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作者&投稿:芒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仍以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当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当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



当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 隐私的意识和观念,在人类始祖以树叶遮体时,就已朦胧形成。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距今仅百年的事情。通说认为,隐私的概念最早是美国人萨姆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他们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私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内容为个人对其身事物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思想、情绪、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2) 隐私要也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隐私权立法旨趣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的,因此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3)。同时,涉及到大众的利益,法律必须进行衡平,给人们一个获取信息的渠道和一条维护自己利益的途径。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了解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含意是指公民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4)。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它比隐私权出现得更晚。 二、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 通过上述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两者的冲突不仅仅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1、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2、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不同类型的冲突,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矛盾。人个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有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 2、利益衡量原则。此原则可以调整公共人物的隐私以权社会知情权的矛盾。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3、宽容协调原则。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则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当作为私权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作出一定的让步,相互以一种宽容态度求得平衡。 4、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处理隐私权和知情的冲突时尤应遵循。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是言词方面应当尽量温和。 三、隐私权与知情的法律保护 权利之间的冲突有三个层次的表现:一是权利间本身的矛盾所致,二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差异所致,三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不当行使所致(5)。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隐私权与知情在本质上是冲突的结论,它们冲突的根源在于对同一信息或资源的争夺,是最深层次的冲突。法律面对这种冲突,唯一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以权利代表的价值对资源进行分配。 (一)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当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强调知情权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将“人人享有议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 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两大国际人权公约,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处于缺位状态。在公法领域,我国宪法、行政法未直接规定知情权,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是从公民言论、出版、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引申出来的。另外,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举证责任及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也可以作为公法领域内知情权的反映。在私法领域,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就知情权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其透明度原则对于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确立和完善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显得非常迫切:首先,宪法应当对知情权作原则性规定;其次,在民事基本法中规定了隐私权的一般保护原则后,应作例外的规定。把原则上不受保护的隐私信息罗列出来;最后,在具体的法则中规定哪些部分的隐私信息是可以被公开的。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规在民法通则、宪法、刑法、诉讼法中有所规定,但是零散且不全面。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范,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这使得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当脆弱。另外,在隐私权的实践方面,我国除了司法部门在执法所必须的范围内依法采取行动外,不存在对隐私的日常干预。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空白。立法者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即使是意在弥补立法空白的司法解释,仍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6)。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隐私权地位确立的缺失主要原因是民事立法对人格的不重视:首先,从中国传统道德而言,存在着突出的反对隐私保护的倾向;其次,民法通则当时的立法目的是服务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因此,在立法时必须重新审视民法调整的功能,加强其在调整人身关系、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 其一,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确认为一般性的原则,而不是将人格尊严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混杂在一起。 其二,在人身权制度中,先作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另外对几种主要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分别进行列举和规定。 其三,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个人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 2、完善其它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1)新闻出版法。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应该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并在公民个人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公众知情权之间划清界限。 (2)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批,即将出台。该法应当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加以规定。首先,是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次是明确资料收集人和资料提供人的权利与义务;再次是明确资料收集和处理的程序;最后,不仅从民法的角度来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责任,而且要从其它法律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关于职业道德的法律。由于与其所所服务的对象或者客户的特殊关系,某些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更容易了解到客户或者服务对象的隐私,这就要求:1、在各相关行业建立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2、其职业道德应当强调对客户或者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3、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4)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职务方面的原因更容易接触和掌握公民个的隐私材料,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和严守法律,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5)完善证据立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有关取得证据的合法程序和手段时,要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零散和不系统。在未来的修改中,立法者应当对诉讼参加人的人格权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询问、搜查、取证、监视居住、人身检查、通信检查等方面,规定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措施。


如何理解采访权,知情权,隐私权三者关系
采访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患者隐私权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患者知情权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身体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

论述:我国新闻媒体在依法保护公众人物(官员)隐私权的前提下,应该如何维 ...
当然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的限制也应该有个 度,国家官员不可能是个"透明人".他除了作为官 员的一面,还有普通人的一面,作为退去"光环"下的 普通人,他也有独处或内心安宁的渴望,有隐私权的 需要.否则,就无异于剥夺其作为人应有的尊严.如 何把握这个度呢 我们认为与任职能力或行使职务 无关的个人...

现代社会,保护人民的隐私权还是人民的知情权更重要?求高手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实隐私和知情...

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否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不应该,每个人都有隐私权,涉嫌侵犯别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法律分析...

知情权和隐私权 哪个更重要?
都重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但是人们也有知情权,这就要求公民在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不能超过法律所规范的个人隐私

什么是知情权与隐私权有什么冲突
隐私权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有权,知情权是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信息的获知权,对知情权的行驶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夫妻间有隐私权吗?
现实中,夫妻生活中,常常有一些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情况。一方面,夫妻双方又都各自具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另一方面,夫妻之间具有知情权。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配偶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

求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的辩词和理由
"公众人物是社会的热点,从他们的受关注度与号召力可见,一千个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往往还不如一个公众人物,他们可能永远不会,但确有这个能量去做极大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因此必须对其行为加以监督与制约,而这必须依靠公众知情权。因此,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狭路相逢,后者应为前者让路。因为我们...

安国市15353173187: 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怎么办 -
虫治孚琪: 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2)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3)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安国市15353173187: 个人的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
虫治孚琪: 个人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知与他(她)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他人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该任何处理?我们一般可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这两者的矛盾,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以一个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安国市15353173187: 请问隐私权与知情权相抵触怎么办?
虫治孚琪: 关于隐私权,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十分健全.但实际上公民的隐私权是确 实存在的,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在

安国市15353173187: 如何处理保护个人隐私权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共糸?
虫治孚琪: 答:保护隐私权既涉及正当舆论监督问题,也涉及与公民知情 权的关系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保护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其他权利. 首先,如果个人的隐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安国市15353173187: 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处理公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 -
虫治孚琪:[答案] 政治知情权与社会知情权因为事关公益,应当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基础上,保护政府官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而在个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中,应当坚持权利协调与利益衡量的原则.

安国市15353173187: 如何处理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虫治孚琪: 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

安国市15353173187: 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知情权冲突要怎么办呢?
虫治孚琪: 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只是造成孩子情绪低落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孩子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在家庭关系中,最好不要判决损害赔偿,因为这个家里是一个共同财产的主体, 赔偿并没有什么更大的意义,同时,用强制判决的方法解决家庭中的这种纠纷,效果更不好.就是要好好的调解,就行了.

安国市15353173187: 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怎么办? 举例:《哆啦A梦》里,野比玉子偷看大雄藏起来的零分试卷 -
虫治孚琪: 知情权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有冲突,以隐私权为准.

安国市15353173187: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协调 -
虫治孚琪: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安国市15353173187: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对比 -
虫治孚琪: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和知情权便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正所谓“你要隐私,我要知情”.因此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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