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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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2000)051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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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及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41号),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严格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把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勤政廉洁、团结奋斗、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根据中央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部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范围是:司法厅(局)党组(党委)正、副书记,司法厅(局)正、副厅(局)长,监狱管理局局长、政委、党委书记。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司法行政干部。今后,任免司法行政部门的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的同意;任免调动党组(党委)副书记和行政副职,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然后再做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司法部要加强对副省级城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了解并及时向市委提出调整、配备领导班子的建议。副省级城市司法局正、副局长任免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时报司法部备案。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协助地方党委把协管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好。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下工作:
1.对协管干部的配备、调整、奖惩提出建议,并参与地方党委对拟任人选的考核、考察工作;
2.协助做好协管干部的定期考核和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5.向地方党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协管干部的交流工作;
6.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对协管范围内的干部,要坚持全面深入地考核了解,经常向地方党委反映情况,主动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
  四、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政法工作,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政绩突出。(四)知法懂法,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执法水平。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五)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工作作风雷厉风行,办事坚决果断。
任职的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在政法部门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三)年富力强、年龄不超过55岁,地(市)县(区)司法局局长应更年轻一些。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五)没有从事过政法工作的新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须先培训后上岗。(六)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为了做好双重管理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协管干部档案副本,及时将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厅(局)年度工作总结和纪检监察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司法部。
  六、司法厅(局)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经地方党委批准后,司法厅(局)应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将填写好的《后备干部登记表》报司法部,以后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履行双重管理工作职责。要加强同地方党委的联系,紧密配合地方党委的工作安排,抓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推荐后备干部,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对违反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组通字(1999)41号)文件规定,不遵守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征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的,应拒绝其上岗就任,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照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89)司发人字第047号)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协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上报我部备案。

您好:
司法部办案程序规定
一、政策起草和宣传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和调节
1、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4、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参与国际司法事务
1、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2、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4、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档案工作,使之有效地为司法行政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行政档案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司法行政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公证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新闻书稿档案、基建档案等)和声像档案。第三条 司法行政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宝贵财富,属党和国家所有,由各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是司法行政建设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行政系统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档案机构。档案工作要由一名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档案科(室),地(市)、县司法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处级劳改、劳教单位均应设立档案科(室),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部属各政法院校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教委第六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置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
  司法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的档案工作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档案人员应政治可靠,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档案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鉴定、销毁、移交工作;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对本单位文书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对所属单位及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 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所有的各门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顿、立卷并按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接收案卷。接收时应严格按照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对接收的档案,按照门类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分类方案,各门类档案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分类后按案卷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和档案收进登记表。
  接收的档案,在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密卷在封面左上角盖密级章(解密、降密后随时更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相应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框架,对本单位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做到办公室、阅卷室、库房三室分开。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要坚固实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尘的要求。室内要保持清洁、通风,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购置档案装具、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机、吸尘器、复印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六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照片、底片等声像档案,应单独妥善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和损坏,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核查档案,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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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14.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政务院设立的部门,其中包括司法部,负责主持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司法部门是干什么的工作
8.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9.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警务管理和督察工作,协助管理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10.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司法部负责主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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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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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

兰考县18968497302: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方式是什么 -
亓石可元: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网上报名,7月份去各地司法局现场确认,9月份进行考试.

兰考县18968497302: 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要到什么时候拿法律职业资格证? -
亓石可元: 如果你是大三学生,那么通过司考后,是等到第二年7月份毕业了,凭毕业证书向报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至于什么时候能拿,要看申请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如果你不是在校生,毕业了参加司考,通过后,一般是当年12月1日至2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年的三月份拿证书.只要你知道分数,通过了合格分数线,就可以联系律所,到律所实习了.

兰考县18968497302: 司法部秘书局长是谁?是什么级别? -
亓石可元: 根据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没有名为秘书局的机构,只设置有办公厅,承担以下职责:拟定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现任办公厅主任是肖义舜,正厅级.

兰考县18968497302: 工人的工钱要不回来司法局管吗 -
亓石可元: 这不是司法局的职能管辖范围,司法局不管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行政部门管的.

兰考县18968497302: 在厂里离职了 工资不发,当时说好了打在卡里现在让本人取 车费谁拿 -
亓石可元: 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因此单位没有在当事人办理离职的同时结清工资和费用,就连承诺的事后打到工资卡也没有做到,这种情况无论口头还是书面承诺,都是说明单位违约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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