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要在国内收购公司该怎么操作?有什么具体的法规?谢谢

作者&投稿:守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我们设置了何种法律程序~

(一)行业限制
外商投资进行资产并购、重组,无论是采取何种并购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中占主导地位。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我国对外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不列入限制和禁止类,或虽属限制类,但某些产品出口达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国家准予外商投资。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产业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和较为细致的规定。为中西部开发,进一步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又根据西部各省自身条件,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具体内容参见有关文件。
(二)最低投资额限制
合并或收购国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登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5%的,该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直由企业承担,因而企业的积累中包含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因此,在国内企业重组的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或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的,要报同级政府甚至上级政府批准。
(五)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六)限制外资进入本国上市公司。
为避免资本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中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是涉及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变化的,审批机关非常慎重。一般要经过三重审批:省级政府、外经贸部以及中国证监会。
(七)二级市场买壳的禁止
为避免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A股市场尚不允许外资介入,因此外资不可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控制国内企业。但是外商可以通过其在境内的合资或投资性公司通过购买法人股来借壳上市。
(八)其他限制
①对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不允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其股票。其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必须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对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企业的并购,由于涉及到很多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法、会计法、劳动保障法等,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达成并购协议;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并购的决议,如果目标公司有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三)依上述协议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并取得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如果是合并,还应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通知所有债权人,发布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上公司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如果是协议收购,程序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如果涉及要约收购,则必须:(1)向证监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收购报告书;(2)发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收购要约;

你收购了就不是外资企业了,就算你收购成了,外经贸局也要给工商局去函,让你重新登记

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
登记程序请参阅: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外商收购内资企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审批后方可登记。其收购程序基本依照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办理。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
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

办理时限:(设立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名称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住所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会决议;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 、营业期限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股权转让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内资转外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 、外资转内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董事会的决议;

( 4 )批复复印件;

( 5 )股权转让协议;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章程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办手续:(注销)

1 、 股东大会决议;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
参考资料: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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