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申报人是否在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作者&投稿:闳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六次人口普查如何进行?~

经国务院批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此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在市人口普查办召开的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顾兖州介绍,人口普查就是“画地图、查房子、数人头”。画地图就是把北京市行政区域划分8万多块后,把调查员分到各块,分块负责。查房子,就是要查清8万多块内的所有建筑物。最后一项就是根据房子入户调查。
与以往不太相同的是,今年人口普查之前,将先查清北京280万到300万栋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代,建筑结构是钢混、钢架还是砖木的。普查结果将报市住建委,住建委依据这些指标为房屋定级,然后根据相关级别,分批进行抗震加固。
此次人口普查还首次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这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增加外籍人口为普查对象,也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安排有外籍人口居住地区的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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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

全国财政或将投入80亿元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据悉,今年进行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近7亿元,如果依照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央财政投入占比全国各级政府投入的1/10计算,今年全国各地投入或将达到70亿元,再加上中央投入的近7亿元,全国财政投入或将达到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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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人口普查的次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成功进行过5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我国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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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一、总则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地方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五十二)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五十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十四)本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口普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申报人是在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第六次有关全国人口信息的调查。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此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增强社会公众对人口普查工作的认知度,规范“中国人口普查—2010”标志的使用与管理,经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从2009年11月2日起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启用“中国人口普查—2010”标志。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范围: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全员制普查,也就是说普查将涉及到每个家庭和个人,将做到调查员入户中调查。普查将涉及性别、年龄、婚姻、住房、就业和迁移等多个方面。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申报人是在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第六次有关全国人口信息的调查。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此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扩展资料: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全员制普查,也就是说普查将涉及到每个家庭和个人,将做到调查员入户中调查。普查将涉及性别、年龄、婚姻、住房、就业和迁移等多个方面。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A.是

要的

需要申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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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六次人口谱查是什么
答: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逐户逐人地进行调查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的年份实施。2010年开展的是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普查登记工作?答: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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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结1 为更好地开展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上级人普工作精神,提升人口普查工作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认识,清波街道人普办根据区人普办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在8月2日至8日期间,分别组织了街道人普办成员、社区指导员和普查员、全体社工共计180余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是由区人普办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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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15628202010: 申报人是指户主还是普查员? -
拓广北豆: 1.你说的是人口普查吧?申报人是户主 2.这次人口普查包括房产和人 3.房产里面住了几个人是否为房主 4.房主有几套房产一目了然了 5.这下国家下大力量了估计以后不会再有人投机房产了 6.国家的人口普查缺谁也不行

尚志市15628202010: 人口普查非要交户口本吗? -
拓广北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要求: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逐户逐人进行填报.由申报人签字确认!并不需要交户口本.登记时可以由申报人口头申报,也可以递交可以表明身份的证件给普查人员登记.

尚志市15628202010: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
拓广北豆: 人口普查只是填表,不需要指纹,并且会给你的个人信息保密.请防范借普查名义采集你的信息.

尚志市15628202010: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 -
拓广北豆: 人口普查分短表和长表,短表户编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民族、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长表分户编号、户别、本户应登记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住房用途、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间数、建筑层数、承重类型、住房建成年代、主要炊事燃料、有无自来水、住房内有无厨房、住房内有无厕所、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住房来源、月租房费用、还有就是除了短表上的,还有普查时居住地、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户口登记地类型、户口性质、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工作情况、行业、职业、未工作原因、三个月内是否找工作、能否工作、主要生活来源、婚姻状况、结婚年月、生育子女数、生育状况、身体健康状况.

尚志市15628202010: 人口普查表上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
拓广北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04-19 10:25:4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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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广北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申报人应如实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2、人口普查与上户口是两回事,人口普查不会将超生信息交计生部门.3、上户口只收取工本费,每个孩子都应该上户口,当然违反计划生育的孩子要缴纳计生罚款,罚款多少各地有法规规定,一般是当地年人均收入的数倍. 采纳为最佳答案 修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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