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6修正)

作者&投稿:黎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是多层1-6搂开发商是否要按国家规定要装节能减排的太阳能?~

各地太阳能强制安装新规定
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设计安装。但如建筑已使用了节能技术,如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以及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广东: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要求“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深圳: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珠海市具备太阳条能集热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安徽:将建筑层级提高至18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出台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举措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山东:12层以上楼房须利用太阳能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河北: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新规定指出2012年开始,具备条件的12层至30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求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强制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支付使用。
湖北武汉:18层以下高楼必须装太阳能
近期,武汉城建委出台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应达30%以上。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使用。
黑龙江: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吉林:推进7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吉林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将在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未来几年,吉林省将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吉林省住建厅要求,城镇6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7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9个国家示范市、县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吉林省计划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36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
辽宁锦州:新建六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的六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下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六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应用。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建筑面积30%以上。
辽宁:《沈阳市建委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
文件规定:1.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浙江宁波: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新建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层,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
宁夏:设区市城区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陕西西安: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保,西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开发商如果没有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就不能获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时候就不能通过。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选用产品合格、质量优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成套技术产品,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建设部门将对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标准要求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不定期向社会发布。
上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天津:《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海南:《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2.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均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原文转自:太阳能联盟网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 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 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处以停止个人执业一年。

  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自: 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节能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第六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民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民用建筑材料和产品以建筑节能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名义销售的,可以在销售前分别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备案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名单。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依法对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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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县15124635583: 请问从哪里可以查到民用建筑节能处罚方面的条例? -
播楠氯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

栾城县15124635583: 宁波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是多少 -
播楠氯唑: 咨询电话 0574—96309-1 监督投诉电话 0574—87315391 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公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4楼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扩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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