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满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守党和国家的通信机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及一九六四年邮电部党委颁发的《邮电部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当前电信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电信部门为党和国家的通信服务,经常接触国家机密。全国各局、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做好通信保密工作。第三条 全国各局、站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对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包括营业、值机、处理、投递、机线维护及生产管理等人员,下同),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对所属各单位通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电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 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通信保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保 密 范 围第五条 电信通信保密范围包括:
  一、 通信网路组织、线路电路分布、通信机房、战备通信设施、保密电话号码及无线呼号频率;
  二、 为保证重要通信任务进行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 为党、政、军机关提供的重要通信设施;
  四、 用户通信内容,各种报底、纸条,以及涉及用户使用通信情况的各项记录事项;
  五、 有关国家机密和通信机密的文件、统计、图表、记录和资料;
  六、 电信资费的计算依据和尚未公布的资费方案;
  七、 其他应保密的事项。第三章 保 密 规 定第六条 电报通信:
  一、 机密电报必须严格按照机密电报处理办法的规定, 接受、传递、 处理、投递和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办理。机密电报报底、纸条(包括作废纸页、纸条)保管期满后,必须及时焚毁,不准作任何利用。
  二、 凡收报地点有有线电路的, 机密电报应经有线电路拍发。 收、转报局在无线电路(包括微波、短波及特高频电路,下同)上工作时,经常注意对方来报,遇有机密电报,应立即通知对方改由有线电路传递。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机密电报经无线电路传递后,必须通知发报人或拍发业务公电转知发报人,并详细记录备查。
  三、 各类电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由分发、 传递; 绕转或重发电报,必须按规定制度办理,防止错发失密。
  四、 各类来报必须严密封固, 方可派出投送。 投送电报必须使用报袋,严防丢失、错投。未经送妥的电报,不得让人拆阅;投送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拆电报。
  五、 各类电报的报底、纸条,在传递、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严格按照规定交接、收存、保管和调阅,防止丢失短缺。报底、纸条、回单等除因工作需要调阅外,不得携出报底间, 也不得借与无关人员。 报底间除报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六、 保管期满的报底、纸条,如售与当地纸厂化浆的,必须严密包装,指派专人负责押运,直至投池化浆,严防中途丢失。如当地没有纸厂,应及时焚毁,严禁远程运售,也不得作其他使用。
  七、 电传电路已发过的撕断纸条,以及有关电报的作废纸张、纸条,均应投入专用的纸箱或纸筒,由指定人员定期收集焚毁,不得散乱丢失。
  八、 用户要求查阅、抄录或拍照电报报底、回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或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检查、扣押电报,必须提出正式书面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除此以外,不得将电报内容及有关情节告知任何人。第七条 电话通信:
  一、 特设专线台不准接入无线电路,严禁在特设专线台上接续国际电话和外国人挂发的国内电话。
  二、 特设专线台之间,原则上应配备专用有线电路,如与长途台合用,应在合用电路上加装切断长途台电路的保密装置。
  三、 特设专线台和党政市话专用局用户挂发的长途电话,防空情报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首长电话和会议电话,以及用户要求经有线电路接续的长途电话,应保证全程经有线电路接续。
  有线电路发生障碍或仅通无线的地方, 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后, 方准在无线电路上接续。
  四、 接续电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述、证实制度,不得接重电路或用户线,防止接错、接重失密。
  五、 接续电话过程中必须进行监听时,每次监听时间不得超过三秒钟,严禁在一条电路上或一个用户通话中连续监听。
  特设专线台用户通话中不准监听。
  六、 在接续电话过程中,不得让用户听到局间通报和局间、局内的业务联系情况。
  七、 接续长途电话时,受话局不得将保密电话号码告知发话局和发话人。如需要知道电话号码,请发话人直接向受话用户查询。
  八、 保密电话号码(指规定范围内的保密电话)以及该用户的名称、住址,不得登入普通电话号码簿,查号台不予查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有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守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邮电部门担负党和国家重要通信,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是党和国家的通信部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邮电部门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第三条 邮电部门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邮电部门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第五条 邮电部主管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邮电部门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各级邮电部门要对所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责,积极采取保密措施,开展保密教育,进行保密检查,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第六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邮电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邮电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建立保密委员会。邮电部直属单位、省会邮政局、电信局、计划单列市局,地、市邮电局建立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分管保密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的工作。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成员由涉密较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保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省会邮政局、电信局、计划单列市局的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要明确办事部门,配备专职保密干部;邮电部直属单位和地、市邮电局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要明确办事部门,根据保密工作任务,设专职或者兼职保密干部;其他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保密工作,明确兼职保密干部。第九条 邮电部保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规章,组织确定、调整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三)管理、指导、协调邮电部门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四)组织邮电对外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协助主办单位制定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
  (五)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保密干部;
  (六)组织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
  (七)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八)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第十条 邮电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部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在邮电部保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委员会的各项任务,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邮电部门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职责任务。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第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依照《邮电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第十三条 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于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报单位;
  (二)非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所在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
  (四)申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填报国家保密局制发的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第十五条 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时,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该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时,邮电部主管业务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可对邮电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直接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做出标志,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涉密档案的解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办理。


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密集高低和数量多少是保密要害部门的确...
1.保密要害部门的含义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必不可少的单位或者部门,泄露此类部门的机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严重损失。这些部门主要包括军队、外交、金融、能源、科技、交通、电信、水利、公安等领域的单位。2.密集程度的确定标准 密集程度是保密要害部门被划分为哪一级别的重要性依据。衡量密集...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

保密小知识问答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

保密基本常识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六)保密工作由谁负责? 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责任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___百度知...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保密级别最高的是绝密。此外,根据《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

国家秘密的具体秘密事项有哪些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工作的五个原则
全程化原则 全程化原则,就是坚持国家秘密在哪里,保密工作就在哪里,按照严格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实现全过程、全范畴、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全过程,主要指国家秘密存在的整个生命周期;全范畴,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区部门、行业系统、领域区域等各个方面;全方位,主要指全部管理对象;全天候...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使用什么等法律...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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