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2010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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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民法学(1)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 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地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 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 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法学(1) 作业2
课堂讨论题:
1、公平、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们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也就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4条特别强调,“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自愿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设立的权利义务,才是公平的。只有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完全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的,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时,才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时,不能以公平原则否定或者对抗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地进行正当竞争。在民事活动中,利用自己的特别优势而强迫他人接受不利的条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相称,但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移转财产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交易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当事人因抢救他人财产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有损害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原同为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诚实经营,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基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依此原则来解释和补充法律。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

民法学(1) 作业3
案例分析: 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水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吃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学(1) 作业4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 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D)。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
A、偌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 于一身; 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 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 定的民事主体; 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 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2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 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 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刑法学(1)作业1
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
某,男,18岁...
  参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1)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
一年...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
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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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答:(一)对刘某某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二)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任一在我国境内就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和犯罪实施地。刘某某、王某、吴某、赵某在我国境内收取许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币2万元,制造假护照组织他人偷渡,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刘某某是外交官身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此对于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题:
答:(一)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主观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构成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某在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深水区游泳,后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其带回可能会导致陈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后果的发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后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没有把陈某某带上岸,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作业2
第一题
1、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而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解题提示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题:

答:(一)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李某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导致了将人砸死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已触犯我国的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为间接故意。从李某与李某小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李某在往山下滚石头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砸到人,但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应属于间接故意。
(三)李某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李某小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小在本案中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3
第一题
1.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中止.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由于王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

第二题
周某、甘某、孔某详、胡某瑜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周某与甘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猥亵、侮辱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孔某详、胡某瑜三人的行为均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详、胡某瑜属于强奸罪的实行犯。
李某由于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周某既犯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犯有强奸罪,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作业4
分析案例
第一题:
答:(一)李某不属于累犯。因为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二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三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李某1998年11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后罪时前罪的缓刑期仍未过,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属于累犯。
(二)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两罪中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题:
答: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应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一题是;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刑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文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条形支架偷偷待会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决处其2年有期徒刑 (判决已生效)。
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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