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作者&投稿:壬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媒体牢记自身职责,客观,公正报道事实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失法律的权威性;而在西方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理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的产生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则是消极的,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司法语言讲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指有确凿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着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特别就传媒对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了越来越多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应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应限于意见范畴,不应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应带有民意审判的意味。   第四,要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并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三)   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频繁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它只能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因此,应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越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因此,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从长远考虑,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普通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 ?!?   (新闻传播)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
  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我的妈呀,是同学么?哇哈哈哈哈……自己查资料手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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