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计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委)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自治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县(市)人民政府、行委所在城镇容貌标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装饰。第十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建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装饰。第十一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和管理景观灯光设施。第十二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等处设置霓虹灯、广告标牌、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还应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超过设置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并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逾期未拆除的,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交通、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康体健身、求知探险等活动并提供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保护范围的区域。第四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景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旅游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

  对开发保护旅游景区成绩突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第九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专业机构编制旅游景区规划,由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旅游景区规划提出开发建设方案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给予办理立项、供地、建设等手续。

  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利益,合理补偿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损失,积极引导、支持当地群众发展旅游项目,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景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等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特色,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规划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游览导向、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各类游乐设施及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运营安全。第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核定的区域以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其他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开矿、采石等活动。

  旅游景区内不得堆放、贮存、处置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门票和旅游景区内服务项目(包括游船、观光车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办法由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镇管理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城镇水域、道路交通、市场监管、城镇绿化、环境保护、应急事项等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城镇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执法规范的城镇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创新城镇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城镇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七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工作,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城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第八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对城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城镇管理目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州城镇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管理责任,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其他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的城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镇管理职责:
  (一)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排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门店招牌、城镇照明、城镇道路(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二)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三)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秩序;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客货运输以及物流场所等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等的监督管理;
  (九)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的监督管理;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证照、药物回收秩序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牧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城乡接边地带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城镇畜禽屠宰等的监督管理;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城镇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日常整治活动;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参与城镇管理活动。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公民参与相关城镇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对于城镇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有权对城镇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拔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海拔最高点达到4877米,最低点为民和县马场垣乡的1644米,而全州平均海拔主要分布在2675-3200米的区间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简称海西州,位于青海省西部,是青藏高原北部的一个自治州,在地理位置上南接西藏,北临甘肃,西出新疆,东靠青海省的海北、海南藏族自治州,地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是怎样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西北部,面积广阔,总面积为32.58万平方公里,占青海省总面积的45.17%。主体区域为柴达木盆地,占地25.66万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的78.76%,是四大盆地之一。该州于1954年建政,初始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区,后经过多次更名,最终在1985年定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有哪些主要的矿产资源?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拥有多样化的自然资源。动物界,州内共有196种野生动物,其中62种被列为国家一、二类和省级保护,其中包括16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雪豹、蒙古野驴等,还有16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豺、黑熊等。省级重点保护的动物有20种,如鸬鹚、苍鹭等。柴达木盆地被誉为“聚宝盆”,拥有57种已探明...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气候特点和自然资源如何?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高原大陆性气候区,气候特征表现为四季不分明,日照时间长,太阳辐射强,昼夜温差显著。年平均气温在-0.5°C至5.2°C之间,年降水量和蒸发量差异较大,范围在16.7毫米至487.7毫米和1353.9毫米至3526.1毫米。州内自然资源极其丰富,柴达木盆地被誉为"聚宝盆",拥有独特的矿...

海西蒙古族自治州在哪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青海省。首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的西部,地处青藏高原的腹地。这个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如煤、盐、石油等。此外,海西州还拥有壮丽的自然景观,如湖泊、草原和雪山。这里的气候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冬寒夏凉,日夜温差大。其次,海西蒙古族藏族...

海西蒙古族自治州在哪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部,北临甘肃,西接新疆,东与青海海南、海北藏族自治州相连,南与青海玉树、果洛藏族自治州毗邻。东西长约837公里,南北宽约486公里,全州总面积32.58万平方千米,州域主体柴达木盆地面积25.6万平方公里。1952年撤销都兰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属于哪个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属于青海省。海西州是全国唯一的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现辖格尔木、德令哈、茫崖三市,都兰、乌兰、天峻三县和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共有35个乡镇,其中镇21个、乡14个,街道办事处8个、村(牧)民委员会305个,社区居委会87个,全州城镇化率为72.12%。因居青海湖以西,故名海西。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何时设立县级的阿尔顿曲克哈萨克族自治区?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历史沿革可追溯至民国时期,当时属于都兰县的管辖范围。该地区历史悠久,古时为羌地,汉代东部为先零卑禾等部落的活动区域,西部则为“?羌”族的牧地。唐时,这片土地隶属于吐蕃腊城节度使管辖,至宋代归属宣政院。元代,大部分地区属于甘肃行省沙州路,部分受宣政院宣慰司管辖。明...

海西州有几个县几个市
海西州有3个县、3个市,分别是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1、德令哈市:“德令哈是蒙古语“金色的世界的意思。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治、教育、科技、文化中心,也是海西东部经济区中心。2、格尔木市:地处青海省中西部、青藏高原腹地,大体可分为盆地高原和唐古拉山北麓...

青海有哪些州
1. 海东市:位于青海省东部,是青海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这里交通便捷,经济发展较快,同时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遗迹。2.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的北部,是藏族的主要聚居地之一。这里有着独特的藏族文化和美丽的自然风光。3.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处青海省西部,是蒙古族和藏族的主要聚居地。这里...

那坡县13362003887: 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律网 -
司马洁芬利: 一、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那坡县13362003887: 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这句话是哪本规范里面的如题,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 -
司马洁芬利:[答案] 这话一听就是燃气公司说的,标准不可能写这样的原话. 我刚刚翻过: 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

那坡县13362003887: 为什么我的公积金绑定不了银行卡? -
司马洁芬利: 可能是银行卡进入睡眠状态了.1.银行卡在睡眠状态下无法绑定公积金.2.银行卡睡眠状态是指银行卡卡内无余额,超过一年至两年时间内不使用,银行卡自动转为睡眠状态;若想激活银行卡,可以凭身份证到开户行进行激活.3.主要银行对睡...

那坡县13362003887: 工伤工伤骨折一般赔偿多少钱
司马洁芬利: 工伤工伤骨折一般赔偿多少钱?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由劳动部... 根据《我国工伤康复条例》第十条和《工伤病伤康复管理规定》的规定,生活护理费...

那坡县13362003887: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哪些内容
司马洁芬利: 石桌、草皮、围栏,包括单位用地、社区公园、喷泉,包括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石凳;(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二)生产绿地、工业园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花卉、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