型,如果你选择49的 而你家的实际有效面积是50,则剩下的1平米按钱补偿给你,相反 如果你想要54平的则需要补足剩下的四平米钱

平江县13334894972: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属违章建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
丘朗贝力: 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已经签署,说明双方已经对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了确认,不管是否是违建还是合法的,协议已经生效.

平江县13334894972: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平怎么办? -
丘朗贝力: 按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

平江县13334894972: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怎样处理 -
丘朗贝力: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

平江县13334894972: 拆迁细则算是法律法规吗,如果拆迁细则规定30平米拆迁只能分一套房屋,户口多能多要吗 -
丘朗贝力: 那个属于行政规章、虽然没有法律那么大效力,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相关具体问题有一定执行力 我感觉你说的应该是危改、或旧房改造项目,如是,那么家庭人口多、家庭结构复杂的情况,是允许多还迁一部分面积的,如果是低保、残障等那么还将享受一定政策优惠

平江县13334894972: 违章建筑在拆迁中的赔偿问题 . -
丘朗贝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说据此明确了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统一...

平江县13334894972: 房子拆迁赔偿安置违反法律法规,我该怎么办 -
丘朗贝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

平江县13334894972: 洛阳市拆迁补偿办法 -
丘朗贝力: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第二十三条 拆迁...

平江县13334894972: 农村拆迁祖孙四代住在一个房子里,拆迁时可多向政府提出多分住房吗. -
丘朗贝力: 补偿的标准是按房产的面积计算,安置房是按人口来计算(须正式户籍人员),可以具实向政府提出安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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