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儿子不认父亲有法吗?

作者&投稿:姓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婚姻法(父母有权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吗?)~

现实中父母干涉孩子婚姻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父母无权干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四,单行法模式。即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作为民事单行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与《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同,这些民事单行法是各不相属的。如果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监护、抚养等关系的法律,也照此办理。将以上几种立法模式加以比较,我们认为小法典模式乙案是目前应当选择的最佳方案。由于我国以前所有的法律都不以法典为名,也可不称《婚姻家庭法典》而称《婚姻家庭法》。但是,它应当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那样,虽无法典之名,却有法典之实。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显然是高于《收养法》的。前者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的只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可按下列方案设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特别规定。第二章,亲属。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系和行辈;亲属关系的一般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或结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婚约的订立和解除;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无效的原因;请求权人的范围;除斥期间;认定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后果。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处所说的婚姻效力,仅指直接及于配偶双方的效力,不包括及于他人的效力。第五章,婚姻解除或离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在特定情况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依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中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财产约定在分割时的效力;共同债务的清偿;出于法定缘由的损害赔偿;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第六章,生育制度或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已婚者的生育权益;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适当晚育的鼓励;子女数的计算;对已有子女的再婚者的生育限制;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禁止歧视、虐待、残害不生育的妇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亲权及其内容;亲权的限制、丧失和恢复;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认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他法定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和期限;收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八章,监护。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他法定亲属间的监护关系;监护的内容;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的监督;监护人的更换;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九章,扶养。主要内容包括: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扶养权利人的顺序;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扶养费的给付和分担;扶养费的追索。第十章,法律责任或制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干涉婚姻自由的责任;重婚的责任;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使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非法收养的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等。运用多层次的法律手段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衔接。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外国婚姻家庭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对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亲权、亲属监护、扶养等方面的准据法,应作明确的规定。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民政部制定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的婚姻登记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变通和补充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施行日期等。以上只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的初步设想,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希望能帮助你把·

儿子即时不认他父亲,他父亲仍然是他父亲
不会因为儿子不认而断绝父子关系和父子血缘关系的。
儿子不认父亲,不光是婚姻法没有规定允许,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儿子不认父亲就没有父子关系。除非是通过收养这个法律事实才会断绝亲生父子关系,其他任何情况都不会断绝父子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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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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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18327906636: 婚姻法,儿子不认父亲有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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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18327906636: 本人离婚了,有一儿子,儿子随母生活.儿子今年18岁了,并且说不认我这个父亲.我能起诉儿子吗 -
聂航比适: 你的儿子年满18说不认你说父亲从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说不认你,可能你本身做的有什么让你儿子难过的地方,但是当,当你年龄大了以后,需要赡养的时候是可以主张向你儿子要,赡养费的

辽阳市18327906636: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断绝父子关系. -
聂航比适: 不承认,因为你们存在了血缘关系,即使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法律并不承认,不会免除父子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子女对老年父亲的赡养. 但是若是收养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辽阳市18327906636: 母亲带着儿子不让父亲见犯法吗? -
聂航比适: 如果母亲带着儿子,不让父亲见面,那是犯法的,父亲有权利看自己的儿子,这是婚姻法里面规定的,所以还是不要这样吧,否则人家可以去告他的

辽阳市18327906636: 我去年离婚了儿子判给男方了,儿子不认他,所以一直跟我生活,今年儿子整岁10岁了.所以我想要回抚养权 -
聂航比适: 1.十岁以上子女有选择的权利.2.双方不能达成可以经法院诉讼变更扶养权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

辽阳市18327906636: 八岁的孩子能不能主张和父亲断绝关系 -
聂航比适: 离婚断绝的仅仅是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在法律上,就是儿子再大逆不道,或者父亲再禽兽不如,也不能断绝亲子关系,爹还得是爹.不过您可以给孩子改姓,让孩子跟母姓,在事实上可以不认父亲,但法律上以后都是有赡养义务的.至于抚养费,就是不要,也不能断绝亲子关系,所以抚养费,还是主张以下的好.

辽阳市18327906636: 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有法律依据吗 -
聂航比适: 首先假设你的前提假设为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父母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 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 声明断...

辽阳市18327906636: 请问儿子不孝父母是哪方面的法律啊?这属于什么法? -
聂航比适: 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义务.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

辽阳市18327906636: 因父母离婚,儿女不认父亲怎么办? -
聂航比适: 作为子女,已经把你们抚养成人的话,就算不以夫妻名义住一起,子女也应该给父母养老吧,并不能因为父母离婚了就否定父母把你们养大的事实

辽阳市18327906636: 中国法律有明令禁止孩子不可以不跟父母姓吗 -
聂航比适: 肯定地告诉你是可以的.《婚姻法》没有禁止子女登记第三姓,父母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绝大多数中国人随父姓而不随母姓,这也是受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新《婚姻法》的制定打破了男尊女卑的陋习,提出了男女平等思想,并贯穿于整个《婚姻法》,第22条更是体现了此宗旨,并没有规定必须二选其一和禁止子女登记第三姓的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应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姓名权包括三层涵义,即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其中决定权是基础.父母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决定自己孩子的姓名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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