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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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包括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属于国家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和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总局的规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落实和管理。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是指制作、编排、播出并通过光缆、电缆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传输信号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开办图文电视,按自办频道进行管理。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第五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频道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已完成国家规定的转播任务;
(三)具有必要的采、编、播及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具有符合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场所;
(五)具有必要、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其它规定。第六条 申请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申办频道的可行性报告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后,可以试播。
试播3个月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播出。第七条 逐步推进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专业化、对象化,各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播出量不得低于总播出量的60%,应符合规定的进口和国产节目播放比例。第八条 对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实行总量控制。当地无线电视已开办综合频道的,不再批准开办有线广播电视综合频道。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按照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制作、编排、播出节目。变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需要撤销的,须经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需要暂时停播的,应当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停播30日以上的,视为终止,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注销。恢复播出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一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之外的转播频道,由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的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第十二条 转播频道不得擅自加密、加扰传输。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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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是电信运营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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