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例

作者&投稿:采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事实举例~

案例一: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本案中,教师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学生刘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由学校对有过错的老师马某进行追偿。另外鉴于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学生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行为人马某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二:
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案例三: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200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莲塘某中学,上第四节课的时候,有十几名高一(1)班的学生因未完成李老师头一天留下的6道数学作业题,便遭到每题抄写1000遍、一共6000遍的体罚。
作为高一的学生,面对这个令他们胆战心惊的天文数字,只是逆来顺受,没有及时反映到校长那里,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某小学二年级老师惩罚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出了个“损招”。200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12名学生(7个男生,5个女生),当众脱裤子,并在教室里转一圈示众,班主任还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
3、据《云南日报》报道,4月3日晚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晚自习。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3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学生用粉笔头互相打闹;
聂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聂老师还认为张波是假装晕倒,抓着头发拎起又补了两个耳光。过了几分钟,不见张波起来,惊慌失措的聂老师连忙叫上10多个学生将张波送往乡卫生院抢救。晚上9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的学生现场目击: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孩子说,去上村乡中学不是读书,是坐牢,环境太恶劣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
教师以暴力侵犯我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可谓贻害无穷。

【事故经过】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本案中,教师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学生刘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学生刘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由学校对有过错的老师马某进行追偿。另外鉴于马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学生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行为人马某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小名是一个中学生,他成绩一般,他时常与妈妈顶嘴。他妈妈为了了解他的内心世界,有一天,他妈妈趁小名不在家时,撬开了柜锁,偷看了小名的日记。他妈妈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受到法律的惩治。

来个经典的作业多到影响自己的睡眠时间,娱乐时间以及锻炼身体时间,体罚,变相体罚,都是的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什么的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

未成年人不上学违反保护法的哪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干预,提供必要的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预防...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来成年人坚持()的原则。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企业招用童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一条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 )与保护相结合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将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或卖淫者,将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者,再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需先申请复议者,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涉县15643628247: 下列行为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简要说明理由. 1.“女子无才便是德”,小兰的父亲让正在就读初二的她辍学. 2.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被班主任老师罚... -
栋祝苏子:[答案] 答案: 解析: 1.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2.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有关规定; 3.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4.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涉县15643628247: 下列行为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 ①七年级学生小林学习不好,被父母打了一顿 ②某中学明文规定不许学生进入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场所 ... -
栋祝苏子:[选项]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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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祝苏子: 1.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

涉县15643628247: 下列行为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校保护规定的有() ①学生小明吸烟,老师对他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②教师与学生一起庆贺生日 ③为了维护课堂秩... -
栋祝苏子:[选项]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②③④ D. ②③④

涉县15643628247: 有没有关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急用 -
栋祝苏子: 上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引逗同学玩闹不慎摔倒受伤.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

涉县15643628247: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例 -
栋祝苏子: 来个经典的作业多到影响自己的睡眠时间,娱乐时间以及锻炼身体时间,体罚,变相体罚,都是的

涉县15643628247: 跪求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例或案例.(学校方面)速度呀!政治老师要查的! -
栋祝苏子:案例5: 北京源海学校案 去年《华夏时报》曾经登载了一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取缔了一所叫源海实验学校的打工...

涉县15643628247: 6. 下列选项中,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 ) -
栋祝苏子:[选项] A. 小王在家里抽烟,被爸爸发现,香烟被没收 B. 小张想到附近的网吧上网聊天,结果被工作人员拒绝 C. 小陈因为课堂上和同学讲闲话被老师批评 D. 13岁的小李因为没有考出好成绩而被妈妈赶出象门,露宿街头

涉县15643628247: 娟娟今年16 岁,其父亲在收了同村某青年的大量钱物后,强迫她与该青年结婚,其父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_______的规定[ ] -
栋祝苏子:[选项] A. 家庭保护 B. 社会保护 C. 司法保护 D. 学校保护

涉县15643628247: 日常生活中侵犯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
栋祝苏子: 灯塔市吉顺综合商店于2007年5月份,从商店门前一中年男子手中,购进假冒“五粮液”白酒24瓶,单价每瓶340元;购进假冒“国窖”白酒6瓶,单价每瓶340元;购进假冒“剑南春”白酒6瓶,单价每瓶138元.购回后以代销的方式,销售亿迈隆超市和乐福多超市.共计销售额9.876元.2008年1月18日被灯塔市工商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假冒白酒,罚款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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