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冯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机关事务局三条列一办法一意见是什么~

关于征求《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本文来源于: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机关事务局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9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

  传真:0731-89990715

  联系人:黄旻

  电子邮箱:shehuilifachu@163.com

  网址:www.hnsfzb.gov.cn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单位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实行集中办公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区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方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进公务用车、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经费管理一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定额与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机关运行的需要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差旅、会议、生活保障等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实物标准,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工作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三公经费管理〕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并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得自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第十一条 〔考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资产形态和性质,依照职责分工,针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统计评价等各环节,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结合岗位职责、工作情况、机构编制数量,分类拟订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编制本机关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日常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本机关资产的日常管理,不得将本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本机关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各部门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予以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

  调剂使用或处置机关资产的,应当及时调整有关机关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机关用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订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功能分区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统筹考虑安排机关用地。鼓励政府机关实行集中办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的产权管理,统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部门应该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权属与使用管理〕政府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使用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日常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具体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工作,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日常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制定并组织实施同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和目标考核办法。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淘汰高能耗设施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拟订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议、国内差旅和出国境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不得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职责及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定期组织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节约型机关建设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举报投诉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情况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规建设办公用房 或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公务用车配备与更新、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费、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机关资产的;

  (四)组织与会议无关的考察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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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6〕4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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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主管省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度,开展绩效评估,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进公务用车、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际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制定本级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八条 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工作的,相关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的规定,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并依法予以公开。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编制本机关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批准部门预算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行机关通用资产的统一配置。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闲置资产处置制度。各部门闲置和低效运转的机关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
  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机关资产的,应当及时调整有关机关的资产账目。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功能分区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统筹安排机关用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办公用房面积和建设装修标准,公平配置和集约利用办公用房。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权属登记,实行统一的产权管理。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计划的维修项目,列入财政预算组织维修。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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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国土资源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怎么样?
临汾市国土资源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是2000-01-31在山西省临汾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临汾市鼓楼南大街161号。临汾市国土资源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1000719829215H,企业法人常军寿,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临汾市国土资源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处置罚没的...

供电服务工作心得范文精选合集3篇
到目前为此共对向阳南北路、八一北路、解放路计户进行用电普查,查出高价低接52__,追回电费约__元...举办的《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经营管理》学习班;年先后二次参加省局组织oracle学习研讨班;年还参加省电力...该书主要包括计算机的基础知识、文字处理软件的使用、公文处理软件的使用、lousorganizer(事务管理软件)的...

机关单位3度以下才能开空调,你对这个规定怎么看?
12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布紧急通知,规定年根儿前市级单位办公区气温在3℃偏下有何不可开空调。浙江省能源局勤俭节约处工作人员称,冬季浙江省内能源供应护持旁压力百倍大,省政府的行政键钮将领衔听命,倡议勤俭节约,但居者用电会使劲护持。本条社会制度初愿是好的,让机关带头首倡节俭...

文登市18911926110: 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 搜狗百科
宿谦银治: 1、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的对象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在编教师也是事业单位人员,所以是包括的.2、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

文登市18911926110: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否行使强制执行权 -
宿谦银治: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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