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隐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设区的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五条。三、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对《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二)将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修改为“税务机关应该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国徽是什么时候写入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在1950年设计完成后,其宪法地位与国旗、国歌一样,在我国历次宪法修改中一直得到确认。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此后,历次宪法均对此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来历如下:一、国徽的初步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设计,始于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在设计和创作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二、国徽的图案元素 国徽图案以红色为基调,中心部分由金色的天安门城楼和飘扬的五星红旗组成,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哪个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哪个场所应当悬挂国徽?()_百度...
【答案】:B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宪法宣誓场所;(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的成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机构应悬挂国徽: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四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是外交部;七是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此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可悬挂国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 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可以”并不等同于“应当”。D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哪个场所应当悬挂国徽?()_百度...
【答案】:B 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二)人民大会堂;(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五)宪法宣誓场所;(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中国国徽的含义简单易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是由___确定的。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选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来历:1950年,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图案通过后,由梁思成推荐,清华大学建筑系高庄规范并简化了国徽的几何设计图稿,于当年8月最终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务院会议室召开的关于国徽使用、国旗悬挂、国歌奏唱办法及审查国徽图案座谈会上...

赛罕区19670458995: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怎么计算 -
连罗妇宁: 河道维护管理费属于地方费用,各地收费比例不一样,也有很多地方不交这项费用.如:安徽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徽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八号令.标准:《安徽省水...

赛罕区19670458995: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什么明细科目 -
连罗妇宁: 列支“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赛罕区19670458995: 河道管理的内容 - 水资源执法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连罗妇宁: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水资源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赛罕区19670458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哪些内容?
连罗妇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主要内容如下: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 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 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 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赛罕区19670458995: 河道两边多长算国有土地? -
连罗妇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 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