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工作条件?求解答

作者&投稿:勤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规定国家对哪些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

  所谓特殊管理,既包括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技术、设备、操作、防护、自动报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知识。

  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高毒作业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且配备专用间以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此类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劳动者结束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应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带出至非高毒作业区域。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工作条件?求解答...
1.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以及专用的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此类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空间。2. 当劳动者结束高毒物品作业时,他们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至非高毒作业区域。3.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事使用高...

从事使用使用高毒物作业的单位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评价
1.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前,必须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被安排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调离发现有职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
(一)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确保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用人单位应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事故通风设施。同时,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什么颜色的区域警示线
作业场所若使用高毒物品,必须划设红色区域警示线,并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这些警示说明需明确指出所涉及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潜在后果、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救治方法。此外,针对高毒作业区,还应安装通讯报警设备,以保障工作人员安全。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什么颜色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对于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使用黄色警示线。警示线应位于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至少30厘米处。现场警示线分为三种颜色:红色、黄色和绿色,分别传达不同的信息。红色表示禁止和阻止;黄色用于提醒注意;绿色则提供允许和安全的指示。在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具体...

用人单位设立需符合哪些条件并办理哪些手续才能进行有毒物品作业...
作业场所需设置黄色和红色区域警示,提供中文警示说明,详细说明危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治(高毒作业场所尤其)。新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若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必须进行预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防护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并经过验收(strong>第十三、十四条)。变更作业项目或使用高毒物...

经常接触次氯酸甲醛属于有毒作业吗及相关规定
经常接触次氯酸和甲醛确实可能属于有毒作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时,必须遵守一系列职业卫生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当隔离,并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于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还应...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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