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东西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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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里的规定,里面详细说明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一)《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7篇)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7篇)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8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4篇)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4篇)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7篇)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4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六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可以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里的规定,里面详细说明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合法程序

  • (一)《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7篇)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7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8篇)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4篇)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4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实务专题9篇)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9篇)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规定
(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二、侦查机关怎么扣押物品扣押物品包括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公安机关扣押东西要什么手续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相...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
1.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必须进行妥善保管。2. 对于涉嫌犯罪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3.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事实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进行没收或销毁。4. 对于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解除查...

经过什么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有:1、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2、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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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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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3、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

公安机关可以在不立安的情况下扣留财物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在不立案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扣押财物。但是,也有例外,如在巡逻中发现违禁品,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接扣押违禁物品,但到达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后,应立即进行立案,并补办扣押清单或者其它手续。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处理
1.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相关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处理。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财物时,需确保其安全并制作详细清单,以便于案件审理和后续处理。3. 在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这些财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4. 对于被害...

猇亭区17267165604: 公安局扣押物品需要什么手续戓收据 -
段干严金熊: 侦查机关有扣押、查封财产的话是需要告知当事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很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猇亭区1726716560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后 应走哪些程序 -
段干严金熊: 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

猇亭区17267165604: 派出所扣押百姓私人合法财产需出示什么证件 -
段干严金熊: 没有什么证件是可以扣押合法财产的. 既然是合法的,公安机关就不会扣押相关的财产的.

猇亭区17267165604: 公安局要抱走我的账本,有什么手续吗
段干严金熊: 要有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或调查取证决定书.并且为你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的账簿名称、册数等.

猇亭区17267165604: 公安局执法人员无任何手续可以随便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吗 -
段干严金熊: 不行. 必须有扣押清单.

猇亭区17267165604: 交通警察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应履行哪些扣押手续 -
段干严金熊: 交通事故一般就扣车,不应该扣押其他物品,扣车的时候会出具一份扣车单,然后让你签字.

猇亭区17267165604: 尊敬的市长你好我是一个普同老百姓请问公安部门扣留东西是不是要给开扣留证
段干严金熊: 应该有扣押物品清单,而且在扣押时应有见证人,扣押完持有人或所有人要在扣押清单上签字,见证人也要签字.(我不是市长啊,市长哪有时间看这个)

猇亭区17267165604: 侦查机关扣押书证、物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段干严金熊: 扣押物证、书证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

猇亭区17267165604: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应如何处置 -
段干严金熊: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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