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作者&投稿:鱼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全市域、各行业“一盘棋”!杭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管理-工保网

一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都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相关管理部门涉及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商务部等,且各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往往造成政出多门、规则不一的监管难题。
针对招投标市场的分割局面,杭州市以专业分工为依据,宏观搭建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由建设部门上报市政府出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由建设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园林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构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具体而言,杭州旨在于全市域打造横纵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在此基础上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并结合配套措施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1、构建全市横向和行业纵向的“六个统一”
在去年年底实现了电子招投标应用“1+14”(市本级+14个区县市)全覆盖的基础上,杭州深入招标投标全流程,横向上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政策、交易平台、评标专家的“三统一”,纵向上在不同行业间实现了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监管系统的“三统一”。
在招标环节,《杭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版)》在市、区(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间实现了统一,并严禁擅自改变招标方式、违规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项目电子备案平台则通过统一的CA认证、软件接口标准向企业全面开放。

在评标环节,通过出台《杭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统一十大评标办法、建设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上线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能力,杭州市着力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客观公正性。
在横纵统筹外,杭州市还明令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保建筑业企业在杭州全市域范围内都能公平、公开地承接项目。
2、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统一开放
通过减少地域、行业、人为因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影响,杭州市一方面致力于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的局面,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也意在将招投标还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而在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招投标市场中,通过以市场供给为基础、以采购需求为宗旨对资源进行精准的供需匹配,招投标这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经济择优作用,招标人也能够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以最低的代价、满意的质量、合理的时间购买建筑产品,从而使投资发挥最好的经济效益。

还权市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还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企业聚焦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最终带动建筑市场整体发展。
与此同时,杭州市也针对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强调了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规制性作用,包括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推动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以引导建筑业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取胜”。
3、配套措施综合跟进
招投标“一盘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深入推进也离不开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围绕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屡禁不止的围标串标乱象,杭州市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补充了视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和视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以强监管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围绕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杭州市贯彻浙江省于去年10月下发的《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围绕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建筑业企业造成沉重负担的保证金制度,杭州市遵循浙江省于今年6月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一方面要求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另一方面也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领域实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制度的监管,并部署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

不止杭州,近年来多地纷纷出台招投标“一盘棋”改革配套措施,如湖南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也于9月出台《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和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也囊括其中。
坚持全市一盘棋,调动各方积极性,将有助杭州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而通过发挥“一盘棋”的聚合力,权责交叉、多头监管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权责统一、充分竞争的建筑市场也将不再遥远。

有的,该投标办法是2003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文号是七部委【2003】30号令。具体内容你可以可以登录百度在比比招标网网新规解读查看。

  招投标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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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13861347266: 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
臾曼赐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南和县13861347266: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调整 -
臾曼赐禾: 3月7日,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正式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针对当下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共有12项重大调整: 扩大“可不招标”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南和县13861347266: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求高手知道吗? -
臾曼赐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里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一,针对上条款,如果是招标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如果是招标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而且和与招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南和县13861347266: 自行招标和机构招标的条件? -
臾曼赐禾: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

南和县13861347266: 2017工程招投标,变化有哪些 -
臾曼赐禾: 针对行业呼声很高的招投标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做了要求,住建部也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最低价中标做了说明.有前提的最低价中标 为了遏制市场上屡屡出现的“恶意低价中标”...

南和县1386134726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50条,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臾曼赐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情况之一; 你写的情况和人家说按废标处理的情况一字不差....这要不是废标都怪了 只要有盖章或签字之一都不会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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