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院受哪个机构监督?其经费来自哪里?

作者&投稿:麻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美国的最高法院,谁来监督?~

  美国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拥有最高司法权,其判决为最终判决。9名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如无失职,将终身任职。

  美国宪法对司法的有关规定 受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和洛克(JohnLocke)的影响,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把司法独立作为美国建国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人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於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美国的缔造者之所以如此看重司法独立,也是由於乔治三世迫使殖民地的法官服从於他的旨意,使他的压迫政策畅行无阻。推翻英帝国统治后,美国的缔造者便将司法独立写入宪法,希望用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防止它们滥用权力。 美国宪法对司法的规定相当简明扼要。在第一章将立法权授予国会、第二章将行政权授予总统之后,宪法第三章将司法权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并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工资待遇、司法权的范围等等。除第三章专门讲述司法之外,第一章和第二章也有少量涉及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一、联邦司法权属於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若干下级法院。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得终身任职并领取薪酬。该薪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将司法权交给最高法院,至少在文字上界定了司法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区别,使国会和总统不得插手司法领域。这样,美国的建国者用宪法的前三章分别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归属,明确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在将司法权授予法院之后,宪法马上谈到法官的任期和工资等相当琐碎的问题,这种安排初看起来令人费解,实际上却是出於维护司法独立的根本考虑。在殖民地时代,乔治三世可任意决定法官的任期和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官对行政部门的依从。所以,在宪法缔造者眼中,法官的任期和工资待遇构成了司法独立的一个根本问题。通过规定法官的终身制并给予他们稳定的、较优厚的工资,宪法试图杜绝法官为了保全职位和薪水而在处理案件时屈从於外界压力,有失独立与公正。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审议和认可后,由总统正式任命(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条)。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缔造者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在相对独立的同时,又要彼此制约的意图。由行政和立法部门掌握联邦法官的来源,使行政和立法部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司法部门的意识形态,彼此协调工作,同时也防止由不称职的人员掌握司法权力。这条规定也说明联邦法官不由民选产生。这种安排同法官可以终身任职的规定一样,都是为了司法活动的独立与公正。倘若法官由民选产生,他在判案时就不免要考虑其选民的利益与态度。倘若他没有终身职位,就更要自觉不自觉地照顾其选民的利益,以求再次当选。规定法官由总统任命和参议院认可,并享有终身职位和固定工资,可以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维护司法独立。因为总统和参议员都是经民选产生,由他们任命和认可联邦法官,基本上也属於民×程序。
  所有弹劾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或联邦法官)的案件须由国会(而不是司法部门)负责。弹劾案件必须由众议院发起(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由参议院审理(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弹劾的依据必须是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各种重罪与轻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四节)。
  (一) 法官的任免 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如何任免法官都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美国政治实践中,对法官的任命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而对法官的罢免,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於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条)。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作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例如,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共和党人都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而民×党人则都是民×党总统任命的。虽然过份地偏向本党成员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这一作法已为美国各方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在美国历史上,利用自己对法官的任命来积极干涉司法部门的总统并不少见。因为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总统在理论上可以任命无数新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从而使最高法院成为本党的一个堡垒。这方面的一个极端例子来自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 )。 当他的“新政”在连续几个案子中遭到最高法院的抨击后,罗斯福试图任命六名新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希望藉此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九人增到十五人,从而使亲“新政”的人成为多数。罗斯福与最高法院这一次较量的结果是最高法院改变态度,转而支持“新政”;罗斯福也因而放弃任命新法官的打算。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今,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直限定在九人;只有现任法官因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退位,才有等额的新法官加入。但从上述例子来看,这一既成事实也并非铁板一块。 如果说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如前所述,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於国会(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於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四节),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Henry Claiborne)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目的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 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更因为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国会并无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正常的司法。 所以,总的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法官在就任后基本上不会失去职位或薪酬。美国司法界的一个著名说法是艾森豪威尔(Dwight D. Eisenhower)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两个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意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 但即使如此,总统(或国会)也对该法官无可奈何。因为法官可以相对独立於立法和行政部门,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应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 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监督 由於法官非由民选产生,所以不需对选民负责,同时也很难说对国会负责。 因此,如何对他们的司法活动进行质量监督,就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前所述,总统对法官的任命和国会对法官的弹劾,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从背景、阅历、专业知识与能力上讲,被总统任命的法官通常都能胜任工作。他们的道德品格在任命过程中也已通过审查;如果在任命后出现违法行为,国会可使用弹劾手段,解除他们的职位。 但是,总统和国会对法官的监督又是有限的:总统在任命法官后便基本失去了对该法官的控制;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不由总统等非司法官员过问。 由於同样原因,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任何法官都不必担心国会将对他进行弹劾。 国会对法官的罢免权因而对他日常的司法活动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作为习惯法国家,美国的判决体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子都采用判决书的形式。判决书的体例通常是:一、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做客观的描述与总结;二、评介原告与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先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对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做出判决。在理想情况下,判决书就是一篇完整、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他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感到信服。一件案子判决后,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 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质量也有著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案件在美国一直是传媒报导的重点。尤其是比较著名的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全国各大报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都会有详尽的报导。近年来,更有摄像机进入法庭,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作现场实况转播。轰动一时的辛普森(O. J. Simpson ) 案是近期最明显的例子。据称全美有近亿观众从电视上观看了该案的现场审理和判决。目前,全美各大电视台都设有专门的司法节目,邀请司法界人士评论时下的重要案件。近几年又出现了一个专门的“法庭电视”频道,全天播放美国各地的司法新闻,报导和分析重要的案件,等等。一些地方性的案件,也常有当地媒体做详细报导。 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教育美国公众、使他们懂得宪法和法律、熟悉司法程序、了解法官的判案等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同司法判决书一道,大众传媒把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充分地展露在公众面前,使公众成为司法活动的监督。由於司法的透明度,法官也因此勤谨办案,以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名誉,维护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

由国库管,但是使用必须由国会决定(这是美国国会的宪法权利)

美国其他法院受 美国最高法院 监督。

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经费来自国家政府 从老百姓纳税所得。


中国法院听命于谁(哪个机构)
政治上听命于党,责任上听命于法,目的上听命于民。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级别高
法院与检查院不能比较。法院和检察院均属司法机构,有着不同的职能,没有谁比谁更牛一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说案件的审判是由法院独立完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什么地位
立法机关。

法院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构
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国务院同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管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级,国家主席,政,军,法,检。是合作关系,不是领导关系。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服务,

哪个部门管法院
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正)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

中国最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务院吗??
国务院 是政府部门,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最高法每年都向人大报告工作。所以不 是哪个行政机关管的,而是平行的部门。司法部门理论上是个独立的部门,依法行使司法权,任何个人,集体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审判机关。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

检察院能管法院吗
检察院不能管法院。检察院和法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存在管理的问题。法院和检察院受人大的监督,任何机构都无权干预司法独立。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检察院是...

我国的广义上司法机关具体有哪些?
司法部司法局司法厅,是统领整个司法机关的最高权力组织,受其领导的机构包括:法院、检察 院、律师协会、律所、公证处等等。司法机关:所有能够行使司法权利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中国的司法机关,广义上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 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人民法庭职能: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中国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2、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章贡区18745122943: 美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 -
闻骆乐托: 美国联邦法院的经费是由联邦司法系统内的联邦司法会议在征求法院同意之后,做出预算报告,也就是告诉国会下一财政年度要用多少钱,但法院不用亲自交给国会预算报告,只需由白宫转交.也就是说,虽然报告是白宫交的,但联邦法院不能更改!国会收到后进行审批,如果审批通过,法院在每年10月1日财政年度开始后就能得到经费.如果未通过,那法院关门是可能的,但国会可以通过一个连续运转决议来让法院继续运作.要提到的还有两点:1、 国会批准以后,还要总统签署才可以拨付司法拨款.2、各州法院的经费由各州负责.因此州法院不得不与州政府妥协.

章贡区18745122943: 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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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18745122943: 美国联邦法院是如何受到制约的?请高手解答!
闻骆乐托: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三权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分别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掌权.他们几个机构是相互制约的答案补充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军队最高统帅,总统的重大提案或政策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才能有效; 国会是立法机构,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对总统据有弹劾的权利,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签署才能有效; 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一任命便是终身,可以判定总统或者国会的某项行为违法或违宪这个是你要的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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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骆乐托: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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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18745122943: 美国的参众两院各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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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骆乐托: 没有特别整理过,有以下分制度的形成,仅供参考: 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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